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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精神的波希米亚]]></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精神的波希米亚]]></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辛亥歧途]]></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76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一 共和与立宪的两歧　　
<P>　　前两年，有过一部国产电视剧叫《走向共和》，我没看，听说很叫座。但它命途多蹇，就像剧中它所反映的对象一样。百年共和之路，以血沥成，以头颅铺就。结果如何？1913年共和仅两年，当时参与武昌起事的功勋之一蔡济成，在《书愤》中悲怆沉痛：“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殊不料蔡氏一语成谶，又岂非1913。回首百年，辛亥革命，终结帝制，成就共和；但没有终结专制，反而开启了一个新的专制即“共和专制”的时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起事的先驱们，除了反满，反专制也是他们的诉求之一。假如一场革命只是以一种专制换取另一种专制，甚至是更大的专制；那么，后人不禁要问，革命何为，莫非仅仅是为了夺取政权。</P>
<P>　　1900年，是20世纪初元，也是清王朝历史上的一个拐点。经由拳乱，它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结，剩下的问题仅仅是如何终结。但，如何终结这气数散尽的清王朝，当时有两种不同的力量和主张。一个是清末立宪派，以梁启超梁任公为代表，一个是革命派，以同盟会孙中山为代表。如果同盟会的路径是“走向共和”，梁启超的路径则是“走向立宪”。不同在于，同盟会要用革命的方式推翻满清，夺取政权，将中华国体从“君主”改为“民主”（即共和）。梁任公反对暴力革命，他不是推翻满清而是改造满清，即用立宪的方式限制君权乃至虚化君权。梁氏的落点不在国体在政体。国鼎所在，可以不问，此即国家政权在君主之手还是在民主之手，可以按照传统来选择，最好不要用颠覆式的革命去改变，否则天下大乱。但，和国体相对应的政体，却不可不问，它直接关系政权的性质是立宪还是专制。要而言，如果这个政权有宪法支撑并受其制约，即为立宪政体。如果它没有宪法或不受其限制则为专制政体。立宪派如其所名，它的政治努力不是推翻满清，而是要对它做立宪主义的政改。这里的意思其实就是，大清在国体上不是不可以保留（这就是“保皇派”的恶名），但清政权本身，必须从专制走向立宪。</P>
<P>　　和暴力革命相比，立宪派走的是一条不革命的革命之路。它要革的不是满清人的命，而是秦汉以来两千年皇权专制的命。就20世纪这两种革命而言，一种是革人的命，结果革来革去，人头纷纷落地，但制度依然，哪怕它有共和的名头。还有一种是任公式的革命，它不革人头革制度，不主张流血，至少不煽动别人去流血。这两种革命在20世纪之初即开始较量，谁胜谁负，将引导一个世纪的历史。但革命派最终用民族主义说服并吸引了当时的热血青年（1949年以前的中国，谁抓住了青年谁就抓住了历史），于是有辛亥起事，于是有中华民国。国体完胜，但政体依旧，以致1916年陈独秀在《新青年》上这样表示：“吾人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但，这已经不是君主专制而是共和专制了。百年历史，我们在不断走向共和的同时从来没有脱离专制。至于宪政，辛亥革命一声枪响，正如此前我们离它越来越近，之后我们离它却越来越远。</P>
<P>　　比较辛亥前立宪派和共和派两种不同的政治预案，其体制资源无不来自西方，但它们取法的国家对象却显然不同。如果说20世纪十年代及以后，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是英美还是苏俄；那么，20世纪零十年，亦即世纪之初摆在国人面前的第一次选择，却是英还是美（俄因其是一个老大的专制政体则成为国人反面选择的对象）。同盟会以美利坚为样板，正如立宪派取法的是英吉利。美国是共和体制，成立于独立战争之后，它激励了同盟会的热情，也想以战争的方式驱逐满人，成立一个汉人主宰的民主共和国。立宪派不然，它反对同盟会盲目学美，主张走英伦道路，先君主立宪，然后在宪政框架下逐步共和。这并非因为英国好而美国不好，而是美国太贵，中国一时学不起。毕竟中英两国较之中美两国无论在国情上还是历史上都要更切近。中国是一个比英伦有着历史更悠久的君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搞共和，不但容易导致社会失序和混乱，最后仍不免于出现新的专制或专制复辟。1640年英国革命，克伦威尔推翻帝制，成立共和。但这位议员出身的将领当上护国主之后，居然动手解散议会，以行使他自己的共和专制（这很像后来袁世凯当上总统也把国会取缔）。克伦威尔死后，帝制复辟。议会面临专制君主詹姆斯二世时，不是像前次一样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而是暗地从荷兰请来詹姆斯二世的女婿威廉，出兵赶走老君王。赶走之后，不再选择共和，而是选择虚君立宪。在拥立威廉为新君的同时，条件就是他必须接受由议会向他提出的包括立法权、征税权、选举权等在内的《权利法案》。该法案极大地限制了威廉作为君主的权力，使他成为一个虚君。君而不虚的地方在于保持其王室，让它成为一个具有稳定社会秩序意义的象征。因此，经由1688年不流血的“光荣革命”，英伦三岛国体不变，还是维持君主制；但在政体上却完成了人类有史以来从专制到立宪的转型。</P>
<P>　　比较之下，20世纪零年代，梁启超等人的政治知识以及政治眼光要比同盟会好得多。英伦的例子历历在目，它的共和弯路，也是一种警醒。尽管习惯上被称为美国革命的独立战争，使得美国走上与英国不同的共和之路；但梁启超很清楚，美国很难成为中国模仿的对象。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原来就没有君主和君主传统，因地制宜，美国人无以立君，也不必立君。更兼美国自移民以来，就开始自治。用杜威的话说：“当初移民的时候，每到一处，便造成一个小村，由许多小村，合成一邑，由许多邑合成一州，再由许多州合成一国。小小的一个乡村，一切事都是自治。”这是一个一百多年来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自治传统，何况更有英格兰的移民背景，所以他们可以共和。中国不然，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不但缺乏这种政俗；而且即使就清末论，民智不开，全国人口四万万，只有四万人认字，平均一万人当中只有一个识字人。国家层面上的共和与民主，亟需公共领域中的相关知识，从当时的民智情形看，中国实在不具备实现美式共和的资格。</P>
<P>　　就英美之别，同盟会曾经这样指责立宪派，声称美国共和制度后起于英国虚君立宪，因而是新的和好的。但在梁任公看来，政治制度，无论虚君立宪，还是民主共和，没有好不好，只有合适不合适。就此，立宪派经常援引的例子是法兰西，当然这是一个反面之例。法国革命是继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之后又一次具有世界影响的大革命。由于法国和英国一样，也是一个有着君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立宪派眼里，它应该学国体与之相近的英，走虚君立宪的路。但，法国革命无视自己的传统，效法美国，以共和为国体，结果酿成祸乱，君主专制变成了共和专制，而且共和也成了乱源。1902年，康有为在写给北美华商的一封信中指出：“法倡革命，大乱八十年，流血数百万，而所言革命民权之人，旋即以自身为君主而行其压制。”1906年在《法国大革命记》中又申言：“合数十万革命军之流血，以成就一罗伯卑尔之专制民主，合数千万良人之流血，以复归于一拿破仑之专制君主。”至于在中国像法兰西那样搞共和革命，康有为担心的是“吾恐革夙昔自由之命，而国人一切举动益不自由耳。”康梁言论，多在辛亥革命之前；但这些言论的预言所指，却不独一个辛亥，而是整个20世纪。</P>
<P>　　辛亥革命时期，一位美国传教士（汤姆森）正在中国，1914年，他在英国出版了他对中国的观察，书名为《革命的中国》。这是本书开篇的第一句话：“在最古老的专制国家建立共和政体，这是难以想象的，但它出现了。这就要求黄种人要像白种人一样思考，而这从未有过，即使是在之前的日本也未曾有过。”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正如日本是亚洲第一个立宪国。日本不搞共和是遵从自己这个民族的皇室传统（虽然被幕府），共和无疑会带来持续的国家动荡。持这种看法的并非仅仅是这位传教士，他在书中写道：就在孙中山被任命为临时大总统的当天，《纽约观察》（1911年12月30日）就尖刻指出中国目前还不能、不该也不具备条件建立共和政府，并且指出‘美国应该支持君主立宪才能获得最大利益。’”美国人当然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但他们的观察不能说没有见地。还是1903年，梁启超就在《新民丛报》上介绍过法国《乌合之众》的作者勒庞关于国民心理的研究。也是这位勒庞，1913年出版了研究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心理学》，针对远东中国刚刚发生两年的共和革命，勒庞预言：“中国不久会发现，一个失去了漫长历史给它披上的盔甲的社会，等待着它的是怎样的命运。在几年血腥的无政府状态之后，它必然会建立一个政权，它的专制程度将会比它所推翻的政权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勒庞之前同样也是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托克维尔，他的论述对他身后发生的中国革命同样具有准确的针对性：“一个国家，如果它原来是个人集权管理，并且习俗和法律也都接受这种管理，而现在它想建立类似于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那么我毫不犹豫地说，在这种共和专制下，会比欧洲任何一个完整的君主制更难以忍受。对此，我们可以在亚洲寻找可比照的东西。”在他看来，“专制君主本来可以成为危险较小的改革家。……如果当初由专制君主来完成革命，革命可能使我们有朝一日发展成一个自由民族，而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由民族。”</P>
<P>　　立宪派，尤其是立宪派当中的梁启超，就是中国的托克维尔，尽管他没有读过托克维尔的一个字。在《开明专制论》中，梁任公指出：“凡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革命耳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前者说的是美国，后者说的是法国，真正要提醒的，当然还是中国。革命是暴动，梁任公担心：“承此大暴动之后，以激烈之党争，四分五裂之人民而欲使之保持社会势力之平衡，此又必不可得之数也。”非但如此，以革命的方式争共和，由此导出的，不免是强人性质的共和专制或民主专制。就后者言，任公的表述是：“民主专制政体之所由起，必其始焉有一非常之豪杰，先假军队之力，以揽收一国实权。”实权既得，进而“求法律上之名义，即国民普通投票之选举是也。彼篡夺者既已于实际掌握国权，必尽全力以求得选。而当此全社会渴望救济之顷，万众之视线，咸集于彼之一身。故常以可惊之大多数，欢迎此篡夺者。而芸芸亿众不惜举其血泪易得之自由，一旦而委诸其手也。”其结果，“此篡夺者之名，无论为大统领，为帝王，而其实必出于专制。”此时，尽管在形式上，民主专制也可以有议院，当然也可以叫别的名字，比如国大、人大；但比较之下，“此等议院，其权能远在立宪君主国议院之下”。因为“民主专制政体之议院，伴食之议院也。其议院之自由，则猫口之鼠之自由也。”这是梁任公1905年发出的声音，我们可以掂量一下这种声音的历史穿透力。</P>
<P>　　<STRONG>二 走向“共和”还是走向“立宪”</STRONG></P>
<P>　　就20世纪的历史经验看，革命从来没有解决也无以解决专制问题。伴随一起起革命的，是一起起的专制。武昌起事是百年革命的肇始，因为立宪派的赞助，它本身倒没流多少血，（除了汉口和南京），几乎就是一场颜色革命。但，不幸在于，它打开了20世纪潘多拉的魔盒，伴随革命放飞出来的是持续的内战、祸患、灾难和无数平民的死亡以及最后形成的新的专制，唯独宪政被留在了盒底。当然，当时的革命派并非不要宪政，但，他们的持论是“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这是1905和1906年间，他们和立宪派争论的一个标题。同样，立宪派也并非不要共和，他们的路径是先立宪后共和，而且是在君主的框架下。于是，“走向共和”还是“走向立宪”，更具体化为立宪与共和之间的价值排序。那么，对于当时中国来说，到底是共和优先，还是立宪优先，百年过后，历史虽然定局。但，作为后人，回审那段故实，我不得不说，君主立宪易，共和立宪难。</P>
