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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灵作证(九)
老木匠 发表于 2006-6-1 9:34:42
 
25、慎重验勒痕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用了“被打勒死假作自缢”这整整一节、500多字的篇幅来分析如何在检验中发现谋杀人后伪造的“自缢”假象。而后世也有太多的这样案件。

一碗茶引发的杀妻血案
清朝的刑部档案里有一件发生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案件。河南有对夫妻,丈夫名叫王黑小,妻子是余氏。有一天两人在家休息,王黑小叫余氏给他泡碗茶,余氏没有立即去泡,王黑小叫了几次,余氏就是不动手。王黑小就开骂,而余氏也回骂,为了一碗茶,夫妻两人大吵起来。王黑小骂着骂着就动粗,一拳打在余氏的左耳上,把余氏打倒在地。余氏倒地嘴还硬,连着王黑小的父母一起骂:“你爸妈怎么养你这么个野蛮种。”王黑小顺手检起一块柴禾猛砸过去,余氏拿左手挡一下,左手被砸伤,鲜血淋漓。王黑小又赶上去照着余氏脑门猛踹几脚,余氏当场昏了过去。不久就呼吸急促,一命呜呼。
王黑小见把老婆打死了,才开始后怕。他用根绳索在余氏尸体的脖子上用力锯勒了几下,把血迹擦拭干净,给余氏换好衣服,放平整了。哭丧个脸到余氏的叔叔那里去报丧,说是余氏争吵后上吊自杀了。余氏的叔叔余守岳赶来,一见侄女脑袋上、手上有伤,立即到县衙门去报案。
县官带了仵作李道如来检验尸体,李道如见左耳、脑门致命部位都有伤痕,报出后记录在尸格上,然后又报“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也没有说明是否是致死原因。县官以王黑小“无故杀妻”的罪名结案。上报到知府衙门。知府复审,认为“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不足以说明余氏是被殴打后勒死的,重新检验尸体。这次府衙派出的仵作认真审视了勒痕的颜色,正符合《洗冤集录》所说的,“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显然是死后的勒痕。几次重复审问王黑小的口供也与检验结果相符合,确实是先殴打致死后再加绳勒。知府因此改判王黑小为“夫殴妻致死”之罪,按照法律判处“绞监候”(监禁至秋天经过朝廷的“秋审”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仵作李道如检验有误,判处杖八十。
说来也巧,正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雍正皇帝“驾崩”了。乾隆皇帝登基后,立即按照惯例,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发布了大赦令,赦免所有的监禁等候秋审的在押犯的罪过。乾隆皇帝还于九月二十一日发布批示,说明这次大赦只是“聿遵旧制,诞布新恩”,凡是这次被赦免的罪犯,都应该由本地政府“详记档案”,如果以后再有犯罪的,就要“加倍治罪,决不宽贷”。河南官府逐步落实大赦,上报朝廷,直到第二年的乾隆元年九月十八日,才由刑部将王黑小这个案件报告给皇帝,请求按照大赦令,赦免王黑小的罪名。乾隆帝批准了这个报告。

