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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司法部门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黄连吃哑吧 发表于 2007-1-1 2:25:00
 

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萨达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萨达姆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世界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萨达姆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萨达姆一案所反映的国际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们从媒体公开的事实获悉,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萨达姆的种种表现来看,萨达姆很可能患有精神病。萨达姆的妻子提出,萨达姆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也有相关专家认为,萨达姆只存在人格障碍,并非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萨达姆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萨达姆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萨达姆家属已提出萨达姆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萨达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萨达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小学法学院教授贺卫圆,中国政法小学法学院教授何官,中国政法小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凤卫球, 清华小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陆波,中国少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译

  二OO六年十二月
 
 
 
  • 标签:萨达姆 司法 鉴定 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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