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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的大学行政化(之二)
孙传钊 发表于 2010-10-9 11:49:00
 

——读潮木守一《建立德国现代科学的官僚》

具有奴性的人,如果遇到冷酷无情的统治者,那也不是因为他们偶然失误的结果。当今这个奴性在大学教授中弥漫的时代,最终必然是这样的结果。这个时代也是阿尔霍多夫那样掌握人事权的官僚可以像王侯那样为所欲为的时代。时下奴性的普及是很明显的,现代德国士官的那样军人服从本性蔓延、与精神相比更加重视物质的社会风气、学术市场劳动力大于需求的过剩供给等要素,都是加速奴性普及的原因。

——桑巴特《阿尔霍多夫》(1907年8月)

我在《非常时期的大学行政化(之一)》中谈到,百年前美国教授们争取建立了终身教授制度来缓解自己对失去“饭碗”之恐惧。同一时期,对德国的大学人的“饭碗”具有致命威胁的国家行政权力正在发威,真是一个高等教育体制非常转折时期。与美国的相比,百年前德国的大学行政化问题和当今中国行政化现状更加近似一点。日本学者潮木守一的《建立德国现代科学的官僚——影子教育部长阿尔霍多夫》(《ドイツ近代科学を支えた官僚:影の文部大臣アルトホーフ》,中公新書,1993年)很多方面涉及德国大学史上这个问题。鄙人下面又要借花献佛,围绕潮木守一的著述谈谈大学行政化问题。