高手讼师的狡计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慎重检验勒痕的做法有时也会被人利用。在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就记载了一个恶讼师利用慎重检验而达到目的的事例。
有个家庭小康的小户人家,有个表兄老是来借钱,很是烦恼。因为那位表兄孑然一身,又穷又无赖,过去这小户人家还曾经常周济周济,可是到了后来有借无还,没完没了,就感到厌烦了。到了这一年的冬季,这表兄又狮子大开口,说要借一百贯铜钱还债,这小户人家忍无可忍,就把表兄赶了出去,把大门关紧。这表兄这次却是真的是欠了人一大笔钱无法偿还,在外面叫骂了一阵子后,想想自己实在无以对债主,一时想不开,就在那小户人家的屋檐下上了吊。那小户人家起先以为表兄走了,过了很久,才从后门绕到前面来探看,一见尸体悬挂在门口,大惊失色,幸好天色已晚,也没人看见。赶紧揣了银子,去找讼师请教。
他找的那个讼师在当地很有名,那晚正在和几个朋友玩叶子戏(一种纸牌)。那小户人家向他叙说了来意,那讼师却说:“我打牌打输了,哪里有空管你的闲事!”那小户人家赶紧掏出银子,那讼师这才说:“你这就回去把尸体解下来,别让人看见了。然后再过来,我再教你。”那小户人家就回家按照讼师说法,把尸体放下来。回到讼师那里,一看讼师打牌正起劲,见他一到,只是吩咐他坐下观战。那小户人家哪里有心思看打牌,连着追问下一步该怎么办,那讼师也不理睬。这样过了大约三个时辰,那讼师说:“被你吵得烦死了,那你就回去把尸首再挂上去吧!”那小户人家说:“你这不是仍旧在害我吗?我请你不就是为了请教怎么消灾躲祸吗?”讼师大怒,说:“你敢不按我说的办,就等着家破人亡吧!”那小户人家害怕,只得回去把那具尸首再挂到原处。心里七上八下,只好又回到讼师那里请教。这次讼师却像个没事人似的,笑着说:“你怎么这么不怕麻烦哪!回去好好睡觉吧,明天有人敲门也不要理睬,等到听到县官鸣锣开道的到了,叫你出来时你才出来。如果县官盘问,你只要恳求青天大老爷检验就是了,一点不用争辩,我早安排好让你脱身的计策。”
那小户人家回家后按照讼师的教导,紧闭大门。第二天一大早,地保看见他家门口的尸体,拍门叫他,他也不敢回答。地保就去官府报案。县官来检验了,衙役打门要他出来,他才出门。县官命令解下尸体,要仵作先初步检验,县官自己也上前亲自看了一下。然后县官问那小户人家:“你认识这人吗?”那小户人家假装也过去看一下,说:“这是小人的表兄,不知为什么死在小人家门口?”县官说:“他和你有仇吗?”那人回答说:“没有。”旁边的地保知道这户人家有钱,都想敲他一笔,连忙禀报县官:“启禀大老爷,这死者是他的亲戚,平时借过他钱,这肯定是他讨债威逼所致。”县官大怒,说:“我亲眼查看了这尸体的脖子上有两道缢痕,一浅一深,明显是有人移动尸体以图讹诈,想要索取钱财。你既然诬蔑这人威逼致死,这肯定就是你干的!”立刻下令将地保拿下,当场一顿杖责。转过头来对这小户人家吩咐:“既然是你亲戚,你就出一副棺材把这人埋了吧!这件事就这么结束!”

26、银针探中毒

细查中毒案
北宋时名臣范仲淹的儿子范纯仁后来也是著名的文官,位登宰相之职。曾因反对王安石,一度被贬出京,先后两次为河中府(治所位于今山西永济市蒲州镇)知府。在他第二次为河中府知府时,衙门有个名叫宋儋年的录事参军事(掌管司法事务的辅助官员)。有一次这个官员在晚上在家里举行宴会招待宾客后,夜里突然暴毙。范纯仁派子弟去吊丧,正好是在殓尸,那子弟见到尸体口鼻都有出血痕迹,回去就报告了范纯仁。范纯仁觉得这位部下死得非常可疑,就要求官府介入,暗中进行犯罪调查。很快就发现,宋儋年的一个小妾与本衙门的小吏有奸情,他们有着毒害宋儋年的动机和机会。于是这两人被抓了起来。
从家乡赶来治丧的宋儋年的儿子,已经将宋儋年的尸体装殓停当放在棺材里,运回家去了。范纯仁发出公文,把宋儋年的儿子拦了回来,开棺验尸。发现宋儋年的尸体“九窍流血”,眼睛突出,舌头已经腐烂,浑身皮肤都已发黑,就好象是涂了一层黑漆。检验结果肯定宋儋年是被毒死的。于是根据检验结果审问这对罪犯下毒的情节,那小妾说:“是把毒药放在了大块的甲鱼肉里的。”主审的官员觉得案件可以了结了,上报知府。范纯仁看了这段口供,说:“问清楚大块甲鱼肉是第几道菜吗?这道菜肯定不会是最后一道,难道有中了这样厉害的毒药的毒还能够活到宴会结束吗?肯定还有真实情节没有坦白!”他命令重新审讯。果然后来搞清楚,在那晚的宴会结束、客人们都回家以后,宋儋年当时已经喝醉了酒,回到内室,那小妾在他的酒杯里下了毒,劝他再喝一杯睡觉。宋儋年喝下去立刻就毒性发作,死于非命。原来前一次供词是有意为翻案准备的伏笔,原来宋儋年是不吃甲鱼的,而且上了甲鱼后还有好几道菜肴,这样就预留下到朝廷复审时,可以提出申诉,来混淆司法部门的视听,达到翻案目的。这应该是那个熟悉法律的小吏的诡计。
这个故事记载在《范忠宣公言行录》里,后来《宋史•范纯仁传》也记载了他这件颇有点玩法术的断案事例。

