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初,陈独秀形成的政治主张是,以国民政治取代政党政治、以国民运动取代政党运动。这一主张发布后,国会议员汪叔潜来信批评,陈独秀复信回答,这一通书信刊登在《新青年》二卷一号的“通信”栏目中。
陈独秀对汪氏的回答是:“近世国家,无不建筑于多数国民总意之上。各党政策,非其比也。盖国家组织,著其文于宪法,乃国民总意之表征。”这里一连用了两个“国民总意”,如果翻阅早期《新青年》,不难发现,在谈及国家政治问题时,“国民总意”是一个高频出现的词。这个词最早使用的是后来成为北大教授的高一涵,《青年杂志》创刊号上有高氏的《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文曰:“故生此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则在本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国民总意General will,为引导国政之先驱。”“国民总意”是高一涵首用,但非首创;这一概念创自卢梭,也来自卢梭。卢梭思想对高、陈诸人的影响,再次表明《新青年》思想资源的法兰西化。
对于西方思想,早期《新青年》来者不拒,也良莠无分,但却有自己鲜明的价值偏好。就在本期“通信”栏中,陈独秀回答一位名叫程师葛的读者来信,说:“窃以代表近世文明者,推英德法三国,而英俗尚自由尊习惯,其弊也失进步之精神。德俗重人为的规律,其弊也戕贼人间个性之自由活动力。法兰西人调和于二者之间,为可矜式。”矜式者,尊敬而效法也。高一涵在《青年杂志》首卷三号上有《民约与邦本》,着重介绍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国家学说。这三位的排序,不仅是时间上的递进,更是价值上的递升。近代国家理论,由这三位“造成掀天震地之伟绩”,它自霍布斯始,洛克是“登堂”,卢梭为“入室”。如此高推卢梭,盖在于卢梭国家学说的核心之一便是“国民总意”。
既然在洛克和卢梭之间,《新青年》最终选择了卢梭,那么,卢梭的问题自然也就成了《新青年》的问题。问题在于,国家建构,洛克的《政府论》(下)说得十分清楚:“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如此清晰的表达,《新青年》视而不见,哪怕是在专门介绍洛克的篇幅中。相反,一个含混不清而又带有致命隐患的“国民总意”,却被《新青年》置为上宾、频频出镜。很显然,在观念形态上,与天生带有灰颜色的“个人财产”相比,“国民总意”的道德色彩更鲜明,也更容易赢得大多数,尤其是青年。
是的,《新青年》鼓励青年不会在财产权上作文章,却会鼓励青年为争取自由意志而奋斗。《新青年》的众多篇幅,并不少见“自由”,却很难让人感到它是自由主义(尽管它对自由主义也有所介绍)。产权和产权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古典根基,但《新青年》更多声张的是带有高蹈姿态的自由意志和自由个性。这并非不可,但,在国家建构上,认为国家不是出于保护个人产权的需要,而是构成于所谓的由“自由意志”形成的“国民总意”,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实上,个人意志如果是自由的,就很难形成什么国民总意。“各师成心,其异如面”,天底下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总意”云云,其何云哉。当然,“总意”并非不可以锻炼,但它一旦练就,肯定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倒毋宁是个人意志不自由或有所不自由的表征。
“国民总意”一词来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貌似思辨,其实在绕。绕来绕去,一直从自由绕到奴役,绕到极权主义。个人自由,不但被国民总意请君入瓮,居然还让你感到,你是在服从自己。卢梭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因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服从这个集体就是服从自己。这服从“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自由居然可以迫使,这是卢梭的一大发明。并且,在财产权上,卢梭说得也够清楚:“集体的每个成员,在形成集体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
对比而言,国民总意是集体意志,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一个国家,是建筑于所谓的国民总意,还是建筑于财产权利及其保护,这是卢梭和洛克的分野。《新青年》以卢梭为首途,推崇国民总意,这表明由《新青年》所主张的政治道路是法兰西式的而非英伦式的(后一道路自晚清预备立宪失败后即被封死)。可是,《新青年》同仁并未深究,在可以为舆论操纵的“国民总意”面前——《新青年》恰恰是舆论导向的杰出的操盘手——个人自由又在哪里。
陈独秀答复汪叔潜时强调“多数国民总意”,高一涵在《民约与邦本》中声称“此总意之发表,由人民直接集会票决之”。一个多数,一个票决,这就是他们所追慕的民主。这就可以理解,陈独秀为什么反感议会框架中的政党政治,而试图代以普及整个社会的国民政治。前者的民主是代表的、间接的,同时也可以说是少数人的;后者不然,它是多数的、直接的、大的、甚至是运动式的。这样一个原始形态的民主让我们对苏格拉底之死就不感到奇怪。既然苏格拉底的信仰违反了国民总意(多数的),这些多数又集会票决他非死不可,那么,他还能不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