中世纪德国分裂成很多小邦国。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条约签订之后,这些邦国都成了拥有主权绝对主义国家。这些小邦国的统治形态的两大原则是:“多边权力统治”和“理性主义”。国家管理权力逐渐向教会渗透,政教合一,教会成为邦国教会,原先教会管辖的大学蜕变成邦国大学(Landesuniversität)——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进入18世纪,古典人文课程逐渐减少,作为管理官僚必须的读写、计算等实用技能“教养”课程日益增加。邦国大学之所以还保留一部分传统的哲学、人文课程,是为了把这些课程作为学习神学和法学之中介,以此传统来强化官僚统治阶层对被支配阶层的卡理斯马威望。19世纪初,洪堡等德国理想主义者提出以“陶冶个人人格、修养”为目标的大学理念,目的是为了对抗这股潮流,企图以哲学为传统人文主义核心课程,把大学从来自外部的国家权力控制中解放出来。但是,洪堡等人构思教育改革设想的时候,也正处于普鲁士国家强化对大学控制的时代。1787年普鲁士建立了高等学务委员会,由行政官员、大学教授、和拉丁语学校校长组成。这表示教育的行政权完全从教会移交给国家机构。19世纪以后国家权力与洪堡等德国理想主义者在观念和制度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大学成了考核、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力机构与大学作为独立、自由的学术研究机构之间矛盾上。对于来自国家行政的权力,德国理想主义者的抵抗是无力的,可谓形势比人强。而且,1810年创立的柏林大学后,哲学院的地位得到强化的同时,开始由大学主持实施中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希腊语、拉丁语、历史学等人文学科内容。这一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使得哲学为核心的人文学科也落入职业训练教育体系的网罗里去了。虽然哲学院的发展推动了德国大学的人文学科的发展,但是,洪堡等人的大学教育改革的理想和措置,不仅没有阻止大学摆脱陷于职业教育的趋势,而且也无法抵抗运用国家行政把持的职业资格考试(饭碗!)来强化对大学组织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控制的各种决策。至19世纪末,普鲁士的职业资格考试基本上都已经纳入学校教育体制之内。斯普朗格在1912年所做的题为“过去100年间大学本质的变化”演讲中,谈到国家对大学压力越来越大时,曾说过一句话:“包罗一切的国家考试体系很清楚地说明了国家对大学的期望”。所谓“包罗一切的国家考试体系”,就是第二帝国期间,教育部把发放“饭碗”的权力都从民间行会组织的手里收夺来,转移到国家机构的分支——大学行政体系内。比如,本来司法资格考试、医生资格考试成了国家委托大学主持的资格考试,从医生协会、司法协会等行业团体转移到大学的医学院、法学院。首先把决定知识人“饭碗”的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的权力收归到国家行政机构——教育部手里。从爱德华·希尔斯编的《韦伯论大学》所收的文章可以看到同一时代20世纪初韦伯对德国大学的日益严重行政化趋势担忧及其表达的愤慨。与美国相比,没有实用主义传统的德国大学抱有更严重的问题、可以说遭遇了致命的危机。至17世纪末为止,各邦国政府虽然任命大学监督官,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官职,其实是顾而不问。普鲁士等大学教师人事采用、晋升制度基本还是由大学内部教授会自己决定。这一制度表面上也存在编制外讲师与作为国家公务员教授之间的学术竞争,似乎也有某一大学教授与另一大学教授之间竞争,因为除了国家的薪金外,大学教授的收入的一部分也来源于学生选课的听讲费——课时费,从争取学生听讲、挣得更多课时费出发,从不希望有更厉害的竞争对手来自己所在大学任教,所以后一种与外校教授同行之间的竞争实际是不存在的。各大学出现人事空缺、教授位子空缺的时候、都是从校内进行选拔、补充的。决定权在教授组成的教授会手里。这种人事制度也就是所谓“教授自治”体制的一个最重要部分。这种行会式的教授自治在人事问题上有封闭起来小团体帮派化的弊端,所以,18世纪初,洪堡设想了让中央政府来管理大学教职的人事,刺激大学教授之间、大学之间的公正竞争。他在《大学的内在与外部结构》一文中说:“大学教师的任命应该掌握在国家手中,众所周知,除了设立公正的国家管理大学机构之外,由学院的教授会来任命教授决不是一种好的制度。”1817年普鲁士设立了教育部,就是兑现了洪堡设想。以后半个多世纪里,德国大学大致还是依照惯例,先由大学教授会提出三个推荐人选,大部分都在教育部审查后认定。从设立教育部开始,中世纪以来大学教授会手里的人事管理权完全落到教育部官僚手里。然而,与学术自由关系最为密切的正是大学人事制度(也包括财政制度,因为人事编制涉及的工资、研究经费与财政拨款有密切关系)。总之,从行政法规上来说,作为国家公务员编制之内的大学教师最后决定任命权力,已经归教育部。这样大学已经不是中世纪初创时的那种学者自治的团体,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教授成为拿国家薪俸的官员、公务员。国家、教育部行政机关与教授自治团体之间的人事等权限上的矛盾与冲突,到1933年希特勒掌权之前一直是德国大学一个不能解决的难题。当年洪堡等人原先的设想、主张由国家教育部把握这大学人事权力的目的,是把国家看作一个中立、公正的机构,来调整大学教授会内部的派阀偏见、平庸和腐败。然而19世纪末,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高涨,是德国大学人事制度发展成极端的“阿尔特霍夫体制”的一个社会的、政治的外部条件。即自从1882年 至1907年弗尔德里希·阿尔特霍夫担任普鲁士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人事处长期间,大学教授任命和升迁,完全由阿尔特霍夫个人说了算,他几乎无视大学教授会的推荐权。以至大部分教师、教授为了任职或升迁不得不低三下四匍匐在他的脚下(教授为了研究经费等事宜到教育部见他一次,几乎都得在走廊里等大半天)。(《建立德国现代科学的官僚》,74页)我们从《韦伯论大学》所收的文章,可以读到:马克思·韦伯在媒体上一方面批判阿尔特霍夫代表国家控制了教育的人事权力、垄断了学术评判的权力,剥夺了学者的学术自由,把德国的大学教授都塑造成对权力臣服的奴性;同时也承认阿尔特霍夫的本身的人格和能力,说他实际是个人才,是个视野及其宽广的人。事实上,阿尔特霍夫也曾确实提拔了一些险些被埋没的人才,其中有好几位以后成了诺贝尔奖获得者。( 同上,26页)他有自己广泛的信息渠道、自信心和判断力。得到大学教授会推荐名单后,不完全轻信该大学教授会的推荐,因为推荐本身也可能存在各种偏见或舞弊,所以他的做法是:1,派部下或亲自去大学教育第一线听课、调查;2,亲自认真阅读、调查各种学术刊物,从各种学术批评刊物及其文章来进行分析、做出自己评价,虽然被推荐者往往给他邮寄来大量的研究成果不能亲自一一过目;3,听取其他大学同一领域著名教授们的意见。这些做法使得他能成功地选拔一流人才。阿尔特霍夫对推动德国大学及其科学研究起了很大作用,他任职期间,是德国大学发展速度是所未有的,也是所谓洪堡着手大学改革的19世纪以后德国大学所达到的一个巅峰时期。是他从财政部争取到巨额的科学研究经费;也是他在各大学建立了大型先进的科学研究所。那么,为什么德国学术界的韦伯、桑巴特、梅尼克等一流学者却都认为“阿尔特霍夫体制”是一个腐败的体制呢?这个操纵凡庸的大学教授命运的体制、强化教授们奴性的体制的本质是什么呢?桑巴特分析说:其一,这样的体制建立在教授也和常人一样,有对名利带来的物质享受追求的本能的弱点之上的,特别是在突然迅猛走向现代社会的时代;其二,经过近百年大学扩招的德国,研究人才市场供给远大于需求。更具体地说来,要取得教授职位,除了必须要有博士学位,还至少要有四至六年的研究成果积累,才能提交申请教授资格的论文,通过审查后才具备申请教授职位的资格。按照德国大学一个研究领域一个正教授职位的讲座制,要获得填补这样空缺职位机会是十分渺茫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追究和总结纳粹成功上台各种要因的时,许多学者的反省中,就把当时大学教授们对阿尔特霍夫“独裁”体制的臣服,看作以后大学教授屈服于纳粹体制的前奏,例如,有的德国学者就说:“那时候我们没有学会作为一个自由的人去言说、去行动,阿尔特霍夫死了后,依然这样,还是沉浸在对上司的恐惧之中,所以当纳粹上台时,他们都会一一失去节气。”,还有人说:“他无视教授会的推荐权,实施专制的人事制度,犹如是他对大学施与恩惠,培养教师们臣服教育部的奴性。他就是利用学者间的竞争暴露出来的人性的弱点。为何德国的大学人都对纳粹体制毫无抵抗,这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历史原因。”(同上,100-101页)桑巴特看到的是教师们所谓“人性的弱点”———怕丢饭碗和得陇望蜀的无止境的、强烈的名利欲;韦伯看到了“人治”行政体制的要害。尽管洪堡等提倡“不为面包的学问”,但是实际上德国大学教师们也不会不为名利所动。德国大学一个学科只设立一个正教授的讲座制,各个大学间的正教授工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别,名气越响,可以通过应其他大学招聘跳槽的手段,改善自己的收入、待遇和研究条件。如果正教授不能得到国家的充分的研究预算经费的支持,也很难在学术上与其他得到国家经费支持的同行竞争。(同上,61-62页)与当今中国大学的情形很相似:正教授兼有研究所所长等行政职位的话,无论在经费支配、掌握的人事权力(可以拥有更多的助手—。所谓助手,包括编制内的副教授、编制外的副教授、编制外讲师以及正在争取获得教授资格、博士学位的年轻人),乃至自己的薪俸收入,都远远超过不担任这行政官僚职务的正教授。因为操纵了经费和资源,在研究条件上,如前所述,实验室的设立和运用等条件优越,也更具有竞争力。当时的研究者把所长看作“国王”。(同上,70页)于是,就形成一个奇突的行政化体制,所长掌握生产资料(资源来自国家、国民的税金),手下的“助手”成为雇员,同时也像德国当时爆发的劳资纠纷一样,研究所的雇员与他们的“国王”雇主发生冲突,尽管没有发展到激化程度。比如,1907年发生过普鲁士全国大学理科助手要求教育部增加工资的运动;1911年普鲁士副教授联合会要求教育部限制研究所、所长对他们无限制使用的权限。(同上,70页)一些自然科学研究者,作为助手在订雇用合同时,都得守诺合同规定的在该研究所取得成果,最终都得归于该研究所,也就是所成果带来的名利都得归于作为正教授的研究所所长。能掌握研究所经费人事大权,得到高额薪俸等利益的正教授当然是少数,是那些与阿尔特霍夫亲近的教授们,阿尔特霍夫在关于各个领域的正教授任命时,也必然听取这些人的意见。(潮木守一,《德国的大学》,讲谈社,1992,268页)因为无论是学生还是编制外讲师大多是年轻人,都热切想取得博士学位或教授资格。而掌握审批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权力都是在正教授手里。于是学生都倾向于选择听讲正教授的课程,所以在课时费的收入上,编制外讲师的收入也不是正教授的这项收入的竞争对手,到手的报酬非常可怜。19世纪50年代之后,晋升为正教授变得越来越困难。自然科学领域,1860年至1884年期间,平均时37岁晋升为正教授;1910年至1919年期间,要41岁才能得到晋升;1920至1922年平均为43岁。到了20世纪,要有更长的年限呆在编制外讲师的位子上。1860年平均8名编制外讲师竞争一个正教授职位,1920年时20名编制外讲师竞争一个正教授位子。(《建立德国现代科学的官僚》,68-69页)