<P>　　当政权握在君主之手时，共和或民主，即意味夺权。一边志在必夺，一边绝不会揖让，革命于是发生。那么，当革命蘸着血滴成功后，是否可以立宪呢？请看，由同盟会/国民党自己推出的时间表：军政→训政→宪政，原来宪政是用来压箱底的。既然宪政之前要训政，那么，当年梁启超他们的开明专制，不就是训政吗，君主立宪本身不也就是共和之前的训政吗。清末训政的成绩，在哪一方面又比后来的国民党差。可见，别的都在其次，革命就是要夺权，共和民主云云，名义而已。然而，夺权容易限权难，这是普世规律。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共和（民主）如果是一个权力概念，宪政则是一个限制权力的概念（正如刘军宁先生说：宪政即限政）。革命的诉求既然是权力本身，等到它获得权力，让它反过来限制自己，真也戛戛乎其难哉。清末立宪从民间到朝廷，走到1910，十年生聚，十年蓄势，遂形成高潮。但，这个高潮民初以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原因何在，毕竟对付袁世凯要比对付宣统，难度大得多。此中有一问题，就是“势”，势即力。1900年后，清廷已经不可避免地走下坡路，皇权低落，绅权渐长，双方逐渐往均势靠。这是立宪的最佳时机，事实上，清末立宪那些年，基本上是士绅出身的立宪派带着清廷往前走。民初不然，同盟会势力不敌袁世凯，不得已把政权交了出去。但袁是一个枭雄，立宪派能对付清廷的办法，到袁那里就不管用，双方势不均衡。一个很显然的例子，清廷已经没有能力解散资政院，但袁世凯却能一手取缔国会。国会不在，还有什么分权意义上的宪政可言。由此可见，一个政权，其势力是上坡路还是下坡路，对立宪来说，命运大不一样。当这个体制衰落时，与其革命，不如立宪。看起来是妥协，其实是智慧。等到革命后，另一个政权起来，并且正在往上走，这时立宪的难度就很大，以至无能。</P>
<P>　　1905年底，为革命与立宪，梁启超与同盟会激辩，他越来越意识到，同盟会在共和革命的口号下，推行的其实是以汉覆满的“种族革命”，而且带有狭隘的复仇主义色彩。事实上，这正是当时同盟会吸引大批留日学生的地方。因此梁任公结撰长文《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他认为“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但，“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其与共和立宪制，无一毫因果之关系。”立宪派要解决的，不是满人，而是专制；因此他们推崇非种族意义上的政治革命。在梁任公看来“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政治革命。苟不能得立宪，无论其朝廷及政府之基础，生若何变动，而或因仍君主专制或变为共和专制，皆不得谓之政治革命。”虽然民初共和，立宪也在进行，但这场政治革命注定远难成功，事实上也没有成功。问题不在别处，恰恰就在“共和”本身。长期以来，国人一直骄傲自己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这是国人好名而且是好空名的表现。什么叫共和，与君主相反，共和就是“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孙中山），正如以往君主只是一个人做皇帝。当然，四万万人做皇帝是假的，只有宣传鼓动的作用（不过是把民众当成自己做皇帝的刍狗）；真正的作用则在于，共和可以“皇帝轮流做，今年到我家”。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袁世凯连一个皇帝梦都不敢做，他信服满清268年的天命，那是一种对他而言必须服从的“卡里斯玛”。但，在共和框架下，他就敢黄袍加身，称帝登基。可以逆料，即使袁世凯登基十年，天下也不得安稳。同为清末八大总督出身的岑春煊就不会放过他，凭什么你当皇帝。这就像袁世凯身后的政局，皖系在朝，直系不服；直系执柄，奉系作乱一样。然而，北洋诸系一律出自清末，可是，为什么清末是北洋军，民初却摇身一变为北洋军阀。换言之，这些北洋首领，为什么清末不乱民初乱。乱象之源非它，即在人人都可以当皇帝的“共和”。</P>
<P>　　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这边项羽说“彼可取而代之也”，那边刘邦说“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于是，为了一个君位，中原逐鹿，天下纷争；结果生灵涂炭，“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是秦末，也是清末（更是20世纪前五十年）。正是鉴于历史教训，任公起来反对共和革命。他料见到了革命后的一切：不仅专制，而且动乱。专制如果和清末一样，动乱则为清末所未有；因而力主推行真正带有政治革命性质但又可以避免流血的君主立宪。看起来是保皇，其实是保天下秩序。一个民族如果具有长期的君主传统，君主就成了秩序的象征。过往皇帝换太子，看起来是私事，其实是天下事，所以臣子会拼命进谏。否则皇帝儿子多，今天你想当，明天我也想当，天下势必不得平安。因此，嫡长子如果是一种秩序，以君位为统的皇室也是一种秩序。这里有一个细节，陈忠实的长篇小说《白鹿原》，那位白氏族长白稼轩听到辛亥革命的消息后不由惶惑：“没有皇帝了，这日子咋过呢？”这样一种心理并非虚构，就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而言，实乃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面对已经有了两千年历史的皇统，可以改造这个秩序，哪怕脱胎换骨，但在形式上却不要轻易推翻它。人人心中都有一个所罗门的瓶子，革命就是把这个瓶子打开，革命后的共和就是这个瓶子已经打翻了的世界。北洋时期，群魔乱舞，比较之下，清末除了零散的会党起事，并没有北洋时代频仍的割据与杀伐。不但文臣武将几乎没有叛清行为，民众在整体上也没有不服从这个秩序。如果对民众而言，谁当皇帝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千万不要因失序而生战乱；那么，20世纪前五十年，唯一没有战乱的年头是哪个时代呢，恰恰是清末。</P>
<P>　　共和与立宪，都属于政治现代化的范畴。专制君主的秩序，革命党不容，立宪派也不容。但，分际在于，革命是“逐鹿”，乃至猎鹿；立宪则是把“鹿”给关起来。在立宪派那里，满清君位，不是由我取代，而是为它打造一个笼子——宪政的笼子，请君入瓮。这显然是一种政治智慧：为避免革命导致社会动荡，也为了杜绝王室倾覆后各路豪强问鼎。当然，立宪派的方略，虽在维持王室，但却要掏空它的权力，让它南面无为，仅仅成为秩序的象征。此即康有为的“保存君统而不保存君权”。辛亥枪响，康氏紧急表示：君主立宪，“虽有君主，不过虚位虚名而已，实则共和矣，可名曰虚君共和。”“虚君者无可为比，只能比于冷庙之土偶而已。名之曰皇帝，不过尊土木偶为神而已。”这篇文章的题目是《立宪国之立君主实为奇妙之暗共和法说》，用君主立宪来暗合革命党的民主共和，康有为也算煞费苦心。是啊，表面上看，君主立宪，权力还是在“君”手里，民主共和则是把权力拿在“民”（自己）手里。如果这是一笔权力生意，鼓吹哪一种做法更能迷惑当时的青年呢。所以说“迷惑”，盖在于共和民主不过假象。不可能四万万人都做皇帝，做皇帝的只有一个人。但这一个人此时却假借了四万万人的名义，于是他就不叫“君主”叫“民主”。问题是，这样的“民主”，谁还能给它立宪呢，它代表的可是四万万。从君主到民主，不难看到，权力虽然易主，但权力的性质未易，它还是专制的。</P>
<P>　　要在于改变政权的性质，哪怕它仍然在君主手里。如果革命是一笔生意，立宪其实也是。生意并非贬义，凡是涉及利益，不过都是生意，何况政治本身就是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博弈。满清自拳乱后的衰落，已经无可逆挽。它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活，而是如何死（虽然清政府不作此想）。革命会让它死得很惨，但立宪之下却可以死的相对体面。至少它失去了权力，却可以保留“万世一系”的国号，而且还有很丰厚的俸禄。立宪派到最后，和满清做的就是这笔生意：保留你的君位，让出你的权力。当年英伦，经过克伦威尔的共和之乱，再也不敢试错。赶走詹姆斯二世之后，和威廉做的也是一笔生意：你接受我的《权利法案》，我拥立你为新君。权利法案是剥夺君权的法案，英伦由此为立宪奠基，同时逐步走上选举意义上的共和（民主）之路。由此可见，共和优先，还是立宪优先，两者大有计较。立宪优先，是以宪政带共和，其势较易；虽有君主之名，但，共和是名未至而实归。共和优先，是以革命带共和，对立宪言，其势甚艰；共和本身也只能是名至而实不归。英伦为君主制国家从立宪到共和，提供了和平转型的范例，清末立宪派照准的就是这条路。它的路线图是：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这是一个拾级而上的顺序，不可躐等，否则必致其乱。事不出立宪派所料，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事擦枪走火，枪声把中国送上了“共和”的歧途，共和成了百年中国的祸源。</P>
<P>　　百十年来，中华民族是一个缺乏政治智慧的民族。我们不是没有那些拥有政治智慧的先贤，如康梁，而是他们被我们自己“劣胜优汰”了，甚至还被污名化。一个世纪以来，历史作为一种选择，我们从来不是浪淘沙，而是浪淘金。今年是2010年，一百年前的1910年，是清末立宪运动的高潮年份。它所达到的立宪高度，一百年来，再也无法企及。清末立宪派是传统文化中的“最后一代士绅”，由他们主导的清末十二年堪称20世纪立宪史上的黄金年代。从黄金、白银而黑铁……，今天，我们是否可以再拍一部百年前历史风云的片子呢，名字就叫“走向立宪”。</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1-1-5 16: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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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梁任公立宪思想的反覆]]></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76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清末立宪，经历了一个由体制外而体制内的过程。十来年时间，它的前一段（1900-1905）是尚未进入朝廷的民间自为阶段，这一阶段属于立宪的鼓吹和酝酿。但，梁任公作为这一阶段的首席驱动，他本人的立宪思想并非一条直线，而是经历了革命还是立宪的曲折、动摇和反覆。此一过程颇富政治史和思想史的意义。中国进入20世纪，无论政治史还是思想史，其第一章便是立宪与革命两种政治力量的角力以及这两种政治思想的交锋。就思想史言，该交锋呈现于1905年开始的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的论战。百十年过去，以历史后视眼光，该论战其实规划了20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两个方向或两条道路。饶有意味的是，这一论战早在论战发生前便发生在立宪领袖梁任公身上。此一时间，我们分明看到两个梁任公，一个是推进改良与立宪的梁任公，一个是鼓吹破坏与革命的梁任公。此公一身两任，矛盾各执，相互攻防，自我摆荡。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03下半年，是时任公从美洲大陆归来，遂完成思想上的蜕变，变成一个坚定的立宪主义者，并成为清末立宪运动的舆论领袖。
<P></P>
<P>　　立宪，还是革命，是康梁、孙黄那一代人为解决清末专制的两种不同选择。革命是用暴力解决问题，它有两个目标，一是排满，二是革除专制。前一目标，可见邹容《革命军》的宣称：“披毛戴角之满洲人应予杀尽，可比登三十六天堂，升七十二地狱。巍巍哉革命，皇皇哉革命。”后一目标，正如孙中山所说：“革命的宗旨，不专在排满，当与废除专制，创造共和，并行不悖。”立宪不然，在民族主义上，它不排满（主张满汉一家）；在政治上，它反专制但不废皇室（走虚君道路）。总其言，它反对革命党务以暴力解决政治和民族问题。</P>