如何检验中毒
对于如何检验中毒,《洗冤集录》建议采用的是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银钗探毒”:将一支银钗,用皂角水揩洗后,探入死者的喉内,用纸密封住嘴部,过一段时间取出,如果银钗呈现青黑色,而且用皂角水揩洗不掉的,就是中毒身亡。否则取出的银钗揩洗过后应该是“其色鲜白”。如果服毒后又进食的,食物会把毒物压下进入肠道,在喉部探毒无结果的,还可以在直肠内再试一次,就可以发现。在检验中毒死亡已好几天的尸体时,可以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者的喉咙后,再用热糟醋自尸体下腹部下往上“盦洗”,使体内的毒气“熏蒸”,银或铜钗上的黑色就会出现。也可以反向操作,将热糟醋自上而下“盦洗”,在肛门内置银或铜钗。另外宋慈也提到,中了“金蚕蛊毒”的,用银钗来检验,取出后呈“黄浪色”,也是用皂角水洗不掉的。
除了“银钗探毒”,宋慈又介绍了经过南宋大理寺肯定的一种检验方法:用三升大米或占城稻米煮成的饭团,包裹住一升糯米煮熟,将鸡蛋或鸭蛋白和入这团糯米饭,稍冷却后捏紧放在热的大米饭团前端,迅速扳开尸体的嘴巴将饭团顶在口齿外沿,再用小纸三五张封闭尸体的各窍(口、耳、鼻、肛门、阴门等)。准备好三五条新绵絮,放入三五升酽醋于锅内用猛火煎数沸腾,再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将尸体用糟盘“罨尸”后,再用这几条醋煮棉絮覆盖住尸体全身。据说如果是中毒死亡的尸体,经这样处理后就会肿胀,口内会有“黑臭恶汁”喷出在棉絮上,拿掉棉絮,糯米饭也是又臭又黑,表明这是中毒。没有这种“黑臭恶汁”喷出的,就不是中毒。要将检验用的糯米饭团封好保存,记录分明,送官府存档。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
《洗冤集录》的“银钗探毒”主要适用于砒霜(含砷毒物)类毒物,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中毒情况。而且这种办法缺乏精确的量度标准,所谓的“青黑色”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况非常多。清末轰动一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就是在毒物的判断上出现差错的。
毕秀姑的丈夫葛品连死后隔了一天,尸体的口鼻有淡血水流出,尸体开始变质,有发青现象。有人挑拨,说这是中毒。葛品连母亲就到县衙控告毕秀姑谋杀亲夫。隔了三天进行尸体检验时尸体已经肿胀,上身有淡青黑色,肚腹鼓起,有几个浮皮疱疹,一按就破,露出红紫肉色。仵作沈详见口鼻处流出的血水迹连接到眼、耳部位,就喝报“七窍流血”;见指甲发暗,就喝报“指甲青黑”。尤其是在操作“银针探喉”后,抽出的银针是“淡青黑色”,判断是服毒身死。忘记了《洗冤集录》所要求的在抽出银钗后应该再用皂角水洗一下,洗不掉的青黑色才是中毒证据。知县刘锡彤自己也不懂,就说含糊记录一个“服毒身死”。
毕秀姑与被牵连入案的杨乃武被判处死刑后,亲属以及本人都不断喊冤。案件反反复复经过三年多、前后九次审理,最后是由朝廷刑部“提京”审理,将葛品连的尸体从浙江运到北京,由刑部组织开棺检验,发现尸体骨骸,尤其是喉咙部位“黄白”,没有中毒症状,确认为病死。这个案件才定为冤案。

