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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为什么不正义
 邵建 发表于 2010-5-13 12:04:00
 
赵作海案真相大白后,媒体用这样的题目报道“河南省将立案追查赵作海案责任人”,报道说:“商丘市随即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提出以下要求”,其中最后一条是“商丘市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原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希望媒体对这一条有后续报道,相信舆论对此会有强烈的关注。但,对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仅仅到此为止。因为检察院两次退回案件,理由是此案有重大缺陷,不具备起诉条件。而且检方对警方的刑讯逼供也完全清楚,比如检方现在后悔:“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那么,检方为什么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答案显然,它没有这个力量,因为是当年政法委开会决定起诉。在权力架构上,检察院必须服从这一决定。因此,就该案言,检方当时如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这个冤案就不会发生。

  如果我们不能忽略那次会议和该案之间的因果(卷宗俱在,当不难知道当时是谁主导,又是谁拍板,这才是最重要的责任人)。但,更重要的是,在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同时,不能忽略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本身的缺陷,这一缺陷足以让我们每一天都在产生“赵作海”,哪怕是在昭雪的同时。

  法律体现正义,但法律靠什么体现正义,这是一个问题。答案其实十分清楚,法律的正义是也只能是程序正义,此即,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便不足以彰显。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难道没有程序吗,一个案件下来,公检法各司其职、各有分工,这不是程序是什么。然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分明有程序,就像我们有法律;但却看不见正义,看见的却是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之类的冤案。

  程序为什么不正义,这里牵涉的便是程序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也必须靠执法的人和司法的人,运作法律,法律才能活起来。但,世间万物,人是靠不住的,尤其是握有权力的人,包括那些权力意义上的执法者和司法者。由此,法律才需要设置一个程序,这个程序首先不是用来对付犯罪嫌疑人,而是对付处在法律程序各个环节上的人。程序的意义在于,不能让程序的各个环节成为某种权力的直通车;相反,必须让各个环节上的权力,形成彼此间的抗衡机制。这样的程序才符合程序设置的本意,即制约权力。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检方有权对公安的案件构成否定,法官有权对检方的起诉构成否定。只有在程序中让各种权力各有担当,又各自负责(这种负责意味着后者对前者可以形成必要的否定),程序正义才能逐步成形。

  针对赵案,媒体的追问很有力度: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原因很明显,公安错了,检方没有权力纠错;检方错了,法院亦没有足够权力判错。于是,起点错了,后面又缺乏可以改错的抗驳程序,所以只能一错再错,一错到底。这,当然也是一种程序,它是以公安领头、检查其后、法院殿尾的一条龙程序,权力往往掌握在龙头那里,而且凌越于程序之上。这是本土法治状况中最常见的程序,和程序正义相当隔膜。程序正义的要求是权力不能在程序之上,只能在程序之中;而且程序之中的权力,不能是一种权力,必须是彼此切割且不能互相支配的三种权力。如果没有这些原则作为程序的必要条件,程序固然是程序,但却很难产生程序正义。

  对正义来说,程序与权力的关系,是权力服从程序,而非程序服从权力。毕竟法治国的本义是权力依法治国,而非权力以法治国。如果法治是通过程序得以体现,那么程序之上就不应该有任何权力。这几乎是一种必然,程序之上的权力很容易把程序当做执行自我意志的工具,由政法委领导的公检法一条龙恰恰就是这种情形的写照。饶有意味的是,这次为了纠错赵案,商丘市政法委召开的是由公检法三方参加的联席会议;殊不知,当年正是同样性质的会议,形成了本来可以形不成的赵案。我的意思是,即使政法委的权力架构难以即刻进行结构性的改革,程序之上的权力在改革上依然可以有所作为。只不过,这里的有所作为恰恰是传统道家提倡的“无为”或“不作为”。显然,这里的不作为在意义上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其积极意义正在于它是为了让程序中的各种权力充分作为。这显然也是一种改革,而且是渐进式的,望识者明察。

  

 
 
  • 标签:程序 正义 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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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程序为什么不正义
     大树(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4 11:44:19
     
    大树(游客)程序不正义,因为利益没有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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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程序为什么不正义
     xiao sha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5-15 0:27:41
     
    xiao shang(游客)
    以下引用大树(游客)在2010-5-14 11:44:19发表的评论:
    程序不正义,因为利益没有厘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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