<P>　　还是在1897年，“任公于丁酉冬月将往湖南任时务学堂时”，梁启超的朋友狄楚青在他后来的《任公先生事略》中回忆道：“与同人等商进行之宗旨：一渐进法；二急进法；三以立宪为本位；四以彻底改革，……以种族革命为本位。当时任公极力主张第二第四两种宗旨。”急进与革命，当然很符合梁任公当时血气方刚的年龄（时任公24岁）。更兼任公一生性情中人，感情常趋激烈，即使行文，亦如其自谓“笔锋常带情感”。面对衰朽的满清专制，当然急欲除之而后快。</P>
<P>　　30岁以前的梁任公，同时着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西方法政知识的引进与介绍，并据以成型他自己的宪政思想；一是从事“少年中国说”“新民说”之类的国民鼓动与启蒙，开民智以为立宪之预备。以往我们较为熟悉和弘扬的是任公后一面的工作，前者因其政治保守被视为历史的负面故长期隐而不彰。现在看来，任公思想中更有价值甚至可以成为我们今天思想资源的一面，恰在于此。至于满带情感色彩的革命、排满、破坏等言论，则大体见于那类鼓动性的文字以及一些书信中。这是任公自身感性与理性交战的两途，但就其文字对时代产生的影响看，无疑，梁氏鼓动性（包括批判性）的文字占上风。颇为吊诡的是，梁氏后来主立宪而反革命，但就是很多青年读着他那“别有一种魔力”的文字走上了排满的道路。对此，梁氏自己无可如何（理性的、建设性的文字总是吸引不住人），当时严复在与友人的通信中，亦责梁任公的某些文字“种祸无穷”。</P>
<P>　　1902年是梁启超的革命思想最后一轮激涨。按他自述：“当时承团匪之后，政府疮痍既复，故态复萌，耳目所接，皆增愤慨。故报中论调，日趋激烈。壬寅秋间，同时复办一新小说报，专欲鼓吹革命。鄙人感情之昂，以彼时为最。”那么，什么是革命，在《释革》一文中，任公这样宣示：“……非从根柢处掀而翻之，廓清而辞辟之，焉乎可哉，焉乎可哉，此所以Revolution之事业。”当时，革命即意味破坏，面对颓败之局，梁氏认为破坏断不可免，“破坏亦破坏，不破坏亦破坏”。当然最好是“无血之破坏”，如不可，则势必“有血之破坏”。所有这一切，目标都是满清。该年他在给师长康有为的一封信中表示：“今日民族主义最发达之时代，……而所以唤起民族精神者，势不得不攻满洲。”</P>
<P>　　剖析这一时期的梁任公，其复杂在于，他并非简单地像不倒翁，一会儿立宪，一会儿革命；而是立宪与革命同时交织于胸，成为一种艰难的选择。固然，以后任公这样检讨自己：“启超既日倡革命排满共和之论，而其师康有为深不谓然，屡责备之……，启超亦不傔于当时革命家之所为……。然其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中，随感情而发，所执往往前后矛盾。常自言曰：‘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世多以此为诟病。”当时康有为在给任公的信中以四字相责，说他“流质易变”。直到今天，人们提起梁启超，印象还是他的变来变去，好像没有操守。但，如果细读任公，可以发现，与其说他在立宪与革命上忽彼忽此，不如说这两个问题在他那里更多是亦彼亦此。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两者缠杂，不胜纠结。这一点，充分体现在1902年他的小说《新中国未来记》中。该小说刊登在是年创刊的《新小说》上，杂志宗旨即如其言“专欲鼓吹革命”；但，小说的内容又恰恰不是革命排满那么简单。这是一个对话体小说，实际上呈现的是梁启超的政治思想。该对话由两个主人公展开，一个叫黄克强，一个叫李去病。他们两人从海外学成归国，取道西伯利亚，途经被白俄控制的东北，晚上回到旅店，纵论国是，一夜无眠。就革命与非革命即如何建造新中国的问题，黄李互不相让，你来我往，唇枪舌剑，辩驳直达四十四回合，直到东方之既白。黄克强主张走改良立宪虚君的道路，李去病则主张武力逐满，以建共和。这分歧的两人其实都是梁任公，是一体两面的任公借笔下两个人物自我申张，亦自我博弈。</P>
<P>　　可以看到，即使此时任公革命情绪激涨，小说框架亦即任公的思想框架依然未脱立宪之轨。应该这样说，是现实的刺激，驱使任公倾向革命，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为鬼雄；但一旦诉诸理性，任公又回到立宪，认为“非到万不得已之时，必不轻用急激剧烈手段”。换言之，小说中的立宪党人“以拥护全国国民应享之权利，求得全国平和完全之宪法为目的。其宪法不论为君主的，为民主的，为联邦的，但求出于国民公意，成于国民公议。”君主，还是民主，是清末革党和宪党争论的焦点（之一），以革命推翻君主以建民主，当然是革党的目标，但小说中的黄克强在第十回合中这样和李去病论驳：“说到专制政治，这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积痼，却不能把这些怨毒尽归一姓一人。我想我中国今日若是能够一步升到民主的地位便罢，若还不能，这个君位总要一个人坐镇的。但使能够有国会有政党有民权，和那英国日本一个样儿，那时这把交椅谁人坐他不是一样呢。”只要能够推进立宪，成立议会，并用宪法限制君权，那么，这个被虚化了的君权在谁手里，其实都可以。这是梁启超后来“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思想的最早表露。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权在君主手里，谓之君主国，在民主手里，即谓民主国，这是国体的两种形态，梁氏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体，即政权如何组织。如果立宪法、开国会，这个政权即使名义为君主，也是宪政国家，反之，则为专制。任公置政体于国体之前，还是为了回避革命。因为清廷可以接受立宪，但不会接受民主。民主是革君主的命，直接从它手里抢权。</P>
<P>　　另外，梁氏以立宪反专制，表明他对革命反专制的不信任。革命就是暴动，它既有巨大的破坏性，又难能保证革命后不有新的专制。当时排满标举的是法国大革命，该小说第六个回合中，黄克强指出：“天下事那理想和那实事往往相反。你不信，只看从前法国革命时候，那罗拔士比（即罗伯斯庇尔）丹顿（丹东）一流人，当初岂不是都打着自由、平等、亲爱三面大旗号吗，怎么后来弄到互相残杀、尸横遍野、血流成渠，把全个法国都变做恐怖时代呢。当18世纪末叶，法国人岂不是提起君主两个字，便像喉中刺眼中钉一般，说要誓把满天下民贼的血染红了这个地球吗。怎么过了不到十几年，大家却打着伙，把那皇帝的宝冠往拿破仑第一的头上奉送呢。”这是任公对革命反专制的怀疑，这一看法在以后他与革党的论战中不但更有阐发，而且进一步发变为这样一种思想，即革命必然导致专制。</P>
<P>　　1903年是任公前后思想的分界线。是年，30岁的梁任公有过一次美洲行，长达十来个月。也就是在这段时间中，梁氏立场彻底转变，从依违于立宪与革命，到放弃革命，一意以立宪为己任。接下来，前此发生在任公身上的“黄李之争”，便实实在在演变为立宪派和革命派的辩论。任公几乎是以一个人的力量与对方一个团队较量。考量任公转变，原因固多，思想方面姑不论，就他对现实观感而言，此点当予注意。民元之际，任公归国，面对报界，他这样解释自己当年所以弃革：《新中国未来记》之后，“见留学界及内地学校，因革命思想传播之故，频闹风潮。窃计学生求学，将以为国家建设之用，雅不欲破坏之学说，深入青年之脑中。又见乎无限制之自由平等说，流弊无穷，惴惴然惧。又默察人民程度增进非易，恐秩序一破之后，青黄不接，暴民踵兴……，自此种思想来往于胸中，于是极端之破坏不敢主张矣。”这里，梁启超尤不满于学生介入革命，他在一篇《答飞生》的文中表示：“自东京学生运动之义倡，不能损满洲政府一分毫，而惟耽搁自己功课。或鼓其高志，弃学而归，归而运动，运动而无效，无效而惧丧，惧丧而堕落，问所赢者几何，曰废学而已。”还在世纪初，任公即反对后来一个世纪愈演愈烈的学生运动，堪为卓识。然而，他没料到的是，日后几年，他自己就输在这些他所反对的以运动而废学的留学青年手中，他们并不理会梁任公。当然，这已是后话了。</P>
<P>　　</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1-1-5 15:5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2010震荡中的中国]]></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68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STRONG>一 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权力与权利</STRONG> 
<P></P>
<P>　　2000年以來，筆者以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表現為国家「權力」（power）和个人「權利」（right）之間的衝突（以下简称为权力与权利）。如果可以套用毛澤東的矛盾論，就這一矛盾和矛盾著的雙方言，權力顯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由它一再導致的與權利之間的對立與衝突，這些年來愈演愈烈，從而引起社會震盪，以致釀成嚴重的國家政治問題。</P>
<P>　　权力与权利，从它们诞生的那天起，哪怕就是在英美那样的法治体制，其矛盾性亦无可避免。根源就在于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有其对权利构成侵害的本能。只不过这种恶在制度上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是权力来源上的民主的限制，一个是权力运作上的宪政的限制。本土不然，权力的性质既非民主，权力的运作更非宪政。本来就是天然的矛盾，既无以通过英美那样的制度框架加以化解；那么，它势必突破一般性的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从这些年来不断发生的大型社会群体冲突事件来看，社会稳定在官方眼中日益成为一个问题。相应地，维稳便成为中央政府和各地政府日常工作之外的一项棘手的政治任务。</P>
<P>　　可是，从权力的维稳方略看，大抵是重事件不重原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情一旦发生，不惜一切代价，只要能够摆平。问题在于，如果不清楚导致社会不稳的根源何在，维稳力度再大，结果按下去的葫芦浮起来的瓢，不仅使政府自己疲于奔命，而且根本不能解决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以重庆为例，“重庆将维稳工作与党政一把手考核挂钩”，这是今年7月初重庆某媒体的报道题目。另外，为了维稳，重庆警方今年成立一个新警种“交巡警”，由4000名警察构成，配备150辆流动警务平台昼夜巡逻，保证在市区任何一个地方出事，能够做到3分钟集结，5分钟到场。这显然不是常态治安，需要花费巨大的纳税成本。据今年5月27日《社会科学报》报道：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开支。民间将这种维稳称为“天价维稳”。但，从绩效角度，它的成绩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没有触及群体事件发生的不稳之源，面对的只是源源不断的不稳之流。</P>
<P>　　在一个社会群体事件频发的时代，如果可以用一句话甚或一个词指出它的发生之源，笔者只能说“权力”，即国家各级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是权力对权利（亦即政府对民众）的侵害导致了群体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使它们之间的冲突成为当今社会矛盾的焦点。如果这样的表述成立，即权力导致不稳，又由权力维稳。于是我们看到，这其实是一个难以自拔的怪圈。陷入到这个怪圈中的权力，如果不能反躬解决自身的问题，维稳的投入再大，也只是扬汤止沸，无以从根本上遏制接连到来的社会震荡。</P>
<P>　　如果观察这些年来导致社会震荡发生的那些事件，无论贵州的瓮安、云南的孟连、湖北的石首，无不可以表述为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并且这些冲突几乎都是因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而造成，尤其是表现在拆迁与征地这两个方向上。这种侵害，日积月累，造成了太深的民怨。哪怕看起来是一个不起眼的小事，也会像干柴烈火一般，酿成一场大风波。2010年6月11日晚发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起由数千人卷入的群体事件，很典型地表征了这一点。本来是城市中常见的碰擦，一个学生过马路时，他的自行车碰到了一辆轿车的后视镜。车里坐着的是该市一个区级旅游局长，他下车便打了该学生一记耳光，于是路人便将这辆车围了起来，不让它走，要他道歉。可是他却嚣张地声称自己是领导，这就彻底得罪了在场所有的人。所谓群情激奋，即使警察来也无济于事。后来市委书记到场，当场表示将该局长撤职，亦不能解决问题。民众的要求很简单，他必须出来道歉，否则无以走人。直到深夜十一点多，当局出动防暴警察，强行开道，才使被困警车带着肇事者突围而去。但，此举彻底激怒民众，人们向防暴警察投掷矿泉水瓶、砖块、西瓜等，现场混乱不堪。实在无以收场，最后，警察只好向人群发射催泪瓦斯，才以驱散告终。</P>