27、滴血认骨肉(上)

“血浓于水”
古代民间普遍相信同为血亲之人滴出的血会融汇在一起,而非血亲的人血滴就会散开不聚合一处。所谓“血亲”、“血属”、“血浓于水”之类的谚语就是从这个迷信而来的。从这个迷信引申出去,人们又普遍相信,即使是已经去世的人,血亲的血滴可以渗入他的骸骨,这又是“骨肉至亲”的说法来源了。中国古代“气血”连称,也有人认为夫妻交合,气血相通,所以也有血亲一般血滴交融的的魔力。
传说秦始皇修长城,服役的民工杞良被监工活活打死。他的妻子仲姿闻讯前来寻夫,哭倒长城,城下累累白骨。仲姿刺破手指,把自己的鲜血滴在白骨上,说:“如果是我丈夫的白骨,血应渗入。”果然找到了杞良的骸骨,带回家安葬。
以上的故事就是孟姜女故事的一个来源,记载在唐代人所编的《琱玉集》转引《同贤记》一书。
宋代编的类书《太平广记》里引《会稽先贤传》里一个汉代的故事。有个叫陈业的,他的哥哥出海遇难,同船有五六十人,尸体被海潮冲到海滩上,都已腐烂,无法辨认。陈业向皇天后土发誓,割破了自己的手臂,往骸骨上滴血,他的血果然只渗入他哥哥的骸骨。
《南史•孝义传》里记载的一个东晋时期的孝子事迹。这名孝子名叫孙法宗,他父亲被一股地方武装裹胁入海,死后尸体下落不明。孙法宗听说,世间如果是至亲的话,将鲜血滴沥骸骨上,就会渗入凝结。于是他就在沿海地区寻找被海水冲上岸的骸骨,一发现就用刀刺破臂膊,往骸骨上滴血。十几年过去,一直没有找到,他就为父亲服丧三年。以后终身不娶。

滴血认亲为谋叛
更荒唐的滴血认亲是《梁书•豫章王综传》记载的南梁皇子萧综的故事。他的母亲是南齐东昏侯(南齐皇帝齐高祖萧道成的第二个儿子萧宝卷)的小老婆,梁武帝萧衍发动政变推翻南齐皇朝,自己当皇帝开创梁朝,将这个小老婆拿来当了自己的小老婆,七个月后就生了萧综。所以一直有传言说萧综实际上是东昏侯的儿子。
萧综成年后,自己也觉得应该是南齐皇朝的继承人,偷偷去拜祭南齐皇帝的陵墓。他还没有自信,听说活人的血可以渗入亲人的骸骨,他就暗中发掘东昏侯的墓,取出骸骨来试验,把自己的血滴上去,结果是渗入的。作为对比试验,他还杀了一个人,取了那人的骸骨试着滴血,却果然是流走的。
后来他担任了南梁在彭城(今江苏徐州)一带的军事统帅,当朝廷要他退兵时,他就带了几个人叛逃到了和南朝对峙的北魏,接受了北魏皇朝的封号。还改了自己的名字,按照为父亲服丧的礼节公开为东昏侯服丧。最后在北魏发生内乱时被杀。

检滴骨亲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也记载了这种检验方法,认为是检验亲属关系的重要途径。他将这种检验方法命名为“检滴骨亲法”。
他举例说,假设有某甲是父亲或母亲,尸体已经腐烂,仅存有骸骨还在;而某乙要来认亲生儿子或亲生女儿,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这个检验办法。在某乙的身上刺出一两滴鲜血滴到骸骨上,确实是嫡亲的骨肉,鲜血就会“沁”入骨内,否则就不会渗入。
他还解释说,民间谚语所谓的“滴骨亲”,就是指这种检滴骨亲方法确认的亲属。
这个办法后来被长期沿用,一直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主要手段,有很多的事例积累。

