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界定互联网自由
 独角兽资讯 发表于 2010-9-15 16:36:00
 

各国价值观和政治体制对公民获取网上信息具有何种决定作用?

目录

  • 前言
  • 互联网自由之谜    作者:布鲁克林法学院德里克·巴姆鲍尔
  • 利用版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    作者:德雷克大学余家明
  • 谁有理:关于互联网审查的辩论    作者:布鲁克林法学院德里克·巴姆鲍尔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爱泼斯坦
  • 评估全球网上自由    作者:自由之家丹尼尔·卡林盖特和萨拉·库克
  • 手机提高南非人的上网率
  • 不要怪罪信使    作者:民主与技术中心辛西娅·黄
  • 跳舞宝宝考验互联网法律    作者:卡伦·弗伦克尔
  • 谷歌视频在意大利被判侵犯隐私权
  • 公共图书馆馆员帮助界定互联网自由    作者:美国图书馆协会芭芭拉·琼斯
  • 业界对互联网自由表示立场
  • 突破网上屏障
  • 爱沙尼亚成为电子之国
  • 相关资料(英文)

前言

本文刊登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界定互联网自由”(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Rodham Clinton)在2010年1月的一个讲话中,把由互联网带动扩展的信息系统比喻为我们星球上的“新神经系统”。她说:“在很多方面,信息从未像今天这么自由。”但她同时指出,“我们看到对信息自由流通的威胁激增”。本期《美国电子期刊》将探讨不同的政府和社会针对这些变革性新技术所作的反应。

期刊的前一部分显示,对互联网自由达成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实非易事。各国实行的限制多种多样;有些反映着专制政府对反对意见的压制,有些是政治传统和文化规范多元化的表现。

期刊中的另一些文章审视了世界不同地区的网上自由状况。著名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针对政府控制、规范和审查不同形式的电子社交通讯的做法进行了一次调查。本刊文章介绍了这一调查结果。

我们还探讨了一些与界定互联网自由相关的具体问题。“中介法律责任”或许并不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字眼,但它一旦与优兔网(YouTube)是否应该对第三方上载的冒犯性视频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相联,便具有了新的切实意义。从舞蹈宝宝到公共图书馆,许许多多对全球公民上网获取信息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每天都在经受挑战。

——编者

互联网自由之谜

作者:德里克?巴姆鲍尔

各个国家和社会对“互联网自由”有不同的定义。尽管有些专制政府扭曲这个词以适合己用,但围绕这个词的含义的许多其他差异是正当的,是由价值观使然。本文作者指出,我们应当尊重导致作出某些决定的价值观。

德里克?巴姆鲍尔(Derek Bambauer)在位于纽约市的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 in New York)教授互联网法和知识产权法。他也撰写阐述在线法律问题的博客Info/Law。本文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界定互联网自由”(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

在字面或口头上,人人支持互联网自由。但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自由”的含义有很大差异,在与其他利益相互权衡时,其分量也不尽相同。这种规范上的分歧反映在围绕上网权利、对自由的威胁、在线内容控制和政府管理的辩论中。简言之,“互联网自由”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系列关于互联网应当起什么作用的矛盾。坦率地承认这些矛盾,要胜于抓住措辞不放进而导致忽视了那些不可避免的艰难的抉择。

首先,不论如何定义,能够上网是享受互联网自由的前提条件。但是,各国在个人是否有权使用互联网这个问题上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把使用互联网——特别是使用高速宽带——视为一项权利,其他国家则把它看作一种特权。例如,芬兰宣称享有1MB的互联网接入是芬兰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同样,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使用互联网是一项法定权利。相比之下,美国把上网视为一种正常的市售商品,而非一项权利。如果一个人付不起上网的费用,就无法上网,或者需要依赖图书馆和学所提供的公共上网服务。

把使用互联网作为权利还是特权,也反映着失去上网机会意味着什么。英国新颁布的《数字经济法》(Digital Economy Act)设立一个“逐级反应”制度,如果用户被多次指控在线侵犯版权,便会被暂停使用权。法国的HADOPI(促进原创作品网上传播和保护的法律的法文缩写)制度,同样也在用户三次受到侵权指控后将其断网。因此,即使是把使用互联网确定为权利的国家,也将其与保护知识产权等其他因素加以平衡。如何平衡是互联网自由概念差异的重要体现。

其次,各社会对互联网自由的定位不同,即:不受什么人或者什么因素控制干预的自由?政府是一个主要的威胁来源。国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侵犯网上自由,如对言论或行为治罪、监控通讯或者屏蔽内容。在美国的自由观念中,最要紧的是防范政府权力,不能让它不受制约。但是还有其他威胁。例如,欧洲国家经常对公司收集用户的私人身份信息持警惕态度。最近关于脸谱(Facebook)隐私设置、谷歌(Google)在意大利的视频服务和谷歌街景(Street View)地理测绘项目的争议都表明,人们对能否避免被私人行业收集信息和被政府监视都存在担忧。

