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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爱》——禁止离婚的悲剧(西方名著中的法文化系列)
老木匠 发表于 2009-3-12 11:36:00
 

被阻止的婚礼

英国女作家夏绿蒂·勃朗特的名著《简爱》,完全抛弃了灰姑娘式的王子爱上贫女的俗套,讲了一个力争平等、打破等级界限的爱情故事。贫穷家庭女教师简爱,爱上了东家罗切斯特,但当得知罗切斯特的妻子尚在人世,她又毅然离去。到罗切斯特妻子去世、罗切斯特本人受伤致残后,而她自己也获得了一笔小小的遗产足以自立,她才回到爱人身边,成为罗杰斯特合法、平等的终身伴侣。

小说设计的最主要的悬念,是男主人公罗切斯特那隐密的疯妻子。当罗杰斯特与简爱来到教堂结婚时,牧师正要宣布两人婚姻成立时,“就在这当儿,近处一个清晰的声音响了起来:‘婚礼不能继续下去了,我宣布存在着一个障碍。’”一位伦敦赶来的律师声明:“障碍完全在于一次以前的婚姻,罗切斯特先生有一个妻子还活着。”这位妻子的弟弟乔纳森·梅森现身作证,3个月前他还在罗切斯特的桑菲尔特府邸见过姐姐。

罗切斯特彻底绝望了,他小心保密了15年的秘密被揭穿。他后来是给简爱这样解释的:当年是父亲为他定了这门亲事,只知道新娘是一个西印度群岛的富豪大家族。想不到这个家庭祖传的是精神病,新娘一过门就发了疯。罗切斯特没有办法,只好把新娘秘密安排在自己家的老宅里,严加看管。“我知道,只要她还活着,我就永远不能成为另一个更好的妻子的丈夫。尽管她比我大五岁(她的家庭和她的父亲甚至在她年龄细节上也骗了我),她很可能跟我活得一样长,因为她虽然头脑衰弱,但体魄强健。于是在二十六岁的年纪上,我便全然无望了。”

从今天的读者来看,罗切斯特的理由简直有点莫名其妙:明知道妻子是疯子,为什么不尽早提出离婚?

不准离婚的法律

很简单的道理是,因为当时基督教会的法律禁止离婚。而且不仅是英国,整个中世纪的欧洲,在基督教会的影响下,都是不准离婚的。

基督教的《新约》中有不少关于这一问题的说法。比如《马太福音》里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尤其是《马太福音》里讲了一段耶稣与试探他的法利赛人的对话,明白无误的表示了耶稣对于婚姻的看法。那个法利赛人问的问题是:“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指上帝耶和华),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耶稣这里提到的“经”就是《旧约·创世纪》里所言,上帝造人后又取那人一条肋骨造了女人,因此女人是男人的“骨中的骨,肉中的肉”。还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法利赛人反驳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他呢?”耶稣回答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耶稣把婚姻视为二人合体,有门徒觉得很沉重,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却回答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显然耶稣的意思是作为普通人结婚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使命,唯有个别被上帝恩赐的人才可以独身。
      

在另外一部福音书《马可福音》也有耶稣与法利赛人的这段对话,文字稍有不同而已。耶稣的回话里有“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样明确反对由人力来解除婚姻的原则。并且耶稣在和门徒的对话里,明确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基督教把婚姻解释为夫妻合体,婚礼也就成为在神面前订立的终身“圣事契约”,只有一方死亡才能够解除。因此婚礼非常慎重,必定要先行定婚,进行公告,来提醒有了解婚姻障碍的人提出异议。即使是在教堂里最后结婚前,神父还是当面问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对方结成这终身的合体。就如《简爱》描写的婚礼上牧师的一段话:

“我要求并告诫你们两人(因为在可怕的最后审判日,所有人内心的秘密都要袒露无遗时,你们也将作出回答),如果你们中的一位知道有什么障碍使你们不能合法地联姻,那就现在供认吧,因为你们要确信,凡是众多没有得到上帝允许而结合的人,都不是上帝结成的夫妇,他们的婚姻是非法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婚姻一旦成立,就只能在一方有通奸、叛教、残害对方这样极其严重的犯罪情况下,由教会宣告实行“司法分居”。但是双方仍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与众不同”的原则
      

欧洲中世纪这个由基督教会倡导的不得离婚的法律原则,在世界其他地方几乎是没有过的。就如前面所引《新约》中对话已经表明的,犹太教是不反对休妻的,《旧约·申命记》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就是《新约·马太福音》里,也说玛利亚因上帝而受孕后,他的丈夫约瑟“不愿意明明的羞辱他,想暗暗的把他休了”。不过犹太教里也有反对轻易休妻的原则,《旧约·玛拉基书》以耶和华名义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