<P>　　和该事件导致的后果以及产生的恶劣影响相比，其起因几乎微不足道。不过就是一场普通的街头纠纷，却直转急下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小纠纷，大风波，因果之间殊不等称。那位宵小官吏的嘴脸并不足道，他的言行与其是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不如说它仅仅是一根导火索。关键在于民众心中对权力积累已久的愤恚，如燎方扬，不可遏止，只要碰上一点火星。该事件的警示在于，导致社会震荡的群体事件可以随时随处而发生，其原因可以小到出你意料之外（但却让你猝不及防）。面对这样一种根基不稳的社会现实，体制不是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这些年来，各地官吏按系统纷纷进京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但，实效如何，显然是个问题。就马鞍山个案来看，事件的发生固难逆料，现场的处理更欠得当。前者姑不论，后者虽然有市委书记到场，而且高调表态，但最后还是靠瓦斯解决问题。这是一次失败的公共危机应对。原因盖在于权力者高高在上，自说自话，漠视现场民众最基本的诉求。当时现场数千人要求很简单，就是当事人必须出来道歉。可是，你这边宣布撤职，那边却让防暴警察保驾一般带他突围。撤没撤职民众并不知道，那是事后才能落实。可是民众分明看到，肇事者连个歉意都没有，却在保护状态下全身而退。现场民愤当然难平。很显然，因势才能利导，道歉比撤职更能化解现场危机。这里的应对策略出了问题。也许该市委书记并非罔顾民意，而是他不能道歉；因为他所在的这个体制从来就没有向民众道歉的习惯——从五十年代反右到六十年代文革，一贯如此。</P>
<P>　　<STRONG>二 民间要维权 体制要维稳</STRONG></P>
<P>　　如果说马鞍山事件还没有涉及利益冲突，它只是像一个测量仪，可以检测我们这个社会秩序的脆弱程度；那么，更多的群体事件则直接是因为权力和权利间的利益冲突而发生。体制今天面临两个矛盾的难题是：“发展是硬道理”和“稳定压倒一切”。中国式的发展业已被吹嘘为“中国模式”。该模式有一个无以回避的人权污点，即侵害权利搞发展。地方政府的GDP冲动、招商引资冲动和政绩冲动以及权力者个人在其中的利益，使得民众的权利受到极大损害。本世纪以来，因拆迁、征地或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事件，此起彼伏，当然造成社会不稳。于是，体制反过来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然而，稳定不是靠压出来的，何况发展中的利益驱动谁也无法遏制。只要政府GDP当头，其公权又不受法治制约，以侵权方式搞发展，几乎就是铁律。同样成为铁律的是，在民间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对大面积侵权的反弹势必容易酿成群体事件。因此，导致中国社会震荡的原因，只有两个字，利益。但责任不在权利方，而在权力方。</P>
<P>　　政府追逐利益，权力攫取资本，不禁让人想起当年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人们对资本的批判，它曾为马克思所引用：“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如果把这段话中的资本改为权力，是不是更贴合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和当年资本主义初期相比，我们今天的情形委实更严重。毕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大都掌握在个人手中。这就使得政府可以充当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调节资本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持其秩序而不堕。我们所号称的社会主义，它不是要取消资本，而是取缔个人资本，让它集中在国家手里。因此，与其说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还不如说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只不过不是英美式的“个人资本主义”，而是俄苏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或“政府资本主义”）。这种形态的资本主义，其危况在于，这个社会已经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的第三者。这本应是政府充任的角色，可是，当政府拥有自己的资本时，它就变成了一个利益主体，而且是和权利对立的利益主体。于是，这个社会只有利益冲突的对立方，没有调解双方冲突的第三方。没有第三方的社会是一个二元对立的社会，其脆弱在于，它注定缺乏社会结构三元鼎立的稳定性。利益双方的冲突一旦形成，必然愈演愈烈，从而导致高频率的社会震荡。由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失，冲突只能靠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得以平息，而且是暂时的平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稳定压倒一切，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却压不出一个真正的稳定来。</P>
<P>　　真正的稳定无以靠压制而获得。但，压制似乎成了许多地方政府习用的杀手锏。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的分税制，税额大比重进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交易填补自己的财政无底洞。税制的不合理纵容了地方政府的贪婪，土地财政基本依靠的是城市拆迁和乡村征地，两者在我们这块土地上上演了一幕幕带血的悲剧。当然，除了爆发群体冲突，更多更经常出现的是维权民众的上访。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包括洋上访），给各地政府和中央政府带来相当压力，以致有的地方政府把上访者当做敌对势力来处理。今年7月广东出版的《南都周刊》刊发一篇报道，题名为《房产局前副局长日记曝光强拆手段》，其中颇能看出权力体制对访民和拆迁户的应对方式和态度。这是流落到民间的湖南长沙某区一位副局长的工作日记，报道开头就让人惊悚：“一个副区长会在大会上称，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一边是政府拆迁过程中的巨大暴利，一边是被拆民众权益的巨大损失，后者上访原是维权，但在权力眼里，这就是敌对势力。这不是阶级斗争的时代，但在体制眼里，敌对势力依然存在。它可以在宪法里找到依据，宪法“序言”有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一个宪政国家，势必是全民国家，这个国家中除了外部侵略，不可能在国家内部还有敌人这一说。专政国家不然，它必须在概念上保留敌人，否则专政就失去了对象。问题是，阶级斗争时代，这个敌人还可以说是剥削阶级；改革以来，即使在体制那里，该称谓已不复存在，敌人的称谓本因就此取消。但，因为宪法的保留，它反而在今天具备了极富弹性的新的政治功能：谁反对我，谁就是敌人。访民本和敌对势力无关，他们没有任何政治诉求，只是想补回自己因征地或拆迁而造成的损失。地方政府所以把他们视为敌对，盖因其上访抵触了自己的权力意志；同时，也正好为自己的权力铁腕找寻到压制的借口。</P>
<P>　　把公民视为敌对势力，无异自己与公民为敌。这是戳破天的政治错谬，可是却能在宪法上获得支撑。于是，权力对维权的压制，也就有恃无恐，甚至无所不用其极。这是那本日记中的一些内容，这里照章过录：“1.要造势，打击和判一批；2.触法要处理；要主动出击，注意方法，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继续发动打击一批，判一批，教育一批”。“对组织策划，上京，闹事的，采取劳教处理”。“他们只是少数，我们有胜（盛）大的物质几（基）础和政法机构。全力一服（以赴）不容许……”“在（再）有拆迁户上访，由街道和指挥部配合做工作，做好拆迁谈话记录，由袁正恒局长负责。打击由陈大庆（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到信访局联系处理。法制办对达不到违法的拆迁户，办学习班。”“对拆迁户作一个统一的文件答复：政策的统一性，执行的连续性，处理的规定性，打击的力度性。……为首分子严厉打击。”以上文句多有不通，且错别连绵，但却是一份极为难得的权力自白。如果不是媒体披露，至少笔者很难想象政府可以公开且毫不在意地把维权者视为敌人来打击。维权是因为权利受到侵害，上访是希望政府能够解决问题。可是死结在于，政府并不是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而且侵害自己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政府。因此，无论维权者当地上访还是越级上访，问题不但无以解决，反而被地方视为不稳定的因素，视为需要维稳的理由。维稳转而成为压制的借口，如此维稳，越维越不稳，因为这样的不稳定是自己一手制造出来的。</P>
<P>　　民间要维权，体制要维稳，彼此在角力。这就是当代中国呈现给我们的一幅带有分裂意味的图景。</P>
<P>　　<STRONG>三 宪政之道乃维稳之途</STRONG></P>
<P>　　当维稳成了国家迫切的政治任务时，如何维稳，路径何在，便成为体制一个棘手的问题。</P>
<P>　　广东省廉江市提供了一条经验，该市市委书记称：“事实证明，稳定能买”。2010年8月25日《南方日报》的报道说：“尽管财政比较困难，去年该市仍投入3100多万元用于综治信访维稳，是过去5年投入的总和。今年又将公安公用经费提升至每年人均3.8万元……。”这是一个县的“天价维稳”，效果如何？该市委书记“拿出一连串数据证明稳定的确能买:今年以来，廉江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去年，群众到廉江上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下降58.9%和50.2%，到湛江集体上访为零，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同比分别下降58.9%和25%。”从市委书记提供的数据看，花钱维稳主要是应对群体事件和上访，而非一般治安。该市的维稳举措之一，是创建包含340名成员的“飞虎队”。报道上有照片，那是两排全副武装的摩托车队，打着两面大旗，可谓浩荡。可是，他们是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权益受损的纳税人的，别说个别上访，就是对付一般群体事件也绰绰有余。可是，这种维稳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压制问题，属于抽刀断水。由于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因其压制而不断积累；一旦压制不住而爆发，所谓不稳定的能量释放出来将更大。因此，靠花钱支撑的天价维稳是典型的维稳误区。</P>
<P>　　必须从源头上追索造成社会不稳的原因。如前述，既然权力对权利的侵害造成社会不稳；解铃系铃，应当从不稳之源的权力入手，延至权力体制的政治改革，这才是长治久安的维稳之道。中国政治体制，既非民主，又无宪政，是一个极权性质的政体。所谓政改，即是逐步往民主与宪政的方向转型。但，民主与宪政是两种不同的政治诉求，前者追问的是政权在谁手，后者追究的是权力如何用（亦即权力本身是否受到法和宪法的制约）。在当下语境中，显然，民主问题在执政体制那里，没有考虑和通融的余地，它不可能用选票的方式让渡政权，因而民间亦无与之博弈的空间（乡镇民主除外，但就这也难以有实质性的推进）。宪政问题不涉及权在谁手，它盯住的是权力运作是否法治。由于民主要权而宪政限权，后者不涉及权力主体的更换，因而比前者稍有容以推进的空间；虽然权力本身亦极不情愿。但，政治改革如不虚与委蛇，就必须在这两个向度中选择。为体制计，不稳定的局面无不来自不受制约的权力，社会不稳即政局不稳，它最终将危及政权；因此，出于自身之需，亦须回过头来整治无法无天的权力。</P>
