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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依法维权”
 邵建 发表于 2010-5-7 10:54:00
 
  湖北竹山县一位无业妇女租用民宅装修开餐馆,被认定违规装修,且逾期未缴罚款,被法院裁定执行总计14万元的罚款。经过一周的求情、上访无望后,该妇女当着县装修办主任的面喝下农药……

  事发之后,当地县政府在认定装修办的相关责任同时,指出“当事人采取喝药的方式也是不妥当的。事后劝导要依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方式。”自各地政府疯狂拆迁以来,依法维权这个词,不时见诸媒体。看起来,我们果然进入了法治社会,官员张口就是法;什么都要依法,连维权也不例外。但,恰恰是这个词本身,表明我们的官员,从根本上就不懂法。

  维权是个人权利受到不当侵犯向法律求助的一种方式。但,从实际情况看,向法律求助远远不如向主管行政的政府求助来得多,比如信访。这本身就可以见出法律在本土的薄弱情势。大量非法拆迁,民众告诉无门,盖因法院对此类事项作壁上观,除了它站在政府一边介入拆迁外。因此,维权的对象不是法院是政府(信访办属政府),这正是法治不正常的情形之一。至于上述这位妇女,先求情后上访,它当然不会去法院,因为就是法院判她罚款14万。县法院受县政府管辖,法院如此滥罚,她只好找政府。上访无果而自杀,政府却无关痒痛地说要依法维权,我不妨替她问一句:法在哪儿。

  如果有法,如果按法办事,也就不会有维权这个词。这些年的维权案例,基本上是政府公权对个人私权的侵犯,尤其表现在拆迁上。维权之难,不亚蜀道,绝望之下,自焚、自杀之类的事件,已经不绝于耳。对此,有的官员便用这样的词汇说话:要依法维权。殊不知,这种说法在法理上完全说不通。

  依法维权,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主体。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正如依法的主体是权力。依法云云本是对权力的约束,依法维权无异把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权利头上。须知,在公权与私权的对待中,只有权力才需要依法,权利则没有依法这一说,它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现代社会,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能够提供这种保障的,是作为权利护法使者的宪法。宪法的用处在限制权力,因为公权在实际行使时很容易侵害个人权利,而且是本能地侵害。所以,从法理上讲,政府一定要依法行政,否则就是暴政。这里的法,首先就是宪法。政府权力来自宪法授予,所谓法无授权则不为。这就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一个基本规范,即它不得违反宪法而作为。这样的作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一桩法治国家很严重的指控:违宪。违宪说到底就是违权,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防止违权事例发生。因此,政府,只有政府,才是依法这个词的唯一不二的主体。

  维权不需要依法,更何况无法可依。权利既然是法的保障对象,它就可以享受这种保障。当然,这种享受是有义务的,即你的行为不能侵害他人。但,这不是权利依法,而是它不得违法。侵害他人权利即有违法之可能。这里,依违之间,性质迥然。对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难道我们可以有一部禁止维权的相关法律吗,当然没有。如果没有,依法又何从谈起。维权是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自我救济,它本身就受法律保护。因此,依法不是维权的事,而是政府的事,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维权的权利能够兑现。至于竹山县政府要劝导这位妇女依法维权,言下之意,好像连自杀都不合法。在法理上,不依法是要受追究的,假如官员有权力不让人活,难道还有权力追究这位妇女的死。一个假仁假义的依法维权,张口之际便露出我们的官员在法律上的无知。

  另:这条新闻让人不可思议处,便是这个县政府居然还有装修办。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职能又是什么。政府各级衙门庞大又芜杂,早已让纳税人不堪重负。早些年的行政改革(当时说成是政治改革)看来不是越改越少,而是越改越多,装修办就是证据之一。从它这次的罚款额度看,它的存在,或者是以罚款为当地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是政府为安排人头,因人设岗,但财政紧张,没有足够拨款,因而让它向民间敛财以自生。这里当然只是推断,实情如何,还需要当地政府向公众说明,也好让我们长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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