解决遗产纠纷
清人编的《折狱龟鉴补》记载了一个使用滴血入骨的检验办法来解决民事财产纠纷的事例。
绍兴县有一个富翁,曾经有过三个儿子,娶了三房儿媳,可惜的是三个儿子居然先后死在了他之前。他另有一个女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为他管家。富翁年纪大了,总为了无子闷闷不乐,后来就纳了一房妾,想不到却是一年未满就产下一子。富翁老来得子,乐极生悲,孩子没有满周岁就去世了。家里没有男子当家,一切丧事都是女婿操办,丧事办得很有气派,就是在出丧的时候和另一家出丧的队伍发生摩擦,以至于大家都把棺材放到路边,打起群架。当地的风俗并不认为这有什么大不了,打完了各自出丧。
富翁的丧葬刚结束不久,他的女儿就打起官司来,指控富翁后来得的那个小儿子不是富翁的骨肉,要赶他和他的母亲出门。而富翁那守寡的大儿媳却出面到官府申诉,说要具结保证这个小孩子是富翁的血脉,请求开棺进行滴血入骨,否则甘愿受罚。官府为了平息诉讼,果然开棺检验,结果那小孩的血滴上去就流走。大儿媳以妄请开棺、亵渎父尸被抓进监狱。想不到二儿媳又到府衙喊冤,再次请求开棺检验。官府又进行一次滴血检验,结果还是和第一次一样。于是二儿媳也被抓了起来。想不到的是,三儿媳再接再厉,到北京直诉。朝廷将这事批转正在浙江巡视的一位朝廷大员处理。
那大员觉得那三个儿媳甘愿冒着犯罪申诉不止,应该是真情;可是滴血的结果却也难以怀疑,他向仵作询问,也是如此。大员只得高价聘请了一位著名的刑名幕友,请他帮忙。那幕友看了几天的卷宗,有一天突然一拍桌子,说:“这下明白了!”他请大员传讯那富翁的女儿,问她:“你弟弟不是你父亲生的,你是不是你父亲生的呢?不如也来滴血验证一下。”那女儿滴血到父亲的遗骨上,居然也是流走。大员大怒,以严刑威逼,那女儿大哭,说:“这事都要问我丈夫。”大员立即下令逮捕那女婿,一经审问,女婿就承认了企图霸占这户富翁全部家产的目的。原来他在办理丧事时就已经布置停当,故意让邻村另一户人家同日来办丧事发生冲突,乘乱调换棺材。最后那女婿被判刑,两个儿媳都释放回家。

28、滴血认骨肉(下)

活人滴血认亲人
清朝曾长期担任州县长官的朱秋人,在他的《三异笔谈》里也记载了一个自己在浙江昌化县当知县时活人认亲的案件。
这是一件拖了好几年的疑案:一个姓章的鳏夫和一个丈夫是残疾人的妇女通奸,不久那残疾丈夫病死,两人就因奸而婚,婚后才6个月,那妇女就产下一个儿子,以后再也没有生育。
姓章的这个人有两顷田,家境不错,到他年老后,章氏宗族就有人指称这个孩子是那妇女前夫所生,应该另外为姓章的立一个“嗣子”,将来继承章氏香火和田产。双方就此纠纷大作,打起官司来。这个官司的关键自然是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那个孩子确实是姓章的亲生儿子,可是当时却没有这样的证明手段。为此前后两任知县都无法断决这个案件,双方缠讼不已。
朱秋人到任后,诉讼又起,朱秋人就决定以“滴血认亲”的办法来解决。他亲手用温水洗干净一只大碗,灌满泉水,要那姓章的和那孩子滴血入碗,“血缕缕然注碗中,左者渐趋而右,右者渐趋而左,初甚纡徐,愈近愈速,阖然合同而化已!”朱秋人据此认定两人为父子,不许章氏族人再提立嗣之事。

不得作为确证
滴血认亲实际上毫无科学根据,司法界一直要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才普及了DNA检测技术,一劳永逸的解决了辨认血缘亲属这个世界性司法难题。
所谓滴血渗入骸骨,实际上完全是一个操作的问题。如果骸骨没有洗干净,留有油脂,无论滴谁的血都会流走。如果是滴在骨密度高的骨干部位也都会流走,可是如果是滴在骨密度低的骨结部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否亲属的血都会渗入进去。
如果是滴血到水中的滴血认亲,就更容易作弊。王又槐在《刑名必览》一书中说明书吏衙役往往在滴血认亲时作弊:“如水内用白矾少许,即非亲人,其血自然融聚。若水内有清油一匙,即果系亲人,亦各自滚开不聚。”
即使不作弊,滴血认亲的结果也是不能多次重复的,所以无法作为确凿无疑的证据。明清时期的法律并不确认这个“滴血”或“滴骨”的鉴定方法。