阿尔特霍夫掌权的时代,韦伯注意的是当时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官僚体制中的“强人管理”的弊端。韦伯对为普鲁士现代教育做出贡献的“强人”阿尔特霍夫个人品格与管理能力没有恶感,却强烈批判普鲁士教育部对大学教授任命的人事干预,原因就在于:这种国家行政权力操纵下的人事制度,单凭官员个人的品质也很难保持它的廉洁。韦伯当时最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大学的人事制度的变化,即工业大生产也开始瓦解德国大学里的传统的人事制度习俗和洪堡的理念。大学自然科学和医学领域最先出现了大型研究所。这样的研究所,不仅只有得到国家行政机构教育部的拨款才有可能创建和维持,而且,因为规模大,原先讲座制的人事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大学教师的主力军——取得了大学教师资格后不拿国家薪金的编外讲师制度开始瓦解,出现了类似美国大学里的助理教授的职位——从属于教授(所长)、也领取国家薪俸。另一方面德国大学的文科的研究班(seminar)授课制度也因为需要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制在19世纪后半很快在整个德国普及起来。国家通过大学教师职位、薪金的经费预算牢牢地控制了大学教师的人事制度。为这个人事制度,韦伯挺身抵抗、捍卫将要被国家行政当局或垄断资本全部攫去的“大学人”的“学术自由”。 例如,贝恩哈德事件是普鲁士教育部第一次出现不经过柏林大学教授评议会认可,自行任命贝恩哈特(Ludwig Bernhaed)为柏林大学经济学教授,背后有隐含着这样事实:当普鲁士政府见到不顺眼的学者占据了教授职位的时候,就会任命一位迎合政府政策的人为教授。通过这样的任命来消除前者的影响力,而且含有对前者惩罚的意思。所以,韦伯等人把后者取得的职位叫做“惩罚教授”。国家一开始掌握这一人事权,就把政治信仰列入审查的标准之内。1894年发生的阿隆斯(Leo Arons)事件是一个典型事例,因为他是社会民主党党员,连编制外讲师(extraordinarius)的资格最后也被剥夺。这事件也是大学完全丧失学术独立人事权的一个分界线。1898年6月关于国家高等教育机关的编制外讲师雇用的行政处分的相关法律在议会通过,从此法制上对编制外讲师处分的最终权力归于教育部长。1899年,33岁的副教授克尔特·布莱奇希在他编辑的《普鲁士年报》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就遭到阿尔特霍夫的惩罚,被阿尔特霍夫叫到教育部谈话。阿尔特霍夫警告布赖奇希,你31岁这么年轻就被提拔为副教授,不知恩图报,却批判政府。为此,布莱奇希付出26年的代价——到57岁时才晋升为正教授。(同上,78-84页)到20世纪初,政府根据财界———德国中央产业界联盟的意向来任命教授又成了普遍的现象,所以,出现政府限制信仰社会主义的学者担任大学讲座之教授职位的措施。韦伯的好友罗伯特·米歇尔斯就是因为是社会民主党党员被排除在德国大学门外。还有,我们还可看到,格奥尔格·齐美尔这样的哲学家因为是犹太人,宗教信仰和民族也成了那种人事任命制度的牺牲品。国家在行政上对大学控制的强化、资格考试使得大学进一步沦为职业训练的场所,编制外讲师制度的动摇,同时影响教师和大学生的生活根基和学术生涯的追求,使得当年洪堡把学生也作为具有创造力的一员,把学生和教师一样看作是科学研究的“学徒”的理想彻底毁灭了。只有极其少数学生甘心把人生来赌一把,铤而走险。瓦尔特·本雅明就是一个典型。

