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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药品广告就害人了吗? 
北冥 发表于 2007-12-2 9:23:00
 

吴仪在穗出席质量现场会时说:明星做药品广告害人不浅,一律下架好,新华网的报道是这样的:

在论及所谓专家和明星等公众人物登陆传媒推销药品时,吴仪态度鲜明:“害人不浅!”吴仪说,明星代言对于老百姓有很大误导,危害很大,应该予以纠正。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广泛采取的相应产品一律下架的处理方法,吴仪坦陈:“好!打到了痛处!”

确实,近年来由明星代言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大多虚假,误导受众,比如:前段时事闹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排油案、还有以前的李丁补钙上楼案、唐国强和解小东的不孕不育案、刘嘉玲SK-Ⅱ案、濮存昕儿子“变聪明了”的新盖案、赵雅芝静心口服液案、蒋雯丽脂肪机案、陈小艺三精案等等不胜枚举。

在吴仪的“好,打到了痛处!”脱口而出时,似乎把打击的矛头指向了明星。我认为,这种“一律下架”在法律上有追究既往和让管理者逃避责任的嫌疑,在目的上则丧失正确目标,让真正的责任者丧失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可能。

首先,明星是否能够做药品广告,是一个需要进行法律讨论和完善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问题。广告法中并没有禁止明星做药品广告,只是禁止虚假广告。如果以前没有法律禁止明星做广告,明星们做广告本身便没有错。

第二、如果现在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只能禁止法规生效之后明星为药品新做广告,却不能对以前所做的广告、正在进行的合法的广告行为进行禁止。

第三、“明星做广告害人不浅”这样的说法有失妥当,似乎害人的是明星,而不是药品,也不是对广告行为和药品质量负有管理权的相关行政部门和药检部门。明星做广告是这个行为的最后环节,在此之前,药品已经通过国家批准、通过临床检验等等,在药品上市投放广告之前,还需要通过广告管理部门的批准,广告用语也是经过审核的。对于明星来说,只要他确认了广告内容全部是合法的,手续齐全,就可以代言广告,他本人没有责任去检验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也没有权力和能力去审核检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和真实以及药品的质量如何等。所谓“明星害人”,其实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第四、“一律下架”体现的是法治精神还是人治传统?这是不言而喻的。在舆论上也是一个偏颇的导向,鼓励的是人们对明星广告、明星高收入的一种不健康的情绪,也是错失管理对象的表现。真正应该受到“一律下架”处分的,是那些没有按照法律制度行政的官员,这样才能真正“打到了痛处”!在明星代言药品广告一案中真正害人的,并非是明星,而是广告得以出台的过程,那些虚假广告为什么能够顺利地播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显然,明星并没有促使虚假广告通过层层关口的权限和能力,我想他们也懒得去做这方面的攻关使者。

最后,明星本身不具有道德传播的职能。他们不是社会贤达,对演艺和体育明星的定位,就是具有某种突出技艺并因此获得名誉的人。我们不能指望让明星们承担社会道德的净化和政府行政、产品质量等等综合职能。尤其是在道德方面,中国大陆的明星基本上都是与传统道德、基本道德观念想背离的,他们在中国当前社会的道德生活中除个别人外,基本上是处于反面的角色。所以,用对明星的一种商业行为的全面禁止,并不能对社会的道德建设、法治建设起到任何作用。

 
 
  • 标签:明星 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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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明星做药品广告就害人了吗?
    幽篁发表评论于2007-12-2 21:01:30
     
    幽篁好文章,健全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Re:明星做药品广告就害人了吗?
    博邻早晨(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6 9:21:21
     
    博邻早晨(游客)博主,您好!

    非常感谢您撰写了《明星做药品广告就害人了吗? 》一文,我们将它收录在“博邻早晨”中与更多博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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