难以采信的证据
清朝乾隆年间著名的刑名幕友、后来也曾担任州县长官的汪辉祖,在他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回忆自己在湖南时处理的一件认亲案件,滴血的证据完全无法采信。
湖南零陵县有一个农民谢子纯,早已和兄弟分家。弟弟去世六个月后,弟媳刘氏产下一个遗腹子。谢子纯觊觎弟弟这一门的财产,勾结了被弟媳妇赶出门的一个女仆董氏,让她出面作证说那个孩子是董氏的,谢子纯则起诉要求由自己的一个儿子过继到弟弟家为继承人。这个案子打起来后,双方都找到了很多的证人,当地官府采取滴血的办法来认亲,结果滴了几次,都不能确定,因此官司打了四年多仍然无法了结,几任县官都无法解决。
汪辉祖到府衙公干,知府就委托他来审理此案。汪辉祖仔细阅读卷宗,发现刘氏提出的证人都是些有头有脸的、出席孩子满月酒宴的人,却没有提到当初的接生婆。只有一个奶妈,却是由那个被赶走的女仆董氏的证人,说是四个月时由董氏请来喂奶的。汪辉祖秘密传讯刘氏,单独问话,刘氏回忆当初接生婆是钱氏,来帮忙的还有几位邻居大娘,现在都还活着。孩子原来是自己哺乳的,四个月后生了奶痈,只得请了奶妈,是由女仆董氏去联系的。汪辉祖追问是否还记得患奶痈时请的治疗医生?刘氏回忆,是离城七里的某位大夫。汪辉祖嘱咐她不要泄露,自己暗中出城,一一查证。回城升堂审案,传唤接生婆、邻居大妈、医生到庭,证明那孩子确实是刘氏亲生。董氏只得坦白是谢子纯教唆的。汪辉祖分别做出判决,只花了一天时间就审结了这个案件。
在回忆录里他主张滴血认亲的办法能不用尽量不用,只是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会将这类证据作为参考。

29、验伤须“浑括”

捏伤辨伪痕
北宋时期的名臣李南公,在两宋时期的司法检验史上也算是一个传奇性的人物。根据《折狱龟鉴》记载的他的一件破案故事,对于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李南公最早由长沙知县起家,在长沙知县任上,他就已经以善于破案闻名。有一次当地民间在二月早春的时候举行“祭社”(祭祀土地神的民间宗教活动),乡民们喝了社酒,有的人乘着酒性就闹事打架。一般的人打完了就算了,可是有两个人却声称自己被对方打伤了,到衙门告状,请求长官处罚对方。
李南公受理了案件,看这两个人,一个是身强力壮的大个子,一个是瘦小的矮个子。他下令立即检验两人身上的伤痕,果然两个人身上都有几块青色或红色的伤痕。李南公把这两人叫到他的面前,亲自用手一一去捏那些伤痕,然后说:“只有这个矮个身上的伤是真伤,大个子身上的伤只是假伤。”那大个子不服,连连叫屈。李南公说:“身体上真受伤的地方,捏上去发硬,而假的伤痕捏上去和普通的皮肉一样。你自己打伤了别人,还胆敢弄这些假伤痕来蒙骗我,如不交代,我就真的要让你受些真伤了!”他叫手下皂隶准备行刑。那大个子只得跪地求饶,说确实是自己用当地的榉柳树叶染的假伤痕。
《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评论说,南方有这样的习俗,把人打伤了,就自己在身上用榉柳树叶染上青色的印子,来伪造伤痕诬赖人。还有的是将榉柳树的树皮剥下来,横向贴在自己的身上,再用火把来熨,这样熨上去的青色斑痕,看上去就如同真的被打伤的伤痕一样,水洗也洗不掉。但是真的被打伤的地方“血聚则硬”,皮下出血会使附近的组织肿胀发硬,而这种伪造的伤痕就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李南公就是以这样的知识来揭穿伪伤的。郑克对此又特意加了按语,说处理民间斗殴的案件,主要就是依靠对伤势的检验,“以伤为证”,有这样的伪造伤痕的办法,怎么可以不注意?所以他特意把这个案例记载下来。