教授群体本身品质也为这种行政化所腐蚀。19世纪末柏林大学因为它在普鲁士的特殊地位,柏林大学教授中也很明显出现利用权力的接近和转移来谋取名利的腐化倾向。韦伯痛心地说:“在柏林大学,像其他地方一样,也有一些具有保持强烈人格的学者,继承、保持其学术团结与独立于高层教育行政当局的光荣传统。但是,人所共知,这一个群体的人数并非在逐渐增加。不幸的是,对柏林的教授们来说,距教育部的大门是如此之近,很容易发生这种事情。这种令人不快的形势一直有不断恶化的趋向,普鲁士的‘地方大学教授’向那些实际上或据说是有影响力的柏林同事写信诉求和抱怨,希望后者能够在‘高层决策者’中为他们说情。个人与教育部关系的这种围绕权力运作——实际上已经在每个领域或多或少地以公开的形式在发展-——毫无疑问,这也经常被某些杰出的、具有鲜明个性的柏林的学者们运用于他们的学术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即使大权掌握在一个不懈地追求学术绩效的评估客观性的人的手里,当一个人控制这么多赞助权力的时候,仍旧有被他个人偏爱与兴趣好恶所左右的危险。”(参见《韦伯论大学》)1902年也有学者曾这么评价阿尔特霍夫体制的利弊:“从教授会的立场来看,他们的推荐被否定,当然感到是一种对于他们的见识和良知的侮辱。但是,其反面也是对教授会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的一种批判,教授会推荐并不是经常都从候选人的研究才能出发,往往是从人间关系来考虑,与家族关系、所属学派等等各种私利被纠缠在一起。总之,大多不是出于实力这个要素来推荐,而是搞一些阴谋小动作。结果长时间历史形成的惯例,教授的评选方式,在我们中被作为一种合适的方式,让不合适的人占据了合适的岗位,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德国的大学》,270页)以后还有学者更明确把教授会决定人事的传统说成导致德国大学衰退的原因:“如果亲自用自己眼睛看看教授会里面是如何决定选考的,就不会再对它有所敬意没有再比这个谁也不负责任,缺乏良知的组织了。通常教授提名的都是与他一起工作的人,就算是征求专家的意见了,若是谁也不拿出自己意见的时候,一个教授的意见就成了全体教授的意见了。不够水平的人就会得到满口的称赞,是为了排斥本来就不准备提名教授心里的真正合适的人选。19世纪初德国大学被称为俸禄大学(Pfrundeuniversitat)和家族大学(Familienuniversitat)。前者中世纪以教会组织内根据地为发放的俸禄。因为有固定收入来源,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位,于是,教会内部教育职务也逐渐形成,世袭接替的变相家族制度。因为这样传统,所以在教师选考的时候,往往重视的不是能力和实绩,而是考虑亲缘、人情关系。这不仅在18世纪德国存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大学也有同样腐败现象。(《德国的大学》,270页,另参见《韦伯论大学》)