<P>　　整治之道在宪政。宪政是宪法政治，它指的是政府所有的政治行为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并不得与之相违。体制口口声声“依法治国”，这里的法首先就是宪法。因此，宪政和法治，不仅同义，整合起来，就是宪法政治。尽管宪法本身亦不无问题，至今还保留所谓专政和敌对势力之类的内容（殊不知，只要专政就不可能宪政）；但具体条款因其移植西方还是保留了一些公认的普世价值的内容，比如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等的保障。可是，权力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宪法往往成为虚文。就一些造成全国影响的拆迁案例以及上访案例看，公权所侵犯的，恰恰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就在笔者写此文期间，江西省宜黄县发生因拆迁而导致一家三人自焚的事件，这是继去年秋成都唐福珍自焚后有全国影响的第二例。死后的唐福珍在地方政府那里被责为“暴力抗法”，在拆迁条件尚未谈妥的情况下，政府强制拆迁有违宪法和物权法，可是它却倒过来指责死者抗法。宜黄惨案发生后，事主钟氏姐妹购买机票欲往北京上访。可是在南昌昌北机场遭遇宜黄县委书记带领的四十多人的拦截，不准登机。两姐妹因惊恐而逃至女厕，仅靠手机和外界联系并求助。机场派出所明确告知：“今天你们哪里都不能飞”，这是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们不知道两姐妹免于恐惧的自由在哪里，她们的人身自由也遭到所谓“上级”赤裸裸的侵犯。事后该县一位副县长向记者解释“抓人”的原因，他说：“每逢国庆，地方政府都会对辖内可疑人员或信访人员进行监控，避免他们进京上访。”这等于不打自招，试问政府有什么权力对公民进行监控（除非这是一个“警察国家”）。而且这不是一个地方的作为，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遇此问题无不如是。以上这一切俱为青天白日下的公权违宪，可是，这却是本土权力运作的基本态势。清末时代，梁启超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中说：“英人常目他国之宪法为纸上之宪法，盖笑其力量之薄弱也”（笔者注：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这仿佛说的就是今天。今天，权力无视纸上的宪法，因而违宪的事实频频发生。然而权力违宪则势必侵权，就它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而言，侵权必然导致维权，正如上访又会引发截访。这是一个彼此纠结的连环套，欲解其套，须得从头开始。</P>
<P>　　因此，以推进政治改革来维稳，第一入手处，就是要照准宪法：必须以宪法规范权力、制裁权力；甚至一定程度的权力断腕，也在所不惜。清末立宪之前，出洋考察各国政治的五大臣之一载泽，向慈禧进言：“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载于当时的《东方杂志》）慈禧听了，为之动容。此话说到了点子上，放在今天更是如此。清末没有宪法，所以要立宪；今天有了宪法，但只是在纸上，因此要维宪。维宪即维稳，宪政之道乃维稳之途。权力有违宪的本能，用宪法管住权力，亟需着手的一条，即强化现行体制中的司法权，用以平衡行政权并对之形成制约。从本土权力的实际构成看，行政是强势，司法因其不独立，常常听其支配并为其所用，这就导致行政在司法面前为所欲为，甚至可以否决司法。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横山县某煤矿矿工和当地村民发生一起群体性械斗，结果双方87人受伤，这是一起恶性群体事件。事因却起于该省国土厅司法败诉后开会否定来自省高法的判决，由此导致争夺煤矿开采权的双方大打出手。在宪政体制的格局下，任何层级的行政权力都不可能PK司法，更不可能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很显然，如果没有陕西省国土厅的违法滥权，该血案则无由发生。令体制自身更不堪的是，也是陕西横山的一起煤矿纠纷，官司打到了国家最高法。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居然公函最高法，声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不仅是行政对司法的要胁，且试图以维稳为名直接左右司法。这样的做法已非孤例，也是今年6月份的媒体报道，重庆一工业园管委会因官民补偿纠纷给该区法院发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下级行政可以如此对上级法院颐指气使，请问，即使在体制内部，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当然，行政权毫无顾忌把手伸向司法，盖在于党国体制从来就不允许司法独立，从来都是把司法当做自己的“刀把子”。然而，体制需要虑及的是，司法不独立，岂止危害社会公正，难道不也同时危及自己。</P>
<P>　　当权力没有法的规约甚至无视其存在时，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危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维权与维稳的龃龉，在我们这块土地上已经演绎为日常。如果不能纳入法治的框架内解决，什么样的社会动荡不会发生。今天是群体事件，明天为什么不可以是民变。两百多年前，美国那些早期的建国者认为，权力集中并没有法的制约容易导致暴政，而暴政最容易产生甚至必然产生的，就是暴民。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为免其暴，美国在立国之前，就制定了权力分割和权力制约的宪法。于今来看，美国固然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其实首先是一个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因此，转就中国政治改革言，我个人认为，宪政可以先行一步，走在选举民主之前。换言之，哪怕我可以暂时不要一人一张的总统选票，但你却要按照你自己制定的宪法保障我的权利并不得侵害。须知，法治国家无维稳，那里没有什么不稳可维。还是北洋之初，梁启超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指出：“今之稍知治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维稳如果不是“治标”而是“治体”，任公之言即今日之务。回顾20世纪，宪法政治的道路，梁氏为其首倡。但百年过去，检视宪政与法治的制度环境，今天甚至不如清末。但，正因为如此，梁启超当年为清末和北洋指出的建国方针，也就是我们今天的政改“要图”——笔者很希望民间与体制能“咸以养成”此共识；毕竟无论权利还是权力，都不愿面对一个震荡中的中国。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2-24 13:5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清末立宪时代的开启]]></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66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这是一个世纪最初的十年，也是一个朝代最后的十年。</P>
<P>　　1900年－1901年，历史车轮进入20世纪，268年寿命的清王朝也进入它的历史最后关头。</P>
<P>　　有清一朝，当然不是现代国家。直到1898年戊戌维新，虽然号称“变法”，但在国家性质上，毕竟还缺乏一个足以标志现代国家从古典走出的制度性称谓。“变法”本身是一个传统的政治学语辞，前有封建时代的“商鞅变法”，后有郡县时代的“王安石变法”。何况康有为的戊戌变法因其峻急，百日即告流产。直到1900年－1901年，新世纪开始，一个语辞，一个在制度建构上可以标志现代国家诞生的语辞方才“问世”，它同时也成为那个时代最重要的关键词，这就是“立宪”。</P>
<P>　　“立宪”不但清晰划出古典政治学和现代政治学的分野，而且启动了一个为期十年的政治新时代的到来。该词作为20世纪前十年最重要的政治话语，经由梁启超的阐发，最终生发为一场波及朝野的立宪运动，以迄清终。</P>
<P>　　<STRONG>《立宪法议》：倡议政治改革的政体路径</STRONG></P>
<P>　　清末立宪运动，从1901年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为它画上句号。但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长达十年的清末立宪，却是吾族华夏进入现代的开始。它的起点可以回溯到1901年由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立宪法议》（林志钧编辑的《饮冰室合集》标明该文发表时间为清光绪二十六年，即1900年），正是这篇文章给以后逐步形成的清末立宪运动揭开了序幕。</P>
<P>　　梁启超这一有关现代国家建构的“立宪说”，由于带有改良、保守甚至保皇的色彩（毕竟20世纪是激进与革命的世纪），在教科书中经常被当做反面教材出现。这是对一个人的不公正，也是对一段历史的不公正。透过百年喧嚣的历史迷雾，尤其是对百年革命史的反思，令人怃然沉痛的是，100年前被放弃了的梁启超的思想，直到今天依然熠熠闪光。甚至，今天需要赓续的，正是梁启超100年前未竟的宪政之业。</P>
<P>　　清末立宪时代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00年－1905年为立宪运动鼓吹阶段，它以梁启超为首倡，复以士绅为主导。1906年－1911年为第二阶段，它表现为士绅与朝廷的互动，结果立宪为体制所接受，从而进入制度运作阶段。从整个过程看，士绅为立宪之前驱，它促动并引领了体制往宪政方向推进。在此过程中，贯穿运动首尾并能够成为立宪知识领袖的人物，非梁启超莫属。他在这个时代扮演的角色，有似于他的老师康有为在戊戌维新中的角色。</P>
<P>　　以新世纪为界，从变法到立宪，都是为了推动满清王朝向现代国家转型。康梁等人是2000年来文化传统中的最后一代士绅，他们毕生都在国家现代化的建构上用心用力。他们要建造的是以英伦为样板的现代国家类型。什么叫现代国家，从政治体制来说，专制如果为皇权体制，立宪即为现代体制。因此，改“专制”为“立宪”，便成为梁启超等人在清末十年最重要的政治目标。</P>
<P>　　这是立宪标志性文本《立宪法议》的开篇：“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P>
<P>　　在梁氏的表述中，已经清楚看到清末立宪运动的基本思路与目标。国家有两类，政体有三种。不是君主国，就是民主国，由此构成今日世界上的两种国体。前者例以英国，后者例以美国。梁启超欲取法的是英不是美，因为美国是移民国家，历史上就没有君主这一说。中国和英国一样，都有悠久的君主传统，在这个传统中立宪，英国的榜样更接近也更切实，否则就是革命。</P>
<P>　　革命，和立宪一样，也是清末十年间的一种现代诉求，它以孙中山的同盟会为代表，由此和立宪派构成剧烈冲突，此处不表。</P>
<P>　　至于政体，梁启超一分为三：一是君主专制，二是君主立宪，三是民主立宪（此后梁启超从德国和瑞士学者那里认识到，政体形态还有第四种，即民主专制）。于是可以看到，无论君主还是民主，在政体上既可以是专制的，也可以是立宪的。既然梁任公不欲以革命推翻君主而建民主（这是改良与革命的区别）；那么，他和他的同仁的努力，就是在君主框架下，力图使满清王朝从专制走向立宪，亦即从俄罗斯式的君主专制国走向英伦式的君主立宪国。</P>
<P>　　<STRONG>从变法到立宪：晚清改革的跃升</STRONG></P>
<P>　　立宪是中国20世纪最早出现的现代政治学概念，以后十年的历史遂围绕它而展开。但，该词本身却是戊戌时代的产物，梁启超的老师康有为在他一系列的变法奏折中，已经上呈过“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声言“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只是在整个维新过程中，立宪诉求并不突出，它与其他停捐纳、改官制、废八股、兴学堂、创译局、开报馆等内容互为次第，俱在“变法”名下，没有成为维新政治的中心。</P>
<P>　　从变法到立宪，是立宪由变法之目跃升为现代建国之纲。可以比较的是，变法是为了清王朝的自强，变法的“法”是朝廷统治天下的方法，这个概念还没有脱离皇权政治的窠臼。立宪不然，它的价值预期就是在政治上建设一个改变皇权本身的新中国。</P>
