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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科又添新刑名
 邵建 发表于 2010-11-16 20:45:00
 

  11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农民唐封银被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处以十天拘留的行政处罚。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为:“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是,根据该处罚书(网上有影印件),“现查明,……唐封银夫妇已到广州,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请求公安机关处理。”这是当地一政府工作人员的报案,它不但写进了该处罚书,也成为冷水滩分局拘留唐封银的依据。

  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了”是一种行为完成的语态,可是,准备上访,行为尚未开始,怎么可能造成扰乱呢。法律性质的文书,措辞必须没有破绽。可是,一句之中,居然前后反对。古代酷吏即使罗织罪名也讲究深文周纳;但此处只有深文,却无以周纳,让人感到该处罚书的法律常识乃至文字常识,都是一个赤字。不过,这样的处罚书本来就是虚应故事,目的就是要抓人,抓的理由可以随意编织。据报道,唐姓农民也是因为土地补偿纠纷,和当地政府龃龉。他去广州,不是为了上访(要上访也只是在湖南,或者北京),而是去咨询律师,同时向媒体陈情。结果人在广州被抓回,等着他的,便是现在还没到期的十天行政拘留。由此可见,在当地政府那里,不但上访有“罪”,准备上访也有“罪”,甚至没有上访,哪怕只是咨询一下律师,也可以用“准备上访”的“罪名”加以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应该起诉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姓农民没有扰乱任何一个公共场所的行为,这是该处罚书自己也认定了的:只是“准备上访”,并没有实际上访。因此,“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显然是该分局在捏造“罪名”,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捏造。这是对国家法律的侵犯,不但视法律为儿戏,而且把法律当做权力压制权利的工具。另外,该处罚决定书滥用带有法律性质的治安处罚法第23条,让它去处罚一个压根没有发生该处罚行为的人。不仅让人蒙冤,也让该法条蒙垢。若此以往,第23条可以成为地方权力挥舞的大棒,所有的“罪名”都可以莫须有,并且都可以盗用此条,任意拘留。

  上访,按其性质,属于公民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这是一种宪法权利(亦即为宪法所保护),但在许多地方政府那里,却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它们对付的办法可谓五花八门,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据近日《现代快报》,江苏盱眙的做法是强收“信访保证金”(没钱的还要打欠条),一年内不上访,届时再退还(尽管过了期限,农民还是拿不到自己的钱)。最近媒体披露的陕西富平,则是将两名被遣返的上访女性押往广场,公开处理,形同示众。在遭遇舆论谴责之际,当地政府还辩称该举措是“集体研究的结果”,因为这两位妇女的上访“属无理访、违法访”。且不论集体研究类同集体违法,所谓“违法访”和这里的“准备上访”真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让人闻所未闻。不知富平政府能否向冷水滩分局那样具体指出,那两位上访妇女到底违反了国家法律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商人无利不早起,访民无冤不上访。上访本身即已蒙冤,他们只是希望向上一级政府诉冤,请求其主持公正:这是一个久远的传统,甚至来自皇权社会。然而,今天的访民遭遇如何,他们往往是前冤未平,新冤又起。至少从以上所举之例看,他们都遭到了当地政府的非法对待。尤其那两位妇女,不仅被拘留,而且人格尊严还遭受侮辱。对照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述三地政府非但不法治,而且反法治。如果要矫正不止上述三地政府的非法行为,就必须以处罚性的举措落实国务院的“意见”。法治、法治,关键在“治”。如果治官不严,地方政府的违法风气照样遍地流行,而“意见”却成了空文。

  

  注:本文题目“刑科又添新刑名”并非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借代性修辞。

  

 
 
  • 标签:湖南 唐封银 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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