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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围观“公民社会”
 邵建 发表于 2010-2-9 13:13:00
 

元月下旬初,有过一次北大行,去“围观”北大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评选出的2009年度公民社会发展十大事件。那个下午,天寒地冻,不远处的未名湖早就冻成了溜冰场,寒光闪烁;但室内却温度有加,暖意融融,不知有冬。参与围观的一百多人满挤一屋。看来,人气就是春天。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词日渐被关注。去北京前,媒体朋友布置我一道十分钟的作业,谈谈公民与公民写作。当天上午的小会上,我便从公民社会谈起。但,临出门的前一晚,身体不佳,思绪涣散,本想给公民社会作个自己的定义,却没定义出来。发言时只好改变策略,我不定义我描述,从三个方面申张我对公民社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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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胡读鲁]反愤反出的俩话题
 邵建 发表于 2010-2-6 12:21:00
 

周君和廖君是我未曾谋面的两位年轻编辑朋友,一在广州,一在武汉。他们就中国愤青问题颇作了些文字,然后结为一集,即《谁在中国不高兴》,并被媒体称为“网络三剑客”(另一位我没有接触过)。有趣的是,这二位本身就是愤青年龄,其中一位还声称自己曾经就是愤青。那么,由他们来反愤,应该是更合适也更得力的事了,事实也果然如此。至于我本人对愤青无有兴趣,不上其网站,也没有直接接触。倒是读了两位的一些文字,才大致勾勒出愤青的一个轮廓:铁血、爱国、口水、反智、反日美、正义感、民族主义等。不得不说我很欣赏二位的立场和笔头,快捷与锋利兼有,还有就是拎得清。不过,我今天上电脑打字,倒不是要为他俩说好话,而是想表示些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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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一所学校就是一个公民社会
 邵建 发表于 2010-2-4 16:37:00
 

朋友打来电话,要我看看《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报道,说他以前和我说过,深圳一所中学的校长在他管辖的学校大力推行公民教育。我依稀想起此事,并知道这个校长是他朋友的一个朋友。尽管隔了几层,还是打开这位朋友传来的文章,果然为之击节。

2003年就辞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之先生生前有一个愿望,说人生如果还有下辈子,他愿意作一个“公民教员”。因为中国历史上长期以往的专制主义,使得国人特别缺乏公民意识而只有臣民意识。因此,“要提高人的素质,只有大规模地、长期地、扎扎实实地进行这几十年社会上、学校里根本不存在、甚至没有听说过的公民教育。”一代老人带着他的遗憾走了,但今天可以让这位老人些许欣慰的是,有这么一位校长正卓有成效地把公民教育带进了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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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权力的利益不能冒入公共利益
 邵建 发表于 2010-2-3 16:39:00
 

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甫一推出,就听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其中意见较为集中的一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住房进行征收补偿。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本身就存在着界定的模糊。在它的外延尚未达至共识性的清晰时,该条例第三条第六款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结果引来多方批评。批评的声音很一致,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

这里的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各级政府机关。政府虽然具有公共性,政府所操持的事务固然都是公共事务,也尽管这里的公共事务亦多与公共利益有关;但,政府本身及其它的办公用房,却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政府是一个权力对象,权力本身,在民主的意义上,来自国家公民。公民是出于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等需要,才需要政府的存在。他们不仅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自己认可的政府;而且每一位公民还以上税的方式供养着它。因此,政府及其政府所有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首先是一个由公民供养的对象,它怎么可以成为公共利益的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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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民主的2/3和自由的1/3
 邵建 发表于 2010-2-2 13:38:00
 

先是《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接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者接踵而出,本身就是对以前野蛮拆迁的否定。但这两个文本亦各有可质疑处,比如前者的2/3说,后者则扩大为90%。对权利而言,凡是可质疑处都不能轻易放过。

所谓2/3,是指广州纲要中,旧城改造拆迁,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实施强制拆迁。这一内容在国务院的条例中表述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两相比较,后者的表述更趋近合理,前者则会留下继续野蛮拆迁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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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随感]清末与民初的两种政治学 
 邵建 发表于 2010-1-31 17:03:00
 

    具而言,这是指清末立宪运动时梁启超的政治学和民初新文化运动中《新青年》的政治学。如果《新青年》的政治学成为20世纪一百年来的政治学主流,那么,梁启超的政治学因其梁氏“保皇”之名,早已被历史亦即一百年的革命史弃之如敝屣。当然,梁启超的落败,不在《新青年》时代,而是在清末。面对满清专制,以梁氏为代表的立宪派和同盟会的革命派在日本的东京和横滨两地彼此颉颃、相互辩驳,听众就是当时留日近万人的青年留学生。结果这些热血青年以赴汤蹈火的姿态纷纷倒向同盟会,走上了民主革命之途。于是,时代从满清变成了民初,《新青年》是民初政治混乱和政治失望的产物,和当年同盟会一样,《新青年》面对北洋专制,依然是以民主的口号鼓舞青年。于是,无数青年抛头颅洒热血,从而铸就了20世纪血与火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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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速
 邵建 发表于 2010-1-30 18:48:00
 

