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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必须保留”的两点错舛
 邵建 发表于 2010-9-10 12:37:00
 
      在对强制拆迁的举国声讨中,署名刘宏长的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发表言论,为强制拆迁辩护,并强调它必须保留。这样的立论有两点错舛:一是法,一是公共利益。这里不妨一探究底。

  刘文认为:“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且不说拆迁户如果有“漫天要价”的本事,政府岂不更有“就地还钱”的本领。问题在于,拆迁人居然要求拆迁户守法讲理,这本身应该是拆迁户对拆迁人的要求。如果我是一个拆迁户,是你要拆我的房,是你要占我的地,一切主动都是你,而我是被动接受我本不情愿接受的命运。此刻,你还要我守法,请问,我该守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你能否具体告诉我。很显然,拆迁户面对拆迁无法可守,正如同他们面对强权时往往无理可讲。我不知道这位刘姓官员是否懂法,然而在拆迁这个场合要求拆迁户守法,恰恰适用错了法律对象。即使拆迁户漫天要价,也是它的权利,你可以不满足(这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市场性质的博弈),却不能说它不守法。这时,如果谈法,唯一适用的对象,是也只能是作为施行拆迁行为的权力方。因为法最终是保障权利的,而拆迁往往导致权利受损;因此,权力在拆迁时必须依法拆迁,不能胡作非为,更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如土地财政和包括GDP在内的政绩等)而不择手段。

  法的错置,并非仅仅发生在刘姓官员身上。比如去年为抗议拆迁而自焚的唐福珍,就被当地官员指为“暴力抗法”。法成了一些官员的口头禅,在我写过的评论中,湖北一农民因强制征地而上访,不但挨打,而且被当地权力部门软禁,软禁的理由是:“帮助他法制学习”。 湖北一位妇女开餐馆被无故罚款,上访无望,当着官员的面喝农药自杀。事发之后,县政府却告诫她“要依法维权……。”法治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于是各地蜂拥而起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更有一位级别很高的官方学者如此解释法治,说它是“强调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这岂非是说“权力即法”)。于是就不难理解刘姓官员的意思:拆迁户不按权力的要求拆迁即为不守法,如有唐福珍那样的抵抗更是暴力抗法。可是,这样的法或法治,是先秦时代法家统治民众的那一套,和现代政治文明正相抵牾。在法治错舛的意义上,官员越是法不离口,便越是权不离手,而且已然到没有限制。

  刘姓官员保留强拆的另一理由是公共利益。他说: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它往往成为权力拆迁的名头,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解释权又完全掌控在权力手里。如果桥梁公路机场之类的修筑是公共利益,给开发商腾地赚钱也是公共利益吗。最近江苏常熟某小区的拆迁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拆迁一个不到十年的小区,是为了打造该市未来的“休闲商务区”。当地官方声称其“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一位官员面对央视采访时亦明白表示商业开发也是公共利益。如果商业赚钱的需要也是公共利益,那么还有什么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实是相对明确的,如果不明确,也可以发动讨论而明确。但公共利益只是由权力单边说了算,那么,正如我曾经指出过的,公共利益往往会沦为权力意志的马甲。

  何况,即使是公共利益就一定要私人利益作牺牲吗。拆迁的困难往往是补偿谈不拢,到手的拆迁款经常在当地和周边买房不够,尤其是小区拆迁。拆迁本身已经是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让步,补偿款偏高本该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公共利益说到底也不过是私人利益的集合,它最终可以换算为更多人可以享用的私人利益。无论机场道路桥梁无不如是,即使常熟那个休闲商务区,亦是让大于或多于那个小区的人在这里赚钱或休憩。既如此,权力为什么要亏待那些为他人腾地方的人呢。如果公共利益可以化解到私人头上,让拆迁户这一部分的私人利益为其牺牲,其实是大部分人对少部分人的不公平。利益公正不能以多凌寡,这是浅显的道理。所以,不要一提公共利益就理直气壮,一谈私人利益就低声下气。没有私人利益哪来公共利益。至于刘姓官员谈公共利益时语词如此强硬,在我看来,正如他既未通法,也未通解什么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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