<P>　　写作于1902年的小说《新中国未来记》，梁启超把“立宪”视为建设“新中国”的基础。该文预设立宪功成一个甲子后，借文中一位孔夫子后裔之口，诉说当年草创之际，云：“你道我们新中国的基础在那一件事呢？其中远因、近因、总因、分因虽有许多，但就我看来，前六十年所创的‘立宪期成同盟党’算是一桩最重大的了。”这位孔老先生所以把立宪党的成立视为“新中国的基础”，盖在于“当时志士想望中国行立宪政体，期于必成，因相与同盟，创立此党，合众力以达其目的”。</P>
<P>　　有意味的是，当立宪从前一世纪的变法中脱颖而出，其实也就是梁任公从他的老师康有为那里脱颖而出。</P>
<P>　　纵观历史大势，任公在《立宪法议》中放言：“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代嬗之时也。按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势为敌，譬犹以卵投石，以蚍蜉撼树，徒见其不知量耳。”如此行文，其实是任公向朝廷当道隔洋喊话。尽管世纪初的梁启超尚在改良与革命之间时有依违。但，该文终究不是革命派的宣战书，而是恪守改良立场，呼吁朝廷体制改革的劝进表。</P>
<P>　　戊戌事发，梁启超逃亡日本，李鸿章多次通过日方有关人士递话给这位亡命之臣，劝勉他“不必因现时境遇，遽灰初心”，希望他能“研精西学，历练才干，以待他日效力国事”。立宪思想的定型，正是任公东渡后潜心西学的结果。梁氏既不想以革命推翻满清，当然便思以立宪的方式变革满清。因此，立宪运动，用我们今天的语言表述，就是非推翻体制而是重构体制的政治改革运动。</P>
<P>　　<STRONG>立宪运动的总建议</STRONG></P>
<P>　　立宪作为政治改革，有两点明确诉求：定宪法、开议会。梁启超人在日本，他的立宪思想尤其立宪运作受日本影响尤深。日本自1868年进入“明治维新”，20年后的1889年公布“明治宪法”，次年复召开第一届国会。因此，在《立宪法议》中，梁任公虽然呼吁清廷立宪，但并不主张立即采行立宪政体，毕竟放眼全国，民智未开。</P>
<P>　　他认为晚清4亿人中，识字者只有4万，平均1万人中只有1个人识字。国民文化水准低下如此，又何以能发扬民权，介入国事。效仿日本立宪期限20年，梁启超建议清廷下诏颁定立宪政体之日始，亦以20年为预备立宪之期。其间，新政的重头即大力推办新式教育，以广开民智。</P>
<P>　　鉴于日本明治四年派五大臣游历欧美，学习立宪，梁氏也向清廷建议派大臣出洋，遍考各国宪法之异同。文章最后，梁氏以路线图的方式罗列立宪启动的“办理次第”，从次一、次二，乃至次六。</P>
<P>　　虽然，梁氏该文发布之际，未在朝廷获得任何反应。但可以看到的是，若干年后，清廷在各种压力下被迫走上立宪道路时，他们的作为，无论派大臣出洋，还是诏称预备立宪，乃至宪法成型的环节，几乎就是踩着当年梁氏拟定的步骤往前走。就此而言，梁任公不愧为清末立宪运动的“总设计师”。</P>
<P>　　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主流史学，中国划入现代的时间是五四运动发生的1919年，在这以前的历史则习称为近代史，原因当然是政治的。然，西方史学向无近现代之分，古代之后即现代，没有一个近代夹杂其间。中国的现代史未必不可以改写，至少在起点上可将时间提前。</P>
<P>　　从2000年来的专制政体转型为立宪政体，这就是国家形态上古代向现代的过渡。过渡的节点即1901年（或1900年），《立宪法议》就是过渡开始的第一块里程碑，这是吾族现代起步的零公里。</P>
<P>　　不料，百年过去，宪政的步履如此维艰，现代的歧途又太容易误入。发端虽正，其后变形，梁氏十载努力，毁于一旦。抚今思往，任公可以长笑九泉乎——这仍然是一个需要由历史和现实来回答的问题。</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2-22 12:4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避免警局成为权力的家丁]]></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54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一</P>
<P align=left>&nbsp;前有陕西渭南警方到北京跨省拘捕作家谢朝平，案未了结，近又发生宁夏警方从兰州跨省拘捕一位实名举报者。这位举报者不过是检举官二代参加公务员考试作弊，同时也检举他的父母官一代的经济问题，于是便涉嫌诽谤罪。即使诽谤，根据法律是自诉而不应公诉，但，宁夏吴忠警方抬出的理由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我不知道该举报人的举报是否为真，这正是需要政府出面查实的事。如果是真的，当地民众一定抚掌称快。如果为假，假举报就按假举报来处置，亦不必客气。只是无论真假都毫发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警方以此为理由拘捕，原来在它看来权力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就是权力的秩序。这又是一次典型的公权私用（负责抓捕的刑警头目说得很直接“你倒霉了，你把高官得罪了”）。好在在舆论的围观下，吴忠当地政府做出了明智的举措，释放举报人并免除两位涉事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这一举动放在今天实在太稀罕，性质更恶劣的渭南警方不就硬生生地顶住了舆论，至今也未见任何责任人受处置。我个人希望以后权力应以此案为效尤，凡是把针对权力的诽谤罪由自诉变公诉的，一经查出问题，一律解除警局负责人的职务，并追究更深的幕后。否则警局完全可能沦为权力者的家丁。</P>
<P align=center>二</P>
<P align=left>&nbsp;为清华法学博士通过网络公开信的方式维权叫好，这是一种智慧。以清华的校名和博士的身份，会迫使地方权力出来应对。赴京沟通的地方官员表示，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拆迁如果能走司法途径，本可以避免已经发生的很多悲剧，问题是更多的时候更多的地方法院根本不受理。因此，这件事最好绕开行政走司法，让它成为一个范例。告就告它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平了，而且偷偷摸摸是在半夜。（这哪像一个政府作为）。我注意到该博士采访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清华的博士还不能依靠自己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国人绝对有理由质疑，读书是否有意义。就会有人说，你这个博士有用吗，只会用嘴说说，人家拿起刀来就维权了。”这里有两种维权的方式，一种是诉诸法律（通过自己的知识），一种是动刀（比如今年东北抚顺直接杀死现场拆迁人的杨义）。无疑，第一种方式是理性的，但如果法院的大门总是关着的，就会有人操刀。为了不致社会更加溃败，我相信人人都希望由法律来主持正义（是为“法律正义”），而不是由被不公者自己用刀执行正义（是为“自然正义”）。因此，这桩事案进入司法至少是我个人的期待，我们单看法院将会如何审理。</P>
<P align=center><STRONG>三</STRONG></P>
<P>&nbsp;上海火灾后，中国男篮的美籍主教练邓华德在一场比赛之后自动为死难者默祷，加上他的那句话：“在我家乡上海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我对那些在灾难中遭到伤害的家庭表示最诚挚的祝福”。此言此行，真是亚运会的一个细节亮点；如果当时赛事组织者能接受邓的申请，让全体球员默哀一分钟，那更是一个难得的情节了，亚运会会在我们面前显示出人道的光辉，可惜却遭到有关方面拒绝。火灾后的头七，无数上海人自发到火灾现场悼念。可是有警戒线，只有难者亲属才能进入。这是财新一记者的记述：警察将正在献花的我推出警戒线，并喊“你是哪个的家属，哪个单位的，出去！”我拼命挣扎着拒绝被推，没来得及其他反应，旁边一个家属紧紧一把抱住我，说“我们是一家人”。这是让人至为感动的一个场面，只要他或她有幸读到这文字。无论邓华德，还是那位女记者，尤其是那位难者家属，我的赞叹似乎只能用尼采的语言“人性的，太人性的！”可是在人性的另一面，我们却见到来自权力的冷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慨叹世风日下，人性冷漠。其实，这句话应该修改为，如果一个社会以权力为主导，人性的确会偏于冷漠，因为它经常受到压抑。</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2-6 19:5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52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笔者博文《<A href="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59.html">王立军“双起论”的法治错谬</A>》在《南都周刊》发出后，网上有批评和谩骂。谩骂可以不理，批评却当面对。一位梁姓先生在批我的文章中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王立军“双起论”，以法治警的体现》）：新京报网站就“如何看重庆公安局长‘双起’论？”发起调查。截至11月26日，有93%的调查者表示支持，理由是，媒体和警方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行事，用司法途径解决新闻报道争议是法制社会应有之义。该信息我没有查证，但如果它是真的，我感到很吃惊。这篇文章与其是为梁文而写，不如说是为93%的支持数字而作。
<P></P>
<P>　　我原文的观点是“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在法治上不成立，也走不通。驳我者驳我以《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驳我者又告知我：“事实上，官员起诉记者和媒体的案例在美国等最法治的国家也屡见不鲜。”</P>
<P>　　不错，警察是公民，正如官员也是公民，法治社会除了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剥夺了公民权之外，谁不是公民？是公民就有名誉权，这不读民法我们也都知道；但，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是一样的吗？驳我者以美国说事，请问，美国总统也是公民，但他有一般美国民众所拥有的名誉权吗，他可能就名誉权或隐私权向媒体和记者提起民事诉讼吗。如果我们知道不可以，那么执行公务的警察也很难就自己的名誉权打官司，道理难道不是一样的吗。名誉权是个体权利之一，公权者尽管是公民，但暂时不享有这个权利，原因盖在于他此时握有或代表政府权力。法治社会，权力者的权利是减法。总统的名誉权到他卸任以后再说吧，正如警察的名誉权，只有在与公事无干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这是一道公平法则，即没有权力的公民拥有完全的名誉权，而拥有权力的公民，其名誉权包括隐私权相应克减。因为没有权力的公民可以对拥有权力的公民进行监督和批评，如果后者拥有权力的同时又拥有名誉权，那么，他就可以用他手中的权力来对付你的任何批评。理由很现成，你的批评造成了对他的名誉权的侵犯。因此，我认为，《民法通则》第101条并不适用于执行公务的警察和舆论监督中的公安机关。</P>
<P>　　另外要谢谢驳我者告诉我：“事实上，官员起诉记者和媒体的案例在美国等最法治的国家也屡见不鲜”，幸好我也略知一二。比如最经典的案例就是1960年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这正是“公安机关起诉报社”的一个案例。这位沙利文是民选市政官员，负责该市警察局。《纽约时报》刊登的一则政治宣传广告，被沙利文视为有对当地警局的不实之词，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因而犯有诽谤罪。事实上该广告确有失实之处，因此官司打到市法院，原告胜诉。纽约时报不服，官司又打到州法院，还是原告胜诉。最后官司打进了联邦最高法，于是出现一个根本性的逆转：原告败诉。</P>