此外,各国可能力图阻止其他用户侵犯个人自由——例如,虚假和诽谤内容对个人名誉的破坏。有些国家是通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网站等中介商家把关、否则将追究责任的做法,来监控这类内容;其他国家则只对作者本人兴师问罪。因此,各国对自由的威胁有着各种不同的担忧。

第三,各国对在表达自由、知情权与网上内容潜在危害三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的关系做法不一。那些危害可能针对个人(如诽谤)、针对明显的宗教少数派或族裔群体、或甚至共同的社会价值观。美国认为,信息自由交流的重要性足以让许多其他担忧退居次要位置,因此仇恨言论和色情材料等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法律的确禁止某些类型的信息,如真正的威胁、淫秽材料和儿童色情。法国和德国也大力保护公开表达,但是禁止在网上发表仇恨言论。例如,这两国要求谷歌在其当地语言网站的搜索结果中,过滤仇恨言论。新加坡正式禁止网络色情内容,并象征性地屏蔽一小批此类网站。公民大多为逊尼派(Sunni)穆斯林的沙特阿拉伯,禁止获取与逊尼派信仰对立的某些宗教内容,如关于巴哈伊(Baha’i)信仰或什叶派(Shia)穆斯林的网站。总之,如果我们将互联网自由视为具有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那么,即使在保护言论方面有着强大传统的国家,这种自由也在不同程度上要与对其他问题的考虑相平衡。

最后,各国对于谁负责网络自由以及如何予以实施存在不同。关于互联网管理的辩论几乎与商业互联网本身存在的历史一样悠久。美国创建了互联网的最初架构,通过商务部与负责域名系统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之间的关系,保持对互联网运作的基准控制。美国抵制向其他实体转移ICANN职能,部分原因是担心把互联网置于国际控制之下会削弱自由——特别是表达自由。但是,其他国家寻求对“网络”基础规程和标准享有更大的决策发言权,不希望网络被锁定于美国对什么是安全、隐私和公开表达的适当平衡关系的认识。这导致出现了在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等论坛上的激烈辩论,也催生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等磋商机构。因此,各国不仅对互联网自由的含义存在分歧,也对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自由持不同看法。

自由是一个意味深长的词。它有修辞效应,把对手描绘成反对互联网自由是一个厉害的战术。实现互联网自由的困难之一是,支持互联网自由的人们使用同一词语表述多种含义。可以把自由视为很强的个人主义属性,只要用户不直接损害他人,他们就可以随意自由行事。也可以把它看作具有共同体的属性,特权须符合社会的规范和标准。自由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国家、公司和彼此的干涉。它可以决定我们有上网的权利或是有上网的机会。因此,互联网自由是一个从属词:它在不同场景中有不同含义。

然而,这种多重含义会带来风险。政府可能说,它是根据社会对互联网自由的理解而需要采取某些行动,但事实上那些步骤有利于政府而不是公民。例如,越南以人们对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等不健康内容感到担忧为由,屏蔽某些在线内容。可是,国家系统所阻碍的是用户登录人权和政治异见者网站,并没有哪怕一个色情网页遭到封锁。很明显,这是越南政府的托辞之举。我们应当警惕这样一种危险,即国家借网络“自由”规范内容的合理差异掩盖破坏自由的举动。

或许,互联网自由这个词由于过于宽泛而失去使用价值,最终应被抛弃。国家、文化和用户转而应注重如何把握互联网通讯所呈现的艰难平衡。网络传播小册子,也扩散色情。匿名通讯可用来揭露政治腐败,也可用来不留痕迹地侵犯知识产权。资讯聚合能够带来个性化的个人上网经历,也能汇成个人的通讯和活动档案。对我们所作的平衡开诚布公,并尊重促成这些决定的内在价值观,要比围绕“互联网自由”建立虚无缥缈的共识更为有益。

利用版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

作者:余家明

有意在本国促进自由和创造力的决策者需要设计出一个能够同时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自由的版权制度。

余家明(Peter K. Yu)是位于爱荷华州得梅因市的德雷克大学(Drake University)科恩氏家族知识产权法讲座教授(Kern Family Chair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并任该校知识产权法中心创始主任。本文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界定互联网自由”(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

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互为保护,但它们有时也意味着价值观的对立,导致出现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每个国家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对于保护互联网自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保护版权的益处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持独立的创意型产业。版权问世之前,作家、音乐家、剧作家和其他创作型的艺术家仰仗国家的赞助和上流社会的惠顾。这种赞助夹带了对艺术自由的限制。有些无畏的艺术家,敢于得罪他们的赞助人,甚至为艺术不惜生命。

