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载入中……

博 客 分 类
载入中……

最 新 日 志
载入中……

最 新 评 论
载入中……

最 新 留 言
载入中……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载入中……

友 情 连 接

模板设计:部落窝模板世界

载入中……


 
 
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老木匠 发表于 2010-4-28 5:34:00
 

《金玉奴》是荀派京剧名剧,其他剧种也有此剧目。剧名还有《鸿鸾禧》,《豆汁记》,《棒打薄情郎》等。这个故事来源于明代作家冯梦龙编撰的短篇小说集《喻世明言》(即《古今小说》)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

《金玉奴》剧情说的是一个最令人齿冷的忘恩负义的故事,很能打动观众。书生莫稽在严冬风雪中,饥寒交迫,倒卧于乞丐头领金松门首。金松外出未归,他的女儿金玉奴在门口盼望父亲回家,偶然发现莫稽,于心不忍,收留莫稽,莫稽爬进金家,喝了金玉奴给的豆汁才得以活命。金松回家,见金玉奴喜欢莫稽,招赘莫稽进家。金玉奴与莫稽成婚后,鼓励莫稽进京赶考,莫稽得中进士,点为江西德化县知县。但莫稽一旦为官,就嫌弃金玉奴出身卑微,在赴任途中,推金玉奴落水,并将金松逐去。金玉奴大难不死,被为江西巡按林润所救。林润问明原委,收金玉奴为义女,并差人将金松寻回。德化县为林润所辖,林润伪称欲以己女为莫稽之妻。莫稽因得攀上司,喜出望外,欣然进入洞房,不想痛遭棒打。金玉奴当众斥责莫稽薄情负义。林润当场下令将莫稽冠戴摘去,令其“回衙听参”。金玉奴仍留林润处侍奉老父。

乞丐能否配秀才

观众在欣赏这台名剧的同时,也不免会有点疑惑,在古代社会,乞丐真能配秀才?答案是肯定的:乞丐确实可以配秀才,在古代法律上丝毫没有禁止这种婚姻的禁令。

古代法律确实规定婚姻要“门当户对”,良贱不能成婚。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等级并不是按照财富来划分的,王公贵族唯我独尊是来自和皇帝的亲缘关系,文臣武将享受荣华凭借的是官职等级,士大夫享受特权靠的是考试得来的“功名”,而普通百姓之中的等级却是要看所从事的职业来定的。而乞丐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习俗上都不是贱民。

冯梦龙在《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里特意说明:“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倡(妓女)、优(演员)、隶(皂隶衙役)、卒(牢头禁子)四般为贱流,到数不着那乞丐。看来乞丐只是没钱,身上却无疤痕。”这最后一句“身上却无疤痕”,点明中国古代社会里“贱民”之贱就是因为他们糟蹋了父母留给他们的身体:倡、优让自己的身体让人亵渎,隶、卒使自己的身体动辄遭长官责打。中国传统文化里讲究的是“孝”,《孝经》里明确规定:“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要“扬名后世”,显然不是普通人都能做到的;而好好保全父母赐予的身体,实现最基本的孝道,却是人人都能够身体力行的。而这四种人靠糟蹋“身体发肤”来谋生,所以被世人鄙视之极,是让人侧目的贱民。清代作家李渔在他的短篇小说《连城璧》第三卷“乞儿行好事  皇帝做媒人”里,也说世间职业行当倒数起来,第一下流的是“强盗穿窬”(被抓后不仅要责打受刑,还要断头暴尸),第二下流的是“倡优隶卒”,乞丐倒是在其之上的第三等级,是“英雄失足的退步、好汉落魄的后门”。

乞丐不属于贱民,自然可以和秀才通婚。在古代的戏曲小说中,类似的故事并不少见。比如明末清初短篇小说集《石点头》第六卷“乞丐妇重配鸾俦”,讲的也是一个乞丐妇人居然成为官太太的传奇故事。

“糟糠之妻不下堂”

 五四以后对于传统文化的批判重点之一,就是传统社会中妇女地位的低下。因此近代观众在观看《金玉奴》时,会觉得莫稽完全可以用男方单方面离婚的“休妻”来摆脱金玉奴。在今本的《金玉奴》里没有这样的一段过门,但是在《金玉奴》所本的小说《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里,确实还有莫稽做官后的一段心理描述:“早知有今日富贵,怕没有王侯贵戚招赘成婚?却拜个团头做岳丈,可不是终身之玷!养出儿女来还是团头的外孙,被人传作笑柄。如今事已至此,妻又贤惠,不犯七出之条,不好决绝得。正是事不三思,终有后悔。”也就是说,莫稽也曾想过以“七出”的名义休弃金玉奴,只是金玉奴很贤惠,找不到什么借口。

“七出”是中国历代法律允许男方以七项理由单方面休弃妻子。这种说法来自于儒家经典《礼记?昏义》,后来被历代法律承认。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妻子没有生养男性子嗣,将使家庭失去祭祀者和继承人;淫或淫泆,其恶果并非是损害夫妻感情,而是将使宗族子嗣不纯;妒或妒忌,是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有恶疾,则不能入家庙助祭;多言或称口舌,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窃盗,因为当时妇女不能私有财产,因此无论私占他人或族内财产,都是违背礼义的。因此,丈夫可凭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休弃妻子。

