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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权利”与“权力”
 邵建 发表于 2009-8-8 17:41:00
 

权利与权力,音读相同、词形相若、语义相近,故易混淆。而这两个词在英文中由于音形义全然不同,则无相误之虞(权利英文为“right”,权力则为“power”)。“right”最初被译为“权利”,当是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和《公法便览》时的事。而我们今天混淆于权利和权力,庶几也滥觞于此。例如在《万国公法》中,既有这样的句子:“国使之权利,皆出于公议”。又有那样的译述:“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显然,后一句的翻译用词是对的,而前一句则错了,其中“国使之权利”当为“国使之权力”。然而,权力还是权利,他却没分。没分,是因为他有苦衷。在《公法便览》之“凡例”中,丁韪良诉过这样一番苦:

“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的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为不得已而用之也。”(引文转见《北大法律评论》一九九八年第一卷第一辑《话说“权利”》文,作者李贵连。)

译事固难。丁韪良不曾料到他之不得已所带来的后果;但在我看来,当时情实也并非已而不得。所谓“有司所操之权”为什么不可以具化为“权力”,以与区别作为“凡人理所应得之分”的“庶人本有之权利”?用一个“权”字含糊,后人(比如,胡适或胡适的译者)也跟着含糊,所以,讹错至今。当然,一个洋人,半个中国通,不好苛求,也就算了;但他身边那些协译的中国人分明是有责任的。遗憾的是,这个责任看样又追究不下去。一则它并不仅仅是个语词的问题,或者说,语词首先涉及到的是国家理念及其法哲学,这就难为当时那些作为文字匠的协译者了。再则,仅就语词言,古汉语(包括现代汉语)在权利和权力的语用上有其相通,那么,协译者为什么不可以大而化之地以“权”化约?

查《辞源》,权利释为“权势与货财”。证例为《荀子·君道》“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另外《荀子·劝学》亦有“权利不能相倾也”。

再查权力,《辞源》释“权势和威力”。证例见《汉书·贾谊传》,“况莫大诸侯,权力且十此者乎?”《后汉书·南匈奴传》谓为:“各以权力优劣、部众多少为高下次第焉”。

如果比较一下,荀子权利之“权”和前后汉书中的权力之“权”,是一个意思,《辞源》俱释为“权势”。权势是一种力量,也即权力。因此,古汉语中,不仅权力是权力,权利首先也是权力,只是它比权力多了个“利”即货财而已。

循着这条思路,《现代汉语词典》解“权利”时,则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辞海》释“权利”,共两条,古义同《辞源》,现义同《现代汉语词典》,为“法律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由此可见,自古及今,权利之“权”,俱权力之谓。然则权利与权力相淆成习,又何怪之有?

该是结束这淆混状况的时候了。

在我看来,权利与权力,如果是在个人与国家(政府)的对待关系中,它们是截然两分的,其分属如下:政府有权力而无权利,个人有权利而无权力。

解释这个问题,需要援引一种国家理论。不同的国家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肯定不一样。比如前现代,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理论是“君权神授”说,这种理论只有君权(力),没有民权(利)。路易十四说得清楚:臣民没有权利,只有义务。而现代以来的所有民主国家,其社会建构无不以“天赋人权”说为基础。这种理论权利优先,正好和前一种说法翻了个。因此,从“君权神授”到“天赋人权”,亦即从“权力”到“权利”及其两者之关系,便是我展开论述的框架背景。

现代作为一个“权利的时代”,那么,人的权利究从何来?“天赋人权”答曰“天”。天即自然,是自然与人以权利,这种权利又叫“自然权利”。比如人的第一种权利即是“生命的权利”,是谁赋予了人的生命,或谓人的生命来自于谁?从人作为个体的角度,可谓母亲;从人作为类的角度,则谓自然,而前者从根本上也归诸后者。既然人的权利来自自然,就意味着该权利除了自然外,谁也不能让渡(专指生命权和自由权)、谁也不能剥夺,借用中国古代孟子的话“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也就是说在自然面前,人人权利平等。

然而,以这样一种理论按之历史,无论史前还是史后,庶几为乌托邦。因为,不是人人权利平等而是人人权利不平等的历史,占据了人类有史以来迄今为止的绝大部分时间。事实上,造化既赋予人以相同的自然权利,同时也赋予人以不同的自然(能)力。而自然力的不同,便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成了不平等之源。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进化却未能使人摆脱动物身上那种弱肉强食的蛮性遗留。自然力之强者不但在面对自然时获得其生存优势,而且更把这优势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生存强势,即力之强者获得对弱者的支配,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欺凌和压迫。这时,自然的强力就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变成了我们今天所谓的“权力”。作为一种野蛮的自然之力,它具有扩张的本能,在其扩张的既定范围内,力之强者出于利益的考虑,需要将这种权力体制化,于是国家作为一种权力体制,便趁其所需应运而生了。当国家形成之后,为使其名份正当化和合法化,权力者又不断炮制出“君权神授”之类的意识形态。