  《新京报》近日报道的“深圳试水社团‘无主管登记’”是有利于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利好消息。长期以来,政府对任何一个社会团体或社群组织,一直实施双重管理体制。如果你要结社,必须先找一个主管单位挂靠,然后才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否则,民政部门拒不受理。如果你因没有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却又自行组织活动,理论上你已经沦为“非法”。于是你的头上始终吊着一柄随时可以落下来的达摩克利斯悬剑,亦即你随时面临着因非法而被取缔甚至被执法的可能。 

  比如,元月21日,北大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在京揭晓“2009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十大事件”,其中第九件就是“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受处罚”。处罚的理由是它偷税142万元。其实从这个社团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它不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但,正因为它的组织者是民间人士,找不到(或没有)主管单位让其挂靠,因而无以在民政局合法登记。结果它不得已只好到工商管理局去注册,这样它就被迫变性,成了一个社会营利组织,因而产生了所谓巨额税费之类的问题。它所以被入选十大事件,就在于该事件曝露了社团登记的国家双重管理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它既无端增加了各类非营利性社群组织的法律风险,又妨碍正在进行中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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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光临新闻直播时代
 邵建 发表于 2010-1-30 18:46:00
 

  新闻就是对正在发生和进行中的事件的报道。如果以此为衡,就1月28日天津在建高楼失火事件而言,真正的记者不是来自职业媒体,而是网民。火灾之后四个多小时,新华网方才发出报道,从它提供的图片,人们看不到过程的现场,照片中只剩下燃烧过后那高矗而又焦黑的大楼。然而,就在大火燃烧时,网友们已经同步把自己拍下的照片和文字在网上直播,很多读者或观众直接围观了这个大火燃烧和被扑灭的过程。也正因为网友提供的照片有正在熊燃的火龙,亦有让人感到浓密而不透气的滚滚黑烟,所以网友声称有似9.11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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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随感]宽恕?宽恕!宽恕……――西蒙·威森塔尔的悬问 
 邵建 发表于 2010-1-25 22:16:00
 

面对西蒙·威森塔尔(Simon Wiesenthal)这一陌生的名字,我想,应该作一简单的介绍。


西蒙·威森塔尔

西蒙·威森塔尔,1908年生于奥匈帝国,后毕业于布拉格的一所大学。二战期间,作为犹太人,他被囚入集中营达五年之久。战争结束时,他和妻子两家人共有八十九名亲戚死于纳粹之手。战后,威森塔尔加入了美国追查战犯委员会,1946年,他又和其他30名集中营幸存者共同创立了犹太历史文献中心。该中心旨在调查和追踪纳粹战犯,它先后把1100多名纳粹移交法庭审判。除了投入“中心”的事务外,威森塔尔的另一工作就是著述,围绕大屠杀,他已经出版了几本广为人知的书,比如《凶手就在我们中间》、《正义而不是复仇》、《希望之航》、《让每天记住每天》等,这些书均已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当然,影响最大的一本书则是他于1976年出版的《宽恕?!》。正如该书序言所说:当时美国的许多大学、中学和讨论班开始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问题列入课程表,由于《宽恕?!》鼓励大家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所以不久它就在教学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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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所觉]“民主的专制”与“多数的暴政”
 邵建 发表于 2010-1-18 22:03:00
 

  前几天我曾用梁启超的概念“民主的专制”剖析当时发生的一则新闻事件,文章发出并上网后,陆续看到了些批评。大都反对这个由当年梁启超提出的概念,认为是人为制造混乱和困惑。因为批评者坚持认为民主与专制是对立的、互不相容的,怎么会有“民主的专制”呢。 

  把民主与专制对立起来,是《新青年》以降的事。如果可以把时间往前推,或者,如果我们愿意读一些《新青年》前十年的文本,亦即有关清末立宪运动的文本,可以看到,无论是和清廷对立的立宪派,还是清廷内那些赞同立宪的廷臣疆吏,无不是用立宪(或宪政)的概念以与专制对立,正如用君主的概念以与民主对立。君主与民主,或,宪政与专制,前者是国体范畴,后者是政体范畴。君主也好,民主也罢,它们都可以立宪,也都可以专制。这是那个时代的政治学ABC。然而一百年过去了,我们的认知竟不及当时,殊让人长叹息。 

  当然,也有网友在跟帖中问我,“民主的专制”是否就是“多数的暴政”,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梁启超是中国的托克维尔,他和托克维尔都去过美国,并且对美国都有独到的观察。梁启超虽然没有读过托克维尔,但他的“民主的专制”与托克维尔的“多数的暴政”却堪称异曲同工。鉴于对我的批评中有对梁任公的不信任,以下我不妨用“多数的暴政”来解释“民主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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