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血案发生后,由于肇事者嚣张,遂引发广泛民愤,并产生全国影响。于是,河北省委和省政府相继有了态度。从《新京报》得知,河北省省长在近日一次会议上表示:“对于河北大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目前省委已经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入驻河北大学处理此事。”这是报纸语言,该省长的话是原话还是原意,我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读者对河北官方的这一态度一定非常嘉许,这当然也包括我本人,我尤其嘉许其中的“依法”二字。但,也正因为此,我还想就依法二字延伸一下我的看法。
按照权力分工,行政归行政,司法归司法。处理这一血案的责任方主要是法院,行政方的公安和检查当然也有侦破、调查和提起公诉的责任。但显然,包括案子的最后定性以及量刑等,主要还是司法方的事,它应当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当这个案子业已进入公共视野,我个人认为,不但行政方面的干涉越少越好,哪怕是积极的(能积极干涉就能消极干涉);而且来自行政方面的言论也越少越好,最好是不言论。因为这纯粹是一个司法问题而非行政问题。当行政权事实上大于司法权的时候,前者尤其需要自律,否则它就会对司法形成自身力量以外的影响。比如,以上报道引述此案,用的语言是交通肇事案,河北警方也正是以涉嫌该罪为名批捕肇事者。但问题在于,法律界的一些人士认为,这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血案发生的地点不是开放的马路,而是相对封闭的校园)。这是两个不同的刑名,直接影响量刑的结果。当然,案子的性质如何,最后取决于法官。之前,如果我可以对案子的性质发表我个人的意见;那么,权力的行政方却不适宜像我个人这样,可以自由表述。本来案名就很微妙,况且此案性质究竟为何,又不在它的职分。它的表述其实是一种意见,对案子的判决方向可能会产生不该产生的影响。
同样,“依法严肃处理”固然很好,但显然还有更好。那就是“依法处理”则已,并不需要“严肃”。一个法治社会,比如西方,一切依法办事(尤其办案),这就很正常,也很严肃。难道法槌落下,全体肃立,还不够严肃吗,甚至可以说法相庄严。但在依法之外,还要强调严肃,其意无非“从重从严”,这就让人从法治之外听到了人治的杂音。法条是死的,法官是活的,面对法条,裁量权不言而喻在法官。法律框架内的严与宽,法官是听自己的,还是听指令的,这就很难说不是一个问题。事实上,“依法严肃处理”就是一条行政指令。比如报道中有该省相关负责人的介绍,说该省对此事很重视,“对有关部门做出批示,要尽快侦破,依法严肃处理”。我不知道司法机构是否属于这里的有关部门;如果从依法的角度看,行政是不能给司法批示的,这是法治大忌。再者,批示办案也让我悬疑:如果没有来自省上的指令,该省司法是否既不依法、又不严肃?如果该省依法办案一直成为正常,那么这个批示又有什么意义。
我注意到报道说:“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于是,绝不会如何如何。调子不可谓不高,决心不可谓不大,并且面对这样一个公共事件,我相信它的确也不难做到。惟其如此,我必须表示一下我的不同。我得承认,此案对河北的形象(应该说是对权力的形象)产生极为糟糕的影响,从中我们看到了权力的跋扈与嚣张。但,这个案件如果依法处置,在我看来,不是也不能是因为权力的形象,而是为了那个逝去的花样年华的生命。就此案,我们对法律的诉求,只是希望它能给逝者一个公正,这是法律的正义性所在。除此,我们并不需要法律多做什么,否则我会担心法律不免沦为其他对象的工具。须知,法律正义是为了公道,不是为了形象。
以上文字并非挑剔,我们的社会正面临极为艰难的法治转型,权力应该起一个带头作用。既然此案表示要依法,那么,从说的到做的,我们就不妨用法治眼光来打量,以期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逐步养成依法的自觉与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