如果说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形态的出现与形成,那么,在这样的国家形态中,人的权利处于一种被剥夺的状态,即使是仅剩的权利,也被说成是国家的给予。换言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权力。国家(统治者)成了权利的发放者。举一个例子,元前十世纪,亦即商末时,殷周更替,周文(武)王“刀杆子里面出政权”,用暴力夺取商天下,从而使商治下的庶民重新易主。于是,那些庶民的权利如果有,也只能是周王朝的赐予,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朝凭借权力控制了所有的权利资源,它理所当然地又成了天下权利的垄断者。后来周公旦所搞的那一套分封制,就是这垄断者的一种权利派送。这种国家是不会认同什么“天赋人权”的,否则,权力者权利垄断的地位将何以自处?需要指出,当今社会,这种国家形态名义上作古,却没有划上句号,它往往披上现代国家形式的外衣改头换面一番,但骨里依旧。比如,像前苏联那种国家体制,漂亮话说得天花乱坠,但它集天下权力和权利于一身(故谓“极权”),已然就是周天下“王土王臣”的当代版。所以,当我读胡时,一见国家这个庞大的“利维坦”除了权力外又有权利时,不禁兀地一凛。

好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另外一种国家形态,那就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宪政型而非专政型(比如以上苏联)的国家。这种国家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不长,也就几百年吧,它是从前一种国家形态中蜕变出来的,英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就是从神赋的君权走向天赋的人权。而美国因为它的特殊性,因为它的海外殖民地的特点,这个国家从其开始——这可以追溯到当年的“五月花号”——就是本着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通过自愿立约的方式建构起来的。也就是说,美英等国所形成的现代国家理论,其出发点是“天赋人权”,其建构根据是契约理论。下面我不妨转钞两段我在其他场合谈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文字,来说明宪政国家的权力来源及其与权利的关系:

“……既然民为国本,无民则无国。那么,有民呢,是否可以无国?亦可。比如原始人类的伊甸园时代。但,伊甸园里不伊甸,人类身上那永恒的蛮性遗留总是要使他们相互侵害。哪怕就是为了安全,人们也需要一种机构保护自己,而国家就是作为这种机构因约(契约)而生——这就是西方契约论中的国家源起。

具而言,人们是这样组成国家的,即拥有自然权利的人们——这个权利也叫‘天赋人权’ ——把自己的权利割让出一部分,让渡到那个叫做国家的身上,国家因此便获得由每个人的权利转换而至的权力。从权利到权力,一字之转,前者叫“人权”,后者叫“主权”。它们的关系式,不妨就是一句话:权利乃权力之母。”

以上两种国家形态,国家都是权力化身。不同在于,就宪政国家而言,权力来自权利;专政国家则反之,权利来自权力。来自权利的权力,当然是权利支配权力;来自权力的权利,由于它不是自然权利,因而国家统治者可以予取予夺。比如,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领袖为了鼓励鸣放,曾大度地表示:要让人说话嘛。说话居然要让,岂非不让也可以?果然,紧接而来的反右就是让人闭嘴了。然而,如果说话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那还存在让与否的问题吗?非但不存在,权力本身就是为权利服务的,否则,公民们为什么要割让自己一部份权利用以形成国家权力呢?

明白两者间应有的关系,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宪政国家只有权力而无权利。权力自权利转化而来,既经转化,它就已经是权力而不再是权利了。除非以权谋利,否则它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从公民角度,宪政国家的公民们所以立契约以定国家,要的就是国家能够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的实现并不受他人侵害。转从国家角度,国家作为一种委托机构,它由纳税人用纳税方式养护,这就决定了受委托的国家其使命就是对纳税人负责,即为其服务、对其管理、将其协调等,除此而外,国家没有也不应有它自己的权利诉求。设若它有,就是与民争利。这也就是美国为什么几乎没有国有企业的一个缘由。这道理并不难懂,它表现在日常语用上,就是我们总说“国家权力”,而不说“国家权利”。是的,国家本无权利,也不应让它有权利。

至于个人,我为什么认为它只有权利没有权力呢?有权利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权利一般来说总是个人的权利。但,就像政府有权力而无权利一样,个人则是有权利而无权力的。此之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然,这个问题有个语境限制,我是在社会公共领域和日常生活中就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来展开该问题的,至于在另外一些场合,我并不否认个人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力。比如医生之于病人、老师之于学生、法官之于被告、警察之于嫌犯、上司之于属下、哪怕门卫之于访客,似这一类工作关系,都可以用上权力这个词,但这些不在我所说之列。那么,回到社会公共领域,在这个语境里,我要问的是,个人果如有权力,权力何为?