<P>　　警察告媒体为何告不通，因为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该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包括媒体对政府权力以报道方式行使监督批评的自由）提供了绝对的保护，落实到司法实践上，媒体报道容或有偏差，也一定要给予法律上的倾斜性保护。除非权力方能指出媒体报道有“实际的恶意”，否则权力和权力者的名誉诽谤之类的诉讼，概无胜算的可能。当时美联邦最高法的大法官（布伦南）在判决书这样表示：对于公共问题做无约束、强有力、公开的讨论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应该遭到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于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的公众的优先权。这里，豁免权针对的是媒体报道及其偏差（当然媒体也须自律），优先权则是针对公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处理自己的名誉侵权。有媒体的豁免权便没有权力方的优先权，反之亦然。那么，一个法治社会，是保护媒体自由批评的豁免权呢，还是保护公众没有但公仆却有的那个优先权？</P>
<P>　　“双起论”获得93%的支持，我不知道参与这个调查的有多少人，但，这是个令人堪忧的数字。善良的人们啊，不是权力者一说到法、一说到诉讼、一说到司法途径就是法治的啊，那完全可能是法为行政掌控的非法之治。</P>
<P>相关阅读
<P>《<A href="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59.html">王立军“双起论”的法治错谬</A>》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2-3 19:51: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新青年》极权主义的“德莫克拉西”]]></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9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陈独秀1920年2月12日在武昌文华大学有“我们为甚么要做白话文”的讲演，这是讲演第一部分的纲要，标题为“时代精神的价值（德莫克拉西）”，以下便横向为五个方面：“（a）政治的德莫克拉西（民治主义）（b）经济的德莫克拉西（社会主义）（c）社会的德莫克拉西（平等主义）（d）道德的德莫克拉西（博爱主义）（e）文学的德莫克拉西（白话文）”。德莫克拉西是《新青年》标举的两面大旗之一，以上的并列很明显，陈独秀意图让它推广到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包括文学。</P>
<P>　　一年以前，《新青年》在那篇著名的罪案答辩书中说“要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对此，我曾在另一场合给过批评“一句话却把这么多概念汇在一起，这是民主的乱炖。……除了最后的政治外，其他孔教、礼法、贞节、伦理等俱与民主无关。”当时我认为“这是民主的滥用”，现在看来，问题并非这么简单。</P>
<P>　　孔教、礼法固与民主无关，以上五个方面除第一点外，经济、社会、道德、文学就与民主有关了吗。实际上这是要驱逐传统文化中包括孔教、礼法、文言等在内的一切，同时让民主这个现代意识形态宰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扩张民主，既非民主的职分，亦非一个社会的幸事。当时胡适认为大家可以就文言还是白话进行讨论，陈独秀的回答却如此独断：“鄙意容纳异义，自由讨论，固为学术发达之原则。独至改良中国文学，当以白话文为文学正宗之说，其是非甚明，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原来，这里的要害不是文学而是民主。白话文既然是文学的德莫克拉西，反白话就是反民主。</P>
<P>　　这个世界上，离民主最远的东西，恐怕就是文学了。如果连它都不能独立于民主之外，那民主肯定是个很可怕的怪物。民主首先是同时也基本是政治领域中的事，它有它自己的存在边界，一旦越界，便形荒诞。比如我现在使用的一本全国通用的教材《文学理论教程》，它就这样宣称“我们的文学理论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民主的……”，而且“必须是民主的，即以提倡广大人民的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为依归。”这是一件很笑话的事，我自己的审美趣味为什么一定要与他人相同（何况广大人民的审美趣味就是一致的吗）。如果不同，广大人民是不是在审美上就可以专我的政？审美本来是很个人的事，我这样问我的学生，难道我们可以在班上就一个对象美不美搞少数服从多数吗。</P>
<P>　　这是《新青年》所体现的权力意志，人类社会的一切，都要掌控在德莫克拉西之下。民主在这里可以同时分疏为两种表现：一种是权利，一种是权力。民主选举中的投票如果是权利，那么，连文言还是白话都不准讨论的民主显然就是权力了。根据《新青年》的一贯思路，它所鼓吹的民主基本是权力形态的。如果我们记得陈独秀在《&lt;新青年&gt;宣言》中宣称：“相信真的民主政治，必会把政权分配到人民全体”；那么，陈的用意正在于反对当时北洋所效仿的英美代议制，从而把代表手中的权力直接拿到全体人民手中，并由人民在政治这样一种重要的公共生活中“直接行动”。这样的民主，姑不论实际上能否行得通，它的努力却是把民主由代议制性质的选举权利，转化为人人可以直接行动的民主权力。</P>
<P>　　这里的危险在于，只要是权力，无论君主，还是民主，都有不受限制的本能；如果不能对其限制，尤其是法律的限制，它必然表现为专制。这正是《新青年》之前梁启超在他那个时代的政治努力，即用立宪反满清专制。但，到了《新青年》，不幸发生了政治学上的错位，不但以民主反专制（它忽视了民主作为权力本身就有专制的可能）；而且还不断表现出对法治的藐视。前此陈独秀有《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宣称“直接行动就是人民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如果直接行动的民主自外于法律并不受其制约；那么，民主作为权力，与以前的君主权力，在专制性质上又有什么区别。这里不难发现《新青年》鼓吹的民主，天然就有专制的基因。</P>
<P>　　更严重的问题是，《新青年》在“民主的专制”之外，同时表露出它的极权主义倾向。政治学上，极权主义是古典专制主义的现代形态，它又可以称为“全权主义”，所谓“全”，即指它可以把它所信奉的意识形态当作权力，推广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并在所有这些领域里实行权力管制。人类社会生活有两个基本域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分际便是民主的边界，无论如何，民主不可以从公共领域插足到私人领域，否则必然干涉个人自由。文学恰恰属于社会生活的个人方面，更表现为人类的精神世界。假如德先生可以长驱直入文学的缪斯小姐；那么，人类整个生活世界包括精神世界，都已经处在由它所显示的权力宰制之下。这种权力所以是极权的，就在于它是既没有法律限制又没有边界限制的“总体性权力”。</P>
<P>　　请注意《新青年》这条若隐若现的脉络：从“把政权分配到人民全体”的民主权力化，到它可以“不诉诸法律”，然后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向一切领域扩张，我们不难看到《新青年》由民主而专制而极权的话语演进（因此《新青年》的民主是一种极权主义的民主），如果在1910-1920年代它还是一种纸上的逻辑，以后它就逐渐变成了历史。</P>
<P>　　</P>
<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2-1 13:34: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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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胡适和鲁迅眼中的十月革命]]></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8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 1917年的十月革命改变了人类历史的方向，它对中国的影响更是至深巨大。今天由这场革命所形成的苏维埃政权也落幕已久，在它90周年到来的日子里，有人怀念，有人诅咒。其实，如何看待这场革命，从历史到今天，始终就是一个问题。这里不妨呈现一下当年胡适鲁迅对苏俄革命的看法，他们的意见庶几能给今天的我们提供一个参照。</P>
<P>&nbsp;&nbsp;&nbsp; 胡适对苏俄革命抱持的态度是“同情之理解”，他说：“俄国的大革命，在经济方面要争取劳农大众的利益，那是我们同情的”。但下面话锋一转：俄国大革命的“阶级斗争的方法，造成了一种不容忍，反自由的政治制度，我认为那是历史上的一件大不幸的事。这种反自由，不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不好的，所以必须依靠暴力强力来维持他，结果是三十年很残忍的压迫与消灭反对党，终于从一党的专制走上了一个人的专制。”在胡适那里，他对革命的担心，是因为这种暴力革命一旦成功，则必然“铲除一切反对党”。然而，在西方，民主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它的基本条件，就是有两个互为作用和互为反对的政党存在，一在野，一在朝。当革命必须依靠暴力时，当暴力又不容反对党存在时，专制已经开始了，尽管它可以声称自己是民主，甚至是真正的民主。但它已经破坏了反对党存在这一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条件。</P>
<P>&nbsp;&nbsp;&nbsp; 鲁迅是革命的盛赞者，他的名言是“改革最快的还是火与剑”。如果说胡适不赞成革命是担心革命后的暴力因其惯性而刹不住车，鲁迅担心的却是革命后暴力没有贯彻到底，以致功亏一篑。1927年，鲁迅写下了《庆祝沪宁克复的那一边》，文中涉及俄国革命，他引用了列宁的一段话：“第一件事就是不要陶醉于胜利，不要骄傲；第二件事就是要巩固自己的胜利；第三件事就是要彻底消灭敌人，因为，敌人只是被打败了，但是还远远没有被彻底消灭。”鲁迅盛赞：能说出这种话，“俄国究竟是革命的世家，列宁究竟是革命的老手”。并由此及彼，把十月革命的经验引入到对中国历史的反思：“前年，我作了篇短文，主张‘落水狗’还是非痛打不可，就有老实人以为苛酷，太欠大度和宽容……在中国，历来的胜利者，有谁不苛酷的呢……只是他嘴上却说着什么大度和宽容……事实上，到现在为止，凡有大度，宽容，慈悲，仁厚等等美名，也大抵是名实并用者失败，只用其名者成功的。然而竟瞒过了一群大傻子。”</P>
<P>&nbsp;&nbsp;&nbsp; 鲁迅的陈述固然是事实，于是，事实判断也就成了鲁迅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表现在他对辛亥革命的经验总结上，就有了对应的表达：“民元革命时，对于任何人都宽容（那时称为‘文明’），但待到二次革命失败，许多旧党对于革命党却不‘文明’了：杀。假使那时（元年）的新党不‘文明’，则许多东西早已灭亡，那里会来发挥他们的老手段？”一直到去世前一年的1935，鲁迅依然看法无改：“二十四年前，受了所谓‘文明’这两个字的骗。到将来，也会有人道主义者来反对报复的罢，我憎恶他们。”辛亥革命所以失败，在鲁迅这里，可以归纳为两个字：“欠杀”。革命就是数人头。鲁迅的见解和以上列宁所论述的第三点（彻底消灭敌人）是一个脉系。不妨注意一下这篇文章的写作日期：1927年4月10日。这篇文章，鲁迅是为当时已取得很大胜利的北伐革命而写，他是担心国民党重蹈历史覆辙，所以，特地在北伐胜利前夕谈苏俄经验并辛亥教训，意在鼓励继续革命。始料不及的是，仅仅两天，就发生了历史上驰名中外的“4?12事件”，蒋介石果然借鉴了苏俄革命的“杀”的经验，又汲取了辛亥革命“欠杀”的教训，于是，以后的历史就变成了杀来杀去的历史。</P>
