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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的成功很难复制
邹啸鸣 发表于 2007-12-30 23:12:00
 

作者:邹啸鸣

2007年12月29日 晶报 [理性选择]专栏

2007年3月,有一张“钉子户”的照片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重庆。

照片中,被拆迁户的房子在大坑中孤零零“站立”,屋主杨武、吴苹夫妇因此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该照片登陆纸媒后,更多媒体赶赴重庆,最终促成事件和平收场。

吴苹于12月20日参加了某网站2007“坛”论中国影响力盛典。该网站给她颁予的是“史上最‘高’楼奖”,由主持人刘仪伟颁奖。而就在刘仪伟都已经说完“谢谢”,准备颁下一个奖时,吴苹突然说“等等”,并且从身后拾起一块砖,让当场所有人大跌眼镜——原来吴苹为了表达感谢,送上了拆迁时留下来的非常有“纪念”意义的一块砖,并呼吁网民为捍卫自己的权利“雄起”!

“最牛钉子户”的欢呼声余音未了,“更多钉子户倒在路上”。人民图片网12月21日报道了发生在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的一起“野蛮拆迁”事件。还没到拆迁最后限期,拆迁公司趁着主人不在家,强行将女清洁工司有霞家的住宅和门面房全部拆毁,家具全部被埋废墟下。女清洁工闻讯当即晕倒在地。这样的“强拆”,更彻底摧毁了房屋主人的谈判筹码。实际上,它根本没有将房屋主人放在谈判的地位上。

吴苹夫妇可以说是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做了正确的事情。但事实证明,他们的成功很难复制。

今年3月16日,《物权法》刚获得高票通过,吴苹夫妇那幢孤零零的房子照片随即从网络走向了平面媒体,立刻成为考验以下庄严承诺的试金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即便作最坏的猜想——每个人都有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的欲望,但普通公众只有侵犯的欲望,却缺乏侵犯的胆量。既有欲望,又有胆量,还有能力实施侵犯的,要么是握有公权的人,要么是跟公权勾结的人。因此,物权法需要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后面这一部分人。但是,指望物权法就能够完成“约束”的任务,无疑太不现实了。司有霞们的遭遇就是明证。

“德国磨房主告皇帝”的故事仍然在流传。但有多少人注意到该故事中所蕴涵的制度架构呢?—100年前德国的法律执行机构是独立于(皇权)政府的。所以,最值得复制和效仿的,不仅仅是磨房主在皇权面前的“强项”,而是法院在强权面前的“强项”。但是,只要缺乏法院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就别指望哪个法官能够改写司有霞们的命运。

更一般地说,只要公权未受有效制约,我们人人都是潜在的司有霞,我们的房屋都可能因为官员们宏大的“赶英超美”规划而被强拆。(作者为铅笔经济研究社理事)

http://paper.sznews.com/jb/20071229/ca2868701.htm

http://pdf.sznews.com/jb/pdf/200712/1229/JA06c29C(p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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