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美忠扔下自己的学生不顾抢先逃生事件的争论,网友们各执一词,有人大谈“责任”,就有人大谈“自由”,有人大谈“人性”,就有人大谈“动物性”,大谈人的天生的获得“生存”的“权利”。
如果不涉及到违法,而只是在道德领域的争论,往往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角度自然会解读出不同的结论。
在这里我不想站在理论高度参与混战,只是举两个类比的情形,同时比较一下相应角色的责任与权利。
第一种情形,当一艘海轮即将沉没,船长是否有权利先于乘客逃生?作为船长而言,首先他能比乘客更早得到船即将沉没的信息,在逃生中能抢得先机,其次他比乘客更了解救生艇的位置及操作方法,再次他比一般乘客拥有更丰富的海上生存知识和经验,这些大大增加了逃生的可能。然而,他有“权利”比乘客们优先逃生吗?
从电影《泰坦尼克号》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的海上守则就是,船员应让乘客先逃生,船长是走到最后的,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还在于逃生的秩序问题:没有船长的指挥,没有船员们的组织协调,若任由乘客自行慌乱的逃生,必将降低逃生的效率,甚至产生不必要的伤亡。当然,危机临头时人们不可能想得这么仔细,所以干脆事先约定这样的规则。相信不仅仅是泰坦尼克号事件,在很多次海上事故中,都是遵循着这样的秩序和规则的。想象一下,若泰坦尼克号的船员抢先逃跑了,事后再如范美忠这样侃侃而谈“个人的逃生本能和自由”,还会有这么多人为其辩护吗?
现在的问题是,老师的角色此时和船员、船长的角色能否对等?在一个几乎都是未成年人的屋子里,作为仅有的成年人,作为最能对事件做出反应和判断的人,他有没有责任告诉其他人“有危险”,应该赶快逃生?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性不用多说,在那种紧急状态下需要一个“领袖”来引领大家,不可能还有谁比老师更自然地承担这样的责任,作为当时屋子里唯一最有资格指挥和协调逃生的“强者”,他有没有“权利”先逃生?仅凭这两点,我们就不需要再去讨论什么老师的“天责”是什么了。
本人十年前曾在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工作过,当时我们消防逃生的标准之一就是:发生火灾时,员工必须承担起疏散顾客逃生的责任。难道是员工的命不如顾客值钱吗?非也,原因无外乎有三:
1、一般来说,部分员工会比顾客更先知道火情,如果优先逃生,会引起恐慌;
2、员工比顾客更熟悉商场的通道,能起到指引的作用,此时员工是“强者”,顾客是“弱者”,强者应帮助弱者,这是基本准则;
3、员工更有组织性,且经过基本的消防训练,不但能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表现出更多的镇定,有利于平稳顾客的情绪,而且顾客在那种情况下也更容易自然地服从身着统一制服的员工的指挥和协调,现场不至于陷入慌乱,保障有效有序的逃生撤离。
若进行类比,即使教师守则中没有“在紧急状态下,指挥疏散学生逃生”这一条,即使我们不谈“家长把孩子交给了老师,老师应该负责任”这样的道德言语,我们只问一句:范美忠有优先逃生的权利吗?
第二种情形,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当年克拉玛依的那场大火,相信很多人没有忘记,那句无耻的“让领导先走”至今深刻在很多网友的心底。在痛责那些不顾孩子安危的成年人的同时,我们怎么可能说“范美忠选择自己先逃是他的权利”?范美忠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是他的权利,很多网友为他在不同层面上进行辩护,这也是网友们的权利,这些都是言论自由的范畴,但这些都不能掩盖一点,不能掩盖事实本身:范美忠作为教师,作为当时教室里的“船长”,作为一群未成年中唯一的成年人,他没有先逃的“权利”!
只看到权利,而无视责任,只看到写在纸上的责任,而无视天然的责任,把自由当作自私的借口,给无耻披上“真诚”的外衣,这就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或许他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我们不能用法律来“惩罚”他,但他的行为和言论显然已表明,他已不适合教师这个职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战场上的指挥官能否因“求生”的“权利”而扔下自己的士兵先行逃命?即使不受到军法的处置,他还能继续呆在军队?强烈建议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将其清除出老师的队伍,因为我不知道还有哪位家长会放心将自己的孩子交给这样一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