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独角兽资讯 发表于 2010-5-14 16:30:00

作者:王成

上篇博文谈到一个基本的公式:

国家=人民+领土+政府

(注:此处的政府,应该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总和,并非单指行政机关。)

即国家是人、物、主权三者的集合。所以,所谓“国家”的概念是要大于“政府”的概念的,“政府”归属于“国家”,政府仅仅是国家的三个组成要素之一,“政府”不等于“国家”。

另外,结合英文单词country、nation、state、government可以更好的理解、区分相关概念的区别:

Country:有“国家”的含义,主要侧重于人口、疆土,整体性较强,最接近于上述第一个公式中的“国家”的含义,例句: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one of the longest histories in the world.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Nation:也有“国家”的含义,主要侧重于人民、民族,例句:

The basic task of the nation is to concentrate its effort on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long the socialist roa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State:也有“国家”的含义,但主要侧重于国家政权、国家机构,接近于第一个公式中的“政府”概念,即广义的政府,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例句:

The state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Government:主要含义是“政府”,狭义的政府,也就是专指行政机构,例句:

The State Council, that is,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executive body of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it is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administr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注:以上英汉对照例句来自于商务部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这些中英翻译对照中也可以看出,《宪法》中多处出现的“国家”一词并不是同一个含义,有时候是指作为整体中国意义的“国家country”,有时候是专指国家政权机构的“国家state”,有时候其实是指整体中国人民“国家nation”。但是,在中文的表达中,却看出这种区别,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重大问题,会导致很多混淆甚至是重大误解的情况。尤其是很多普通中国人,经常挂在嘴边的词儿“国家”,到底是什么?许多时候竟然是糊涂的,可见这是一件应该引起极端重视的大事。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具体结合分析现行《宪法》条文,可以看到“国家”和“政府”混淆的情况非常多的,大体可以区分为如下四类:

一、应该用“我国”代替“国家”的。

《宪法》中有些条文,其实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制度、政策陈述,并不是一定要用主语实施某种行为的主谓语法结构,这些条文中的“国家”,用“我国”代替最佳,如:

第六条第二款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应该是不设主语的,去掉“国家”二字,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将“祖国”改为“国家”。一般讲“祖国”,必然是跟种族、血统、出生地相联系的概念。很明显,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的,并不必然是拥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这种情况下,中国并不必然是他的“祖国”。所以,为了和“公民”概念相对应,应该应该用“国家”代替“祖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四、最重要的一种情况,是应该用“政府”代替“国家”的。当然这里所说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总和。

以下这些条文中的“国家”,作为主语,都是要实施某种行为,自然应该由政权机关意义的“国家state”完成,不可能是整体意义的、复合体的“国家country”,最佳中文用词应该是“政府”。

序言第11段最后一句: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第三款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第二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句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第二句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后记:

一、这些调整,有一些矛盾无法解决,就是广义的政府state和现有的条文中的狭义的政府government不好区分,不过现有的条文中的政府都是“人民政府”连用的,也算是标志了。当然,最佳的处理方法是对整个《宪法》做调整,第三章的标题“国家机构”改为“政府机构”最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广义的政府state的一部分。

二、有部分行为,其实是广义政府state中的行政、立法、司法某一机关完成的,上述调整,仍然是有欠缺,没有完全区分清楚。

三、或许有朋友会认为“国家”和“政府”的区分意义不大,其实不然,这里牵扯到中国的现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的概念和内涵的准确性表述问题,甚至是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关系到14亿中国人的福祉,我会在下一篇博文里面谈到,绝对是中国第一重要的问题。

来源:博客中国

 

 
 
Re:《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独角兽资讯发表评论于2010-5-14 5:43:59
独角兽资讯我党经常故意混淆“国家”和“执政党”或“政府”这几个概念,无非想让党的利益上升到国家利益,趁乱让大家的爱国热情沦落成爱党热情。
 
 
Re:《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无心(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4 5:50:22
无心(游客)朕即国家
 
 
Re:《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大树(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4 11:53:42
大树(游客)
以下引用独角兽资讯在2010-5-14 5:43:59发表的评论:
我党经常故意混淆“国家”和“执政党”或“政府”这几个概念,无非想让党的利益上升到国家利益,趁乱让大家的爱国热情沦落成爱党热情。



幽篁姐一语中的!
 
 
Re:《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天下(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4 12:41:04
天下(游客)相对于民族或国家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人权概念。完全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今天的“国家”,必然有一天如同在人类生活中曾具有重要意义的“部落”一样,沦为人们研究的对象。改善人类的人权,增进人类的福祉,才是人类最重要的工作。人民比民族和国家更重要。
 
 
Re:《宪法》第一大错误:“国家”和“政府”相混淆
dfg(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6 6:01:29
dfg(游客)早就应该区别,党即政府(现实),它必须与国家分清界限,以免有人捆绑二者危害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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