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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人也是公民
 邵建 发表于 2010-10-13 19:49:00
 

  甘肃兰州一名网友,每次到网吧刷二代身份证上网,半个小时内都会有警察赶到网吧对他进行盘查,因为他是两劳释放人员。兰州警方对此解释,有“犯罪记录”的人在使用二代身份证上网时警方会收到提示,并赶往盘查。警方还称,这种盘查不会取消。不独兰州如此,广州一位有过吸毒史的市民也致电报社,诉说他的类似遭遇,上网、住店、买票……,只要用到身份证,警方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警察就会赶到,然后他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半年多已经十几次了。

  看来这不是某一地的问题,它是否通行全国,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样的举措说轻不妥,说重违法。就后者言,它非法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上述兰州网友,和我一样,也是国家公民。如果我无法想象我在正常使用身份证时可以招来警察,我就无法接受这两位和我一样身份的人只要一用身份证就遭致警察盘问。当然,世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我没有兰州网友的“两劳”经历(这个词本身就不法治,尤其是劳教)。但,服刑只是他人生中的一段,当他完成刑役,其身份和我们所有的人毫无二致。谁都没有权力因为他服过刑,就将他打入另册,永久或长久让他接受警方监控。

  只有一个理由可以为警方提供该举措的辩护:既为罪犯便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敌人。但敌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按照我们过去的传统,一小撮阶级敌人只许它老老实实,不许它乱说乱动。不但警察可以监控,人人都有责任监视他们的一举一动,并随时检举揭发。今天,兰州等地的警察类似于把(曾经的)罪犯视为(永久的)敌人;然而,这样的举措明显有违我们正在追求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

  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没有敌人这一说,除了外族入侵。这样的国家是全民国家,只要一出生,人人都是公民,除了自然身份上的公民,年满18岁,还是政治身份上的公民。和公民对应的概念是罪犯,即公民如若触犯刑事而被判刑,他不但被取消人身自由,而且同时被剥夺相应的公民权利,以此作为他犯罪的惩罚。但这种惩罚不是永久性的,它随着刑期届满而自动取消。因此,当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时,他便再次获得公民身份。宪法像保障他人一样也保障他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兰州那位网友,既已满刑,就已经获得自由身,警察对他的盘查,正如同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盘查。这样的盘查,于法无据,有“有罪推定”之嫌,更重要的是该行径直接抵触了宪法法典。这时警方抬出任何理由比如维护治安等都无用,执法者必须依法执法而不能违法执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臻于法治文明。

  和“公民/罪犯”对应的范畴是“人民/敌人”,这是一个二元对立的社会,人民之外,便是敌人。既然是敌人,永久都摆脱不了霍桑笔下那个罪恶的“红字”,永世不得翻身,还可以再踏上一只脚。这样的语言我们都很熟悉,但这样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然而,如果我们没有法治社会的保障,人人都没有安全感,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可能变成了敌人。因为罪犯是法定的,敌人是随定的,它有太大的主观性。今年7月《南都周刊》报道“房产局前副局长日记曝光强拆手段”,其中记录一个副区长的会议讲话:“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上访本是公民权利,但某些公权者为了让警察阻止,一句话就把他们打入敌对势力。既如此,针对敌对势力的举措也就没有法律顾忌。比如,不久前《河南商报》披露,某市民被列为“高危上访人员”,每次使用二代身份证都会被警察赶到盘查,以致无论“去网吧上网、去宾馆住宿、到银行柜台取钱等,凡是需要身份证上网登记的地方,他都不敢去”。由此可见,有了敌人或敌对势力这一惯性思维或借口,公民各种正当权利便形同沦陷。

  罪犯不是敌人,或,公民社会无敌人,这是国家法治化的一项基本要求。落实到这里,应当立即将所谓“前科记录”从公民身份证的芯片中抹除。因为身份证是公民身份证,不是良民证,有前科的人也是公民。

 
 
  • 标签:前科 罪犯 公民 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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