古代埃及的法律,允许妇女以自己名义订立婚约,也可以提出离婚。如果丈夫提出的离婚,妻子可得到财产补偿。而且丈夫提出的离婚,其死后财产应全部由原婚生长子接收,在其兄弟姐妹间分配。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以单方面无理由的休弃未生育的妻子,但应该支付女方相当于原来聘金数额的白银作为赔偿,女方可以携带嫁妆财产离开。如果男方原来没有支付聘金的,就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白银作为离婚费。如果是因为女方浪费、离家出走,男方可以无条件休妻,无须支付费用。如果妻子重病难以治愈的话,丈夫可以另娶妻子,但是原来的病妻仍可以同居于丈夫住所,丈夫应赡养终生;如果病妻不愿居住,可以携带嫁妆离去。
      

在中国古代,男方可以单方面休妻是自古以来的法律原则。按照儒家经典的说法,在西周时候就有“七出”的法律,男方可以女方不顺父母、无子、淫(通奸)、妒(阻止丈夫纳妾)、有恶疾、多言(姑嫂妯娌之间争吵不休)、窃盗这七项理由休弃妻子。汉朝以后七出一直是法律的正式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对于对方以及对方的尊亲属有谋杀、殴打行为的,则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叫做“义绝”。另外历代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和离”(协议离婚)。

       古希腊城邦的法律一般都允许丈夫单方面休妻。古罗马“有夫权婚姻”中,男方或男方家长可单方面弃妻;如果是买卖婚形式的,男方还可以出卖妻子。而双方是结成“无夫权婚姻”的,可以协议方式离婚。到了罗马帝国晚期的法律《新律》,已经不再有这样复杂的婚姻形式,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单方提出的离婚只要具备“正当理由”,诸如叛国、杀人、强奸、行为不检点等,就可以离婚。另外夫妻一方也可以提出放弃嫁妆财产、或者放弃聘礼的返还请求权,或者提出交出自己的四分之一财产为条件,来实现“无理由离婚”。离婚后子女原则上应归父亲抚养。女方在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

       古代世界的法律普遍允许男方单方面休妻,因此基督教提出禁止休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应该是带有保护妇女利益、慎重婚姻行为的目的。真正是一项“与众不同”的原则。

       《简爱》时代的离婚

       英国历史上一直由教会负责婚姻的缔结,采用的是教会的法则。因此结婚离婚都由教会管辖。英国也不是没有离婚的先例,最著名的是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与西班牙籍王后凯瑟琳的离婚事件。凯瑟琳原来是亨利八世的寡嫂,按照父亲亨利七世的意思,并向罗马教皇申请后,嫁给了亨利八世。后来亨利八世以凯瑟琳未能给他生育子嗣为理由,向罗马教皇申请离婚,而当时罗马教廷并不想得罪有强大势力的西班牙,没有批准。亨利八世为向罗马教廷施加压力,从下令停止向教廷交纳教税,直到没收教会财产。教皇恼羞成怒,宣布开除亨利八世他的教籍。在当时受宗教改革思潮影响者的鼓吹下,亨利八世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宣布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自任英国教会最高权威。从此英国教会被称为圣公会,与教廷领导的天主教划清了界限。可是这场为了离婚闹出的“宗教改革”,只是使亨利八世自己实现了离婚的目的,对于广大的国民,并不是一个可以援引的先例。

       不过实际上到了《简爱》写作和出版的时候,英国的教会已不是确定婚姻关系的唯一权威,国王的世俗法院系统已经具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从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后,普通法院开始接受违反婚约的诉讼。国会也逐渐开始制定有关婚姻的法律,1753年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确认了教堂婚姻仪式与效力。1836年进一步的《婚姻法》又规定结婚可以采用世俗登记婚制,也应经21日明确的公示。这个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果男方提起,只能以女方通奸为条件。而且当时的离婚还是手续非常的复杂,先要证明有以上这些情况确实已发生,而且还要经过教会先宣布“合法分居”,然后再进行普通法院的离婚诉讼,要花费很大的一笔钱。

夏绿蒂·勃朗特是在1846年创作《简爱》的,她没有写故事发生的具体时间,如果是以创作的时间为准,而故事男主角罗切斯特是在故事发生前15年结婚的,那时确实没有允许离婚的法律。而在1846年,以女方发疯为理由也是无法提出离婚的。小说出版10年后,1857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诉讼法》,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法院。允许女方以男方乱伦通奸、虐待、遗弃超过两年等理由提起离婚。离婚才开始成为一件可以操作的事情。而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则一直要等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法律改革了。

 

 
 
  • 标签:简爱 离婚 法律 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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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简爱》——禁止离婚的悲剧(西方名著中的法文化系列)
    青青河边草(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3-13 19:31:34
     
    青青河边草(游客)很多东西或许不是法律所能规范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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