明清官员的经验之谈
在司法实践上,明清时期有很多官员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对于伤害案件的检验提出了一些经验之谈。
明朝人余象斗在《皇明诸司公案》里重写了李南公的故事,并且又指出,当时民间还有一种伪造伤痕的办法,就是在身体上涂巴豆,会造成一时的肿胀,冒充受伤。但是这种伪造的伤痕捏上去与内出血造成的肿胀有所不同,比较松软,没有集中的硬点。
  清朝时的幕友参考书《幕学举要》中,提出在检验斗殴被害人的伤势时,要注意不随意揭开已经包扎好的伤口查验,说是“以防进风”。这是对于防止伤口感染当然是有利的,可是确凿的伤势就搞不清了。
另外一本著名的幕学指导书《刑幕要略》的观点更为鲜明。这本书指出验伤和验尸的作法有一点是不一样的,总的要求是“浑括”,不能把伤口、伤痕写得清清楚楚。因为一来是受害人刚受伤不久,正是应当调护还来不及,怎么可以把已经包扎的伤口再拉开来丈量分寸?二来是“生伤如此分寸,死伤何能相同?此中大有漏洞”。因为活着的时候伤口会有所变化,万一后来受伤的人死了,死后检验尸体的伤口与原来验伤的记录不同,就会很麻烦。三来是“生伤报得凿凿”,没有明显的致命伤,万一受伤者身死,再来填写尸格上的伤处就有很多的困难。因此这本书强调要“浑括”,以便“将来可以活动”。这本书建议伤单上尽量使用“已用布包裹”,“已用药敷护,不便揭验”;或“见红肿一片”,或“出血不止,难见大小”之类的“浑话”。而且检验的伤单记录上,“微伤可删,相连可并”,只要填写最重处的伤痕就可以了,一切磕擦的伤痕都无须填入。

先救人,后执法
清朝当过地方官的袁守定在他写的《图民录》里则提出了另一项处理原则:斗殴有伤重情形的,先急救,不用急着问是非曲直。他记录了叶南严在担任山西蒲州知州时的一个案例:
有一个抬着受伤者到州衙门来喊冤的,跟随着一大群起哄的人。这虽然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事情,但是叶南严一看那个受伤者的模样,血流满面,脑袋上一个大口子,似乎已经裂开的样子,就很怜悯。他吩咐受理这个案子,把跟随的那些起哄的人都赶散,先把这受伤的人抬到后堂安歇,他自己家里有“刀疮药”,他自己亲自到内衙去抟药,抟好了药,要随从给伤者敷药。命令两个自己信得过的、细心谨慎的随从专门看管,不许受伤人的亲属陪同,也不许前来探望。自己又赶紧发传票,派衙役去抓凶手,同样也是立即关押到监狱里,不许亲属探望。过了十天半月,受伤者的伤势平复,健康没有问题了,他这才把凶手提出来审问,搞清楚不过是口角争斗引起的斗殴,稍微加以处罚后,全部释放。
后来有人问叶南严为什么要这样处理?他回答说,凡人在争斗时都没有好气,伤成这样不急救立即就死,一死就要行凶人偿命,而且又要牵连到不少证人,就会不止一人要破家。如果受伤的人不死,就只是一个斗殴罪名。因此在处理时的第一要务就是救人治伤。另外人之常情总是想要获胜,一旦挑起了头,就彼此加码,不肯让步。所以要把加害人和受害人都隔离起来,不让他们受到亲属朋友的鼓动。受伤的人痊愈,自然火气消散;加害的人关了几天,冷静下来,也同样没有了火气。然后再处理案件,就事论事,自然就容易解决纠纷。他所用的治伤药也是他自创的:是用古建筑里的“千年石灰”,加韭菜汁抟为药饼,阴干后备用,在使用时再加上一般大夫用的金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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