可是儒家是一个“给出路”的学派,儒家另一经典《孔子家语》又有一个说法,对男子施行“七出”休妻进行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同样也被历代的法律吸取为法律规范。“三不去”,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就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据《后汉书?宋弘传》记载,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寡居在家,很仰慕朝中大臣宋弘。可是宋弘已经结婚了。于是光武帝招宋弘进宫交谈,并让湖阳公主躲在屏风后面倾听。光武帝笑着对宋弘说:“我听说有这么一句话‘贵易交,富易妻’,人显贵了,就要另交朋友;发财了,就要改娶妻子。这是人之常情啊!”可是宋弘却一本正经的回答说:“我听说的正好相反,不是一直有‘贫贱之交无相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佳话吗!”光武帝听后便不再提起此事。

由于后代法律吸取了儒家这个“三不去”的原则,“糟糠之妻不下堂”不再仅仅是男方的一项美德,而是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莫稽想要单方面休妻,还不那么合情合法。“先贫贱后富贵”,正好就是指莫稽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办法以“七出”理由来休妻。

夫妻能否再复合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这个《金玉奴》演出本是非常晚近的,是由荀慧生于1959年才正式改定的本子。

在冯梦龙的原作《喻世明言》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中,将故事的历史背景放到了南宋时的临安城(今杭州),金玉奴之父金老大是祖传的乞丐头目,已经做了七代的“团头”,“住的有好房子,种的有好田园,穿的有好衣,吃的有好食”。是金老大想为金玉奴找一个书生丈夫,才请人做媒,与穷秀才莫稽成亲。而最后金玉奴得到莫稽的顶头上司许德厚的帮助,以许德厚义女身份再与莫稽成亲,当晚布置丫鬟将莫稽棒打一顿。经许德厚夫妇相劝,金玉奴与莫稽和好,再作夫妻,白头到老。

 而在传统戏曲《鸿鸾禧》里,也是将莫稽与金玉奴的姻缘定为上天注定,开场由“天喜星”宣布:“金玉奴与莫稽,有姻缘之分。今奉玉帝敕旨,与他二人完姻。”最后的结局也可想而知,由天喜星安排,在金玉奴棒打莫稽后,两人和好如初。

荀慧生多次扮演《鸿鸾禧》,但非常不满意这个戏的结局,认为旧本强调婚姻本天定,含有封建迷信色彩。而在情节上,荀慧生也认为莫稽忘恩负义,是十足的反面人物,而旧本是为了维护“一女不嫁二夫,必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偏要在棒打之后,使二人言归于好,破镜重圆。“我每演至此,总感心情压抑,甚为金玉奴不平。”因此1959年,乘着北京市举行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会演,荀慧生重新改了《金玉奴》,最主要的就是将原剧“大团圆”结尾改为不团圆收束。这个演出本流传至今,全剧以莫稽罢官、金玉奴不愿与之复合为结尾。

 这样的修改虽然很符合现代观众的观感,但是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史上的依据。莫稽谋杀妻子,这在古代法律里并不构成强制离婚的条件。古代法律规定“义绝”为强制离婚要件,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行为。《唐律疏议·户婚》的解释是“夫妻义合”,所以当发生“义绝”就必须离异。唐令规定的应“义绝”的情况包括:(1)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妻子的母亲通奸。(2)妻子企图谋害丈夫,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丈夫缌麻以内的亲属通奸。(3)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有杀害行为。并且规定即使是妻子尚未正式过门成婚、或者是这些杀伤行为已被朝廷赦免,仍然都必须解除婚姻。

这里所谓的“义”,主要就是夫家的宗族利益,这些条件显然偏向于丈夫一边。比如妻子只要有谋害丈夫的企图、只要有谩骂丈夫尊亲属的行为就必须“义绝”,而丈夫则要有殴打妻子尊亲属的行为才算“义绝”。丈夫谋害妻子行为,并不属于“义绝”的范畴。不构成“义绝”,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只要男方不同意,婚姻就无法解除。金玉奴痛恨莫稽忘恩薄情,但只要莫稽不同意,婚姻还是无法解除。只有林润利用顶头上司的身份施加压力,迫使莫稽同意离婚才行。

至于莫稽的乌纱帽是否能够保住?也是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谋杀妻子罪名,如果是妻子已死,确实是一个要处死的绞罪。不过金玉奴未死,按照图谋杀人减二等,就只是一个折合为行政处罚的徒刑罪,并非重罪。因此荀慧生改编《金玉奴》剧本,在这一点上还是符合了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像近代包公戏那样请出铜铡来砍掉莫稽脑袋,安排林润的台词只是说:“似你这样为官,焉能一心秉正安良除暴,回衙听参!”就是先行离职、等待处分的意思,这是作为巡按御史可具有的职权。

 
 
 
Re: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幽篁发表评论于2010-4-28 6:16:00
 
幽篁原来“义绝”有这么多意思。
 
 
 
Re: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青青河边草(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4-29 1:04:39
 
青青河边草(游客)倒是现在反而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了。
以下为老木匠的回复:
是在讲过去呀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shenrui(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 16:19:39
 
shenrui(游客)我可以偷这篇文章吗?正想找“离婚”的法律资料,不期而得,大乐。窃走了!:-)。
以下为老木匠的回复:
哈哈,边窃边告知,雅贼啊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小孩(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2 9:56:36
 
小孩(游客)俺记得貌似孙毓敏唱过这个~~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薄情郎与“给出路”——《金玉奴》
新菊与刀(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3 9:44:01
 
新菊与刀(游客)郭老师这篇文字写得真好,入情入理之余,不失大家风范!建议郭老师将此等雅趣之文字推到北大法律信息网,让更多的法律人士(面向全球)欣赏到您的智慧与大作。引致效应之同时,也增厚复旦法学院的品牌效应。一石二鸟矣。学生刚刚注册了一个(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uthor_Page.asp?AuthorId=/145610/),不时润笔。颂安!肖继耘
 
 
发表评论:
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