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部信息公开法律的制订过程
独角兽资讯 发表于 2010-2-20 18:52:00

——美国互联网与信息自由之二

作者:建安

从言论自由到信息自由,一个重要观念转变就是人民不但有表达信息的自由,而且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一样,美国人民为争取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也是一个长期、而且还在持续的奋斗过程。

早在立宪辩论时,麦迪逊就于《联邦党人文集》第49号中指出:”人民是立法的唯一源泉,他们订立宪法,由此而产生分权之政府部门”。既然政府是人民设立的,授权来自人民,人民当然有权知道它们在做什么,为什么要做,是怎么做的,做的结果怎样。

但是,一旦政府有了权力,就本能地想回避人民的监督。美国建国后将近180年才制订《信息自由法》,而且来之十分不易。(虽然美国是世界上第三个将信息自由定为法律的国家,但是比1766年就将信息自由写进宪法的瑞典晚了整整两百年。)

信息公开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受到重视,除了麦迪逊所指出的人民与政府之间授权与被授权的基本关系之外,在现实当中还因为它涉及宪政的基本原则:分权和制衡。

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三权分立的架构,但是不可避免地有权力重叠的地方,比如总统提名和国会批准任命法官,总统的行政特权,国会在司法复议中的作用,特别是行政机构具有特定立法和裁决权力。这个问题在大萧条和罗斯福新政时期变得严重起来:行政机构从16个增加到了51个。罗斯福看到了这个问题,指示司法部长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以解决既要一个有职有权的中央政府,又要避免形成独裁体制和中央计划的局面。但是因为美国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而没有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直到二战结束,1946年国会通过《行政管理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APA),明确规定:1)行政机构向公众公布其组织结构、管理程序和规章条例;2)公众参与规章条例的制定;3)建立规章制定和行政裁决的统一标准和程序;4)确定司法复议的范围。

 APA规定的行政公开范围被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体认为远远不够。195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 - ASNE)法律顾问、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生院教授克劳斯(Harold Cross)出版”人民知情权:合法获取公共档案和会议记录”(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Legal Access to Public Records and Proceedings)一书,成为信息自由立法的经典著作。1955年加州民主党众议员莫斯(John Moss)据此在国会提案开放政府档案。但是当时是共和党人艾森豪威尔当总统,国会共和党议员没人和他联署,该法案一直未能提交全体会议辩论。

1961年肯尼迪总统上任,他以”明确和现实的威胁”(指美苏冷战和核战危险)希望记者自律,反对信息公开,《信息自由法》面临巨大阻力,同时也引起媒体的愤怒。ASNE的”信息自由(法)委员会”大力游说,莫斯也在国会持续推动。但是要到1964年约翰逊总统以压倒优势击败共和党高尔德沃特成功连任,部分共和党国会议员才转而支持政府信息公开。

国会新人、来自伊利诺州的共和党众议员拉姆斯菲尔德(Rumsfeld)加入莫斯阵营,联合两党推动信息公开立法。拉姆斯菲尔德深受芝加哥学派弗里德曼”选择自由”经济思想影响,批评约翰逊政府的做法无异于新闻管制,封杀公众知情权。(深具讽刺的是,不到十年,作为福特总统白宫幕僚长的拉姆斯菲尔德极力鼓吹总统否决 《信息自由法》的增强修正案,被国会反否决所挫败;又过了二十多年,作为小布什总统的国防部长,在9.11之后的反恐行动和伊拉克战争时期,他再次成为公众与政府在知情权较量中维护行政特权的代表人物。)

约翰逊总统压根儿不喜欢记者们可以到政府机关来翻箱倒柜的这个主意,讨厌他们和政府的观点唱对台戏,他手下的所有部委首脑也都和他立场一致。但是参议院于1965年10月13日口头表决无异议、众议院1966年6月20日308比零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国会于6月22日将法案送到白宫。舆论压力以及法案对行政当局所作的妥协,使得总统没有动用”搁置否决”(即口袋否决,pocket veto)。但他还是拖延到法定十天期限的最后,七月四日国庆节,才在德州家中悄无声息地签字。热衷交际、喜欢在签署法案时将签字笔送人的约翰逊连个简单仪式都没有举行,甚至在日记中都没有留下一个字。

国会花了将近十年时间、公众特别是新闻界翘首以盼的划时代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 FOIA)终于在1967年生效实行。

1966年的FOIA是一个妥协产物。它只涉及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国会本身、司法系统和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均不在其管辖范围。它还赋予行政机构在决定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上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申请信息公开的收费规定也给法案的实施设置了隐性障碍。一直到1974年FOIA修订之后,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才开始大幅度上升。我们将在下一篇介绍《信息自由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法例。

有关《信息自由法》的英文信息请参见专题网页:http://www.america.gov/foia.html

来源:《美国参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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