版权保护解决了这个难题。通过给予利润独占权,版权让艺术家们可以收回他们在时间、精力和资源上的投入。这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品味和才能创造和传播作品,也可以保护他们不屈从政府和有钱的赞助人的压力。

版权在互联网上起着相同的作用。尽管许多网民在网上创造和传播的内容不是出于任何商业动机,但版权可以让网上艺术家在他们希望的时候和场合得到报偿。在这里如同在印刷和画布上一样,版权使得艺术家能够不受别人限制地进行创作。对于他们,这是互联网自由的一个重要形式。

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不幸的是,互联网上创造者的自由有时与互联网用户的自由发生冲突。由于版权法限制了用户转用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故事、插图、照片、音乐和录像,用户抱怨他们缺乏网上的自由。

为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版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限制、特例和防卫措施。例如,版权法对不受保护的思想(人人平等)和受保护的表达(论证人类平等的文章)加以区分。它还允许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引述一段话,写书评或诙谐模仿等。虽然版权法没有给互联网用户提供无限的自由,但它随时在平衡这种自由与网上创作者的自由。

专制国家的另一种平衡

在那些严格限制信息流通或实际控制当地文化产业的国家,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出现更大的冲突。尽管支持独立的创作产业是重要的,但让公众在网上各抒己见同样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对后者的需要远远超过前者。

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用户对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用以前审查人员批准的或只有国外才有的材料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为了提供另一种信息来源,用户可能需要转发以其他方式无法得到的有版权的故事、录像、或照片。他们可能还需要重新利用现有的材料,说明一些因为政府的审查而不能讨论的问题。

在专制的社会,模仿、讽刺、代号字、委婉用词和影射流行文化已经成为主要的交流方式。与原作中的信息看似无关的材料常常用来建立联想、心照不宣的含义、情绪效果,最终避免了审查。无论是西部电影镜头的重新剪辑或将内容与摇滚歌曲同步,改头换面地使用这些内容本身包含着丰富的隐含意义,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评注。

虽然我们有时会把有关公众利益的作品——如新闻报道——和那些为商业或娱乐用途而创作的作品区分开来,但是,这种区别在信息流通有限的国家通常于事无补。尽管许多娱乐产品没有争议、高度商业化而且看似轻浮,但它们有可能包含有用的政治信息。

的确,我们不时会有一些描绘不同的政府形式、制衡或分权的必要性、以及保护宪法权利和公民自由的电影和电视节目。虽然创作这些商业产品可能是为提供娱乐,可在有些国家,它们也提供了一个通向外部世界的重要窗口。

此外,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原创艺术家。鉴于有些国家的政府虐待艺术家和原创思想家,让每个人都作原创并不见得理想。在有些国家,对通俗文化的材料进行转用、节选或改变用途,可以成为引发公众注意力和想象力的有效手段。由于这些材料是由别人创造和申请版权的,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如果两种形式的保护之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专制国家的公民就很少有机会创造性地转用现有材料。既然没有政治上安全的办法来表达自己,他们也就更没有权利讲话。最后,他们更没有机会参与公民辩论、促进民主自治、推进思想和表达的多元化以及最终推进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这将禁锢公民社会的发展。

版权保护被滥用的可能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被用来作为压制异议的借口。凡转用有版权的材料,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政治当局指称为侵犯版权,而不必提及审查。版权保护,虽然在其他情况下完全合法,却不幸被用来在这个场合将违反人权的行为合法化。

要求监督互联网用户是另一个日益增长和令人不安的趋势。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监督用户、过滤网页内容以及保留有关用户活动的资料,来促进版权保护。这些要求和审查之间的相似之处显而易见。毕竟,版权当年在英国是作为压制异端邪说的政治工具应运而生的。

为版权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与为审查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可以具有同等危险性。例如,政治当局可以轻易地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交出有关其用户可能进行的非法在线活动,如侵犯版权。这些信息可能导致网上异见人士遭到逮捕、骚扰、恐吓或拘留。它亦可以被用来作为判刑的依据。

更糟糕的是,收集用户信息可导致自我审查。如果互联网用户担心官员会利用所收集的资料追述过去的网上活动,他们可能会变得更不愿在网上讨论敏感问题。这就会出现一个恶性循环。不仅互联网用户享有的自由减少,而且他们的创作动力也将减少——这恰恰与保护版权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

适当平衡的必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对互联网自由既可有益,也可有弊。要想两者彼此得利,必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在那些信息受到大幅限制的国家,版权法上的平衡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反映截然不同的当地具体情况。

为了促进互联网的更大自由,决策者需要特别注意版权的局限性和例外情况。例如,他们可以引进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对滑稽模仿的保护,将教育用途列为例外,以及对改编权实行限制等。他们也可以只对商业规模的盗版进行刑事处罚,有别于普通互联网用户侵权。