权利和权力的不同在于,前者“利”在自己,后者“力”及他人。上面举的几个例子无不是在一种对待关系中,前者施力于后者,这个力显然带有强迫性和支配性。就像门卫当访客身份不明时,完全可以用这种力量拒绝其进入。问题是,在非上述关系的日常生活中,个人如果有权力,这个力的施加对象是谁?别的个人。那么,个人与个人,彼此之间是权利平等的,你凭什么施力于人?事实上,当你施力于人时,你已经在侵害这个人的权利了。而这正是我在上面分析过的原始初民们的生活状况。也正是为避免这种状况,人们后来才以彼此平等的身份立定契约以建国家,从而把权力委托给国家,通过它来保证个人之间的权利平等。然而,当权力一旦被委托出去后,作为公民的个人就不再有权力可言了。它要权力干什么?同样,如果延宕一下笔墨,上述也大体适合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国家面前,公民所拥有的也是权利而非权力。即使就一个人对政府的抗议而言,也是这个人的公民权利而非公民权力。在宪政国家,凡是有关积极自由诸权项,如集会、游行、结社、言论等,无不属公民政治权利之范畴。我们通常所谓“公民权”所隐含的就是权利,因为,公民对政府所作出的上述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出于自己的权利需要。

权利和权力,混淆既久,廓清则难。尽管这项工作一直有人在做。就像当年胡适试图将“权利”翻译为“义权”一样,就在两三年前,海外学者郭罗基先生专门撰文,提议将“权利”翻为“利权”(当时还引起了一番讨论)。上述两做法好像免去了权利与权力的混淆,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避免,并不根本解决问题。我不妨追问一下,“义权”之权和“利权”之权,到底指的是什么?胡适没有解释过他提出的概念,郭先生则这样说明:“‘利权’是利之权,意为维护利益、追求利益之权”。实际上,“利权”这个词,利的意思明明白白,不用多说。不明白而需要说明的是权。然而,在郭的陈述中,权获得解释了吗?没有。如果按常义去理解,这个权很容易被解释为“权力”,即维护利益和追求利益的权力。若是,既不合作者初衷,又使两词再度混淆。

怎么办?于是,文章最后,我想进一步对两权之“权”作一辨正,最后的辨正。这辨正于我,是尝试性的,我不很自信地写出,不妨用作交流。

在我看来,“权利”之权和“权力”之权是一个意思,即“权限”。权的原始语义之一,就是秤锤的意思,《广雅·释器》曰:“锤,谓之权”。由此可以转义为“衡量”和“权衡”,如清黄宗羲《原君》中的“利害之权”。既然权是一种衡量,而衡量则须有度,这个度就是一种限制,因此,权在这里又进一步转义为“权限”。

如果把权限带入上面那两个词汇中作为它们的通约,这意味着什么呢?即,无论国家的权力,还是个人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事理也的确如此。从前者言,任何一个宪政国家,其权力都不可能无限,表现在国家行为上,即国家不可能对个人和社会形成全方位的支配。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即此意也。为什么?因为人们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它们的部分权利而非全部,比如公民信仰的权利就没有让渡出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信仰权利进行干涉,哪怕这个人信的是一种真正的邪。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限度。这个限度是必要的,否则,国家势必变为全能型的极权国家。这很可怕,至少比有人信邪更可怕。

个人的权利呢?当然也是有权限的。其限度在于,你不能因为你的权利而妨碍别人的权利。举例言,我有唱歌的权利,当我和别人同居一室且别人又值午睡时,我就不能唱歌。这就是权利的限制。也如同美国一位大法官所言:任何人都有挥舞手臂的自由,但却止于他人鼻梁之前。在此,他人的鼻梁就是手臂的限度。个人权利必须是有限制的权利,否则,就会对别人形成伤害(反之亦然),而这就破坏了人人权利平等的社会公则。一百多年前,严复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将书名意译为《群己权界论》,我很欣赏。严复明白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任个人”的自由,而是强调在自由问题上“个”与“个”和“个”与“群”之间的权利之界限。没有这个界限,就没有所谓的公共生活。

据此,权利和权力是否获得了一种新的界说?即

权限之利为权利,

权限之力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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