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伊春警察不但抓记者,而且毫不避讳:“抓的就是记者”。当记者群起抗议时,该市宣传部长却声称“这是误会”。因为规定殡仪馆不许采访,还没来得及通知记者,所以造成误会。且不说不许采访和抓分明是两回事,岂能混淆到一起。而且就这一公共事件言,谁有规定不许采访的权力。为堵一个漏洞而带出一个更大的漏洞,该部长是老实人,他等于不打自招地供认了此一事件中地方权力对公共信息的封堵。谁破封堵就抓谁,这才是记者被抓的真缘由。至于那位指挥扣押记者的公安某副局长更丑陋,他这样向记者道歉:“我刑警出身,是个粗人,希望文化素质较高的记者们能够理解。”这话听来好像干刑警这一行的不过是没文化的粗人而已。你说是就是吧,但这不是你违法拘禁记者的理由。何况这种道歉是把对新闻自由的粗暴干涉变成了一场私人纠纷,别说记者难以接受,我等局外人也一眼看穿该道歉的皮里阳秋和虚与委蛇。
伊春事件不是第一起,更不会是最后一起。因为抓了记者不过是道歉,上下嘴唇碰一下而已。什么惩处都没有,违法成本太低。新闻自由首先就体现在记者的采访自由上,拘禁记者就是侵害新闻自由。这不是道歉问题,至少予以处罚性追究。一定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抓记者之风才能逐步遏制。
二
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的名义进京抓捕作家谢朝平,自然引起媒体声讨。根据本土生活经验,人人都能看出,这不是非法经营的问题,问题在以言治罪。似乎应该这样评论渭南官方或警方的“聪明”:一则为该作者和该书作了次很好的广告,二则表明该书确实触及了自己的痛处,三则使自己也扬了名,有幸成为舆论箭垛。
这里的非法经营,首先是指该书为非法出版;如果出版品非法,经营也就成了非法。可是,为什么会有非法出版品?如果按照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就不会有非法出版这一说。但,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这个行政条令其实经不起宪法推敲。因为任何出版品如果不经过权力手续的审批,即为非法。可是,宪法既然保障公民出版自由,行政又有什么权力去审批言论的自由表达呢?谢作家的书正是因为出版它的该期增刊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所以给渭南警方提供了非法的理由。但,如果从宪法角度,作家只是被非法,真正非法的是警方。捕人行为无视宪法所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因而它之所“非”,不是别的,是宪法。
三
知道湖北省长的名字源于今年两会期间的“录音笔事件”,因此,看到该省长谈雅量的文字先笑出声来:实在很反讽。雅量好不好,好;重要不重要,不重要。为什么?雅量固然好,但,心情好时一脸带笑有雅量,心情不好夺你录音笔怎么办。因此,雅量是靠不住的,其道理正在于权力靠不住。说它不重要,是因为有比它更重要的对象,这就是制度。梁启超有过一篇专门谈制度的文章,说“制必与权力相缘”。它不仅与权力相缘,而且在现代法治社会,制即制约,它的制约对象,首先就是权力。如果一个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权力,权力没有雅量也无妨,它能怎么着。
即使谈雅量,我们需要建构的,也不是个人雅量,而是制度雅量。这里的雅量即宽容,美国一位学者说:宽容是观念和行为上的彼此不同者建立共同体的品质和能力。这里的共同体不妨就是一个“共和”性质的国家。从制度上说,共和就是宽容,它的含义主要不在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团结一致,而在他们能够求同存异,甚至关键是存异。因为这里所“共”之“和”是“和而不同”的和。因此,在共和制度下必得有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存在,并且彼此容忍(此容忍和权力的雅量毫无关系)。如果我们对雅量的诉求不在制度而在握有权力的人,那么我们面临的将是更多被夺录音笔的不雅量,而且连道歉都没有。
四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其实就是对民间的榨取。然而,厦门市规划局局长却声称:“过去二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土地财政基础上的。某种意义上讲,土地财政乃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竞争力!放弃土地财政模式无异于自毁长城。”原来一些舆论倾销的“中国模式”就是土地财政模式,这分明是一种人权负增长的模式。它所谓的核心竞争岂不就是政府权益与民间权益的竞争,而后者在它面前又毫无竞争力。因此,地价暴房价,那神人共愤的高房价就像当年未必不是虚构的“羊吃人”一样,变成了今天实实在在的“房吃人”。政府当然赚的钵满盆满,可是民间底层无以对付吃人的房价,只好放弃地上,鼹鼠一般钻入地下。郑州那位退休矿工为妻女挖掘地下标间的报道极具标本意义,一辈子下来,就是买不起一座房。那么,我们要问的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这位矿工(当然不止他一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如果高速发展的另一面是地下标间,这幅现实图景也太诡异。尝到了发土地财的甜头,当然不愿缩回舌头。放弃土地财政等于自毁长城,我不知道这种表述在权力那里有多大共识。我感觉到的危险是,当民众的居住民生往地下发展时,那掏空了地基的长城是否会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