通过引入这些平衡性措施,政策制定者就能将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转化为机会,形成有益的、相得益彰的互补。若以建设性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将有助于公民实现互联网的全部潜力,并且让互联网上的创造者和互联网的用户都享有自由。

谁有理:关于互联网审查的辩论

最近,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教授德里克·巴姆鲍尔(Derek Bambauer)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围绕互联网审查问题进行了对话。下面是他们对话的节选,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界定互联网自由”(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

巴姆鲍尔:我们生活在一个网上审查与监控无所不在的世界里。网络技术公司不仅在中国或埃及或巴基斯坦开展业务时要面对这些问题,而且在澳大利亚和印度也是一样。美国要求电信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具备监听能力;一旦暗中监视成为像网络电话这类技术的一个核心功能,那么,窥探行为远不像联邦调查局(FBI)这样受限制的国家就会利用这种功能。

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澳大利亚和埃塞俄比亚都做同样的事:通过技术和法律对互联网的内容设立限制,并且暗中监视网络通讯。因此,我们需要有一种新的方式来指导有关在什么情况下参与过滤和监视的决定,因为二元世界——非审查即自由——已不复存在。

我对待这个问题的反应或许略为偏激: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国家可以合法地进行互联网审查,(承认各国在特定时期可以暗中监视自己的公民不会太有争议,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过这样做的长期历史。)我认为,确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在于一个国家决定对互联网实行过滤的决定过程,以及在实际中具体怎样屏蔽内容。

爱泼斯坦:你的意思是,因为各国过滤网上的不同内容,所以很难断定哪些理由站得住脚,我对这是否正确表示怀疑。我们是否要对限制政治言论的中国政府采取一种态度,对只封锁印度教极端主义组织言论的孟买政府采取另一种态度,而对禁止白人至上主义组织的图像的法国政府采取第三种态度?那么,又如何看待新西兰政府屏蔽儿童色情的决定? 对了,还有美国政府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材料的决定?对待五个不同国家有五种不同的方式……

你认为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过程上,即各国政府是如何作出各自的这些决定的。……我不同意。我作为一名典型的自由派学者的全部根本事业让我相信,我们应根据效果来判断各种法案和政府的行动。我更为确定的是,我们能够找到正确的原则来审视过程带来的结果,而不是去臆测各不同国家在制定它们的法律时所采用的许许多多途径。我不认为,仅因为一个糟糕的法律是通过一个合理的过程产生的,我们就应该容忍它;同样地,我也不认为我们有理由去否定一项经不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似乎是偶然产生的好法律,

巴姆鲍尔:你的方法有它的吸引力,因为它着眼于结果而不是获得结果的手段。我很想再多了解一些——在评估审查时,我们应该把哪些价值放在首位?这些价值是来自美国的观念呢,还是更接近于普世价值?我担心,一个明确地基于美国价值的方式很可能招来美国以外方面的抵制,而他们的支持是我们所需要的。其他国家往往不想明显地表现出屈从美国的标准,不管是由于这与它们国内的价值有冲突,还是因为它们的政府不想被打上对美国卑躬屈膝的印记。然而,一个基于普世价值的方式,作为达成共识的代价,有可能削弱核心信念。一种仅基于某一国家的信息自由观点的方式似乎不切实际。

基于结果的决策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对于信息的性质作出非常细致的决定——它是煽动性的还是仅仅是批评性的。例如,优兔网(YouTube)是否应答应伊朗政府的要求,以妮达·萨勒什·阿哈-索尔坦(Neda Salehi Agha Soltan)遭枪杀的视频录像可能在伊朗激起抗议行动为理由,撤下这段录像?煽动性材料和批评政府的内容两者之间的界线很难划分。

英国和美国的殖民主义者当然不同意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著述中的观点;基于同样理由,缅甸军政府限制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和她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的信息。在这里,基于过程的分析可以为技术公司提供较为清晰的规则,便于它们较快、较容易地作出决定(我们希望,那也是较好的决定)。伊朗决定过滤信息的方式是专断的,没有有参与机会,也缺乏透明度,优兔应该当即拒绝任何要撤下妮达·萨勒什·阿哈-索尔坦遭枪杀的视频录像的要求。

爱泼斯坦:就道德和伦理而言,我继续是普世论者,我所受的罗马法教育让我深信,公正的社会关系在各个社会没有根本区别,所不同的是用以实施这些基本原则的形式和机构。美国宪法相对来说是比较成功的,因为它赞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普世标准和契约,而这些标准和契约要求政府阻止侵犯和欺诈行为。这些价值并不是美国特有的,而是存在于全球各地的罗马和英国体制中。美国的建国先贤们也并不认为这些原则是美国特有的,他们乐于学习并借鉴他人经验。

阅读有关互联网审查的“谁有理”辩论(英文),请登录:http://www.america.gov/e-exchange_internet.html

全书内容阅读:界定互联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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