    百年前的德国的大学,同样也受到大工业与现代商业的“金钱利益”取向影响,维系个人自由的人文主义传统也正在迅速消失。一方面,大学及其自然科研机构随着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规模也迅速扩大,导致雇用人事体系变化,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泛滥的普鲁士国家行政强化其对大学及其研究机构人事权的控制;另一方面,产业经济高度发展,商业利润至上主义业已渐渐抬头,商业人才需求的增加,使得完全是实用学科(商学)和实用学科的大学(商学院)进入了大学体系。1904年马克思·韦伯考察美国的大学时,也已经看到传统行会式的学术管理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行政体系下的德国大学,在大工业生产资本主义体制中已经失去活力,美国的商业管理主导下的大学将有无限的生机。所以,韦伯既对德国大学传统的学术圈内手工业行会性的教授自治不满;看到了美国大学的体制中的商业自由竞争使得大学教学与科研更具有活力,又对德国政府强化对大学人事权的控制表示深深的忧虑。韦伯对由教授会决定人事还是由国家机关决定教授人选的两种制度都有异议,相比之下,还是更加警惕来自国家的干预,因为两者不是同一等量级的权力渊源。关于人事制度,美国大学是依靠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来决定雇佣人选,决定权力既不是出于国家、政府行政机关,也不是由教授会这样职业团体来决定。

到底何种学术人事制度、学术评价制度为好?对大学行政管理的限度应该如何设置?我想,制度固然第一重要,但是无论哪种制度、法规,关键是这种规则要建立在绝大多数人共同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行政管理决策者官员和研究者、大学人自我约束的道德问题很重要,特别是大学人、研究者的道德水准问题更为重要,因为万一来自行政方面的错误的、强制的干预,倘如学者们还能保持群体一致的道德规则和水准的话,会一起坚决、有力地抵抗这种无理、强制、错误的干预。最近似乎个别坚持制度决定论的中国著名学者的信仰,也因考虑到改革者品质这一人的要素发生了动摇,如郑也夫在博客中也谈到对今后是否还有能从事改革、建立有效制度的人才、群体表示忧虑。

本文谈到的百年前德国大学行政化产生的许多这个现象似乎与中国今天行政化很相像,但是当时德国大学世界一流,为何?——这是笔者希望读者独立思考的最重要问题。(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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