<P>&nbsp;&nbsp;&nbsp; 可以看到，胡适鲁迅对十月革命的态度，取决于他们在政治上对“宽容”的态度。如果胡适是主张宽容的（“容忍比自由更重要”），鲁迅则反对（“一个都不饶恕”）；于是，表现在十月革命的态度上，就构成胡鲁之间的价值分野。主张宽容的，不会轻言革命，因为革命本身就是最不宽容的事。反对宽容的，通常不会反对革命，因为革命很能满足那种不宽容的峻急。至此，我们也许可以明白，在胡适鲁迅的评价上，什么叫“最坚决”、“不妥协”、“彻底”，什么又叫“软弱”、“妥协”、“不彻底”……</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1-29 22:19: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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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王立军“双起论”的法治错谬]]></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5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关于警察维权和“双起论”的讲话，虽然口不离法，但骨子里却充斥着反法治的内容。这篇讲话稿的整体语境是警察维权，应当在这个语境中把握“双起论”到底说的是什么：“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这段言论中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警察，一个是媒体。如果前者可以用起诉的方式向后者维权，它就注定要闹法治笑话。 
<P></P>
<P>　　维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来自权力不正当的侵犯，故而以上访等方式向政府诉冤请愿。维权事件的发生，多数因为各地政府的非法征地与拆迁，有的甚至闹出血案。这里不难看到维权的主体是权利，告控的对象是权力，前者在后者面前天然是弱势。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弱势才有维权这一说，那么，在警察和记者之间，谁是强势谁是弱势呢。数月前的伊春空难，当地警察不但抓记者，而且毫不避讳地说：“抓的就是记者”。随后发生的谢朝平案，这位记者出身的作家不但在北京被渭南警方跨省抓捕，另外一位媒体当事人认为警察管得太宽时，一位警察当即喝到：“我是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上的事，我都可以管。”一介警察，就自称有权管960万平方公里的每一寸土地。如果他连这种话都敢说，你说维权方应当是被他铐走的谢朝平呢，还是他自己。</P>
<P>　　维权既然是权利向权力声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警察维权尤其是向媒体维权，便显示出它的荒唐。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和警察属于权力方，媒体和记者属于权利方，权利可以向权力维权，但，权力岂能倒过来向权利维权。固然媒体在法治文明的国家往往被视为“第四种力量”，它相对平行于政府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这只是一种比喻，因为它的力量只体现在舆论上，却并没有前三者所拥有的实际执行的权力。也正因为权力天然有作恶的本能，所以才需要媒体以它的舆论对政府形成监督。政府，包括属于行政分支的警察，是也只能是被监督的对象。因此，在舆论监督面前，警察只有被监督的份，压根没有什么“警察维权”的权力，除非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该讲话不但颠倒了维权双方的关系，而且混淆了维权的性质。听话听音，这里的维权原来是对权力的维护，亦即在舆论监督面前，维护以上“我是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上的事，我都可以管”的权力。这是一种不可触犯的权威，讲话中声称为“维护执法权威”。当舆论监督面临事实上的困难时，这种本身就很强势的权力还要维权，那媒体监督只能走向末路。</P>
<P>　　针对该讲话的法治错谬，重庆市公安局一位宣传处长出面补台：“双起”只是针对歪曲报道。如果稍有一些法治常识，报道即使歪曲，公安机关就可以起诉了吗，何况这里的歪曲完全是由公安自己定义。法治国家，面对不实报道，警方唯一能做的，就是如实说明情况，澄清自己，哪有向法院起诉的道理。该处长鱼目混珠：“名誉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名誉受到侵害时，民警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错。名誉权属于个人权利，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而不存在名誉受侵。何况在“歪曲报道”的后面，更有一句狠话“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请问王立军，什么叫攻击？如果这里不能明确解释，那么，所有对重庆公安机关的批评都可以视为攻击。语词是意识的反映，攻击这个词已经毫无遮掩地显示了说话者对舆论的敌意。</P>
<P>　　法治社会无“双起”。正如以上民警无法起诉记者，“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在法律上更不可能。公安既为机关，就不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怎么会有名誉权。名誉权的对象只在个人不在单位。我们很难想象公安局作为政府权力机构居然可以向舆论监督提起诉讼。这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否则这世界上有哪个法治国会有这种专与法治开玩笑的官司。然而，“双起论”在法律上说不通，却不妨碍它在权力上说得通。接下来的语言更是彻底地反法治：“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把舆论监督变成一个案子，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即便如此，案子也是一个法律程序，从公安、检查到法院，最终，司法审判权也是在法院那里，由不得公安。可是这口气，只要是案子，就是公安说了算。请问，如果公安在案子上有“全部主动权”，检查院和法院又在哪里？</P>
<P>　　这是一篇难得的讲话材料，它实在可以载入国家法治史。讲话者是一位省级城市的公安局长，从他的身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见中国的法治现实。</P>
<P>延伸阅读</P>
<P><A title="标题：“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13;&#10;日期：2010-12-3 19:51:00&#13;&#10;分类：法律社会&#13;&#10;专题：如是我言&#13;&#10;点击：0&#13;&#10;评论：0" href="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520.html" target=_blank hasbox="http://www.unicornblog.cn/2">“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A> </P>]]></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1-25 13:2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新文化播下了什么样的文化基因]]></title>
<link>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54/2642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以《文学改良刍议》和《文学革命论》为发端的新文化运动今年已是90年。前中宣部长朱厚泽先生在一次学者发起的建设新文化的讨论中，作了题为“我们的民族需要建设宽容的精神文化”的发言（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虽然，此一新文化与彼一新文化是两回事——国人骛新成癖，动辄自命唯新；但，朱先生的论要不仅是对今日新文化的希望，亦可视为对昔日新文化的批评。当年由陈、胡等人发动的那场新文化，如果阙失甚多，其中最缺乏的未必就不是“宽容”了。<BR>&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 宽容不妨是对不同于己的信仰、思想和文化的一种承认。变通一下中国古老的语言，宽容是一种“不同而和”的精神品质。在思想文化上，“不同”如果是多元，“和”便是多元的和平共处。因为差异本身就是冲突，只有彼此奉持宽容，才能形成“和而不同”的多元格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晚年胡适说“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如果不能容忍，那就是你有存在的自由，却不允许别人有，而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思想、文化、信仰上的彼此自由和人人自由。然而，20世纪以来，我们信奉的却是鲁迅的“一个都不饶恕”。在认识论和伦理学上，只有认为自己是唯一的对，并且不同于自己的对象毫无例外是错、恶、邪，才能说出这样冷铁的话。把这样的话付诸铁与血的行动，就是20世纪的中国历史。然而，它所导致的文化格局，便是剪灭了所有文化他元的文化一元，当然是以对和进步的名头。<BR>&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 “却顾所来径”。检讨20世纪的历史形状，目光很难不回望那场新文化运动。某种意义上，它是后来历史变形的发端。白话文的文学改良自然引起文化保守主义的非难，不同的双方可以也应该展开讨论。胡适的态度就是如此：“此事之是非，非一朝一夕所能定，亦非一二人所能定。甚愿国中人士能平心静气与吾辈同力研究此问题。……决不敢以吾辈所主张为必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然而，胡适的宽容遭到了陈独秀的反对，他的回答是：“鄙意容纳异议，自由讨论，固为学术发达之原则，独于改良中国文学当以白话为正宗之说，其是非甚明，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这是文化独断论的口吻。持此态度者，在新青年中显然占多数，尽管胡适除外。比如北大教授钱玄同接过陈独秀的话：“此等论调虽若过悍，然对于迂缪不化之选学妖孽与桐城谬种，实不能不以如此严厉面目加之。”和自己文化取向不同，就是“谬种”和“妖孽”，这是本世纪新文化中人以骂为文化论战之开端，对后来影响极坏。更递进的是鲁迅，1926年白话文已经取代文言文，但鲁迅意犹未尽：“我总要上下四方寻求，得到一种最黑，最黑，最黑的咒文，先来诅咒一切反对白话，妨害白话者。即使人死了真有灵魂，因这最恶的心，应该堕入地狱，也将决不改悔，总要先来诅咒一切反对白话，妨害白话者。”诅咒过的鲁迅依然不饶恕：“只要对于白话来加以谋害者，都应该灭亡！……只要对于白话来加以谋害者，都应该灭亡！”这里不但由骂而咒，鲁迅还要把主张文言的人拉出去枪毙两次。<BR>&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 从胡适的“不敢不容”到陈独秀绝决的“不容”复而到钱玄同的“骂”和鲁迅的“咒”，这就是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走势。它一直走到文化之外，并从纸上的不宽容变成行动上的不宽容。1925年11月的北京，发生了火烧晨报馆的恶性刑事事件。晨报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机关，不过发表了煽动者不能接受的主张，结果就被付之一炬。反讽的是，集会者是在高呼“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中纵火的。然而，在纵火者纵火自由的面前，晨报的出版自由又在哪里？一把不宽容的火就这样烧毁了一个世纪。从那个世纪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的火焰中，并不难看到新文化运动的影子。胡适说过：“要怎么收获，先那么栽。”不妨问问“新不容旧”的新文化播下了什么样的文化基因。90个年头过去，今天在纪念它的历史成绩的同时，亦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检讨它给20世纪社会、文化、政治带来的负面影响。<BR>]]></description>
<author>邵建</author>
<pubDate>2010-11-21 14: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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