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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公共利益不过是权力意志的马甲
 邵建 发表于 2010-9-1 14:43:00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琴湖片区八百户居民突然被告知,自己尚未满10年房龄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这次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

  不到十年的房子就拆迁,国人又有安土重迁的传统。这对那些居民来说,无异于一场灾变。所谓民生,衣食住行,住是最需要稳定的;何况十年前的房子入住,投入了多少精力、物力和财力。十年生聚,毁于一旦。说拆就拆,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又要过渡,又要租房,新房到手,又要重装。心力憔悴,莫过于此。我自己居住的小区,和常熟这情况一样,我很难想象,哪天一道拆迁指令下达,小区一片鸡飞狗跳,我个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权力啊权力,你太强势,只要你一个意志,便能搞得八下不安。你不是一天到晚强调稳定吗,还要压倒一切。怎么不就想想,你要稳定,家家户户难道就不要稳定。十年一动迁,稳定又何在。家不稳,户不定,社会稳定又何来。如果居民联合起来维权,你又要动用大量纳税成本来维稳。这如同怪圈般的一幕,甚至导致一连串悲剧的一幕,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演的还嫌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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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别再打农民宅基地的主意
 邵建 发表于 2010-8-28 10:02:00
 
山东诸城有一项改革,即把该市1257个村庄规划为208个农村社区,其指导理念是“政府主导、科学定位、贴近基层、服务农民”,让该市农民享受农村社区化服务。千百年以来,农民都是以村落为单位,现在却要把它像城市一样小区化。不过该地的叫法叫社区。问题是,这个社区化的过程是以政府为主导,打着科学定位的旗子,看起来是要服务农民,但其实却别有用心、另打算盘。

  此举不免让我想起上个世纪的人民公社,想起1950年代后期的人民公社吃食堂。政府果然是全能型的政府,说不让你在家吃饭,你就得家无口粮去吃食堂。后来,吃不下去了,食堂散了。再后来,撑不下去了,公社也散了。又后来,土地承包了,虽然没有所有权。现在呢,不叫农民吃在一起了,却叫农民住在一起,美名为社区。你看这社区的名字很洋化,叫“欧美尔社区”。那么,农民能不能不住一起呢,当然不行。报道说:“诸城市政府出台暂行办法,支持农民居住向社区中心村聚集融合。”官方说支持,其实就是强制,还好像这本来就是农民的意愿。农民真是权力算盘上的珠子,怎么拨弄都行。不知原来的村落怎么不好,现在的社区又好在哪里。凭什么你灵机一动,全体农民愿意不愿意,都得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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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作弊的选举不是真民主
 邵建 发表于 2010-8-21 11:49:00
 

  民主可以说是国人的百年诉求。当年孙中山鼓吹推翻满清的“三民主义”,排列在“民族”之后和“民生”之前的“民权”,是指国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因此与民主同义。待至后来的《新青年》,民主更是它标举的旗帜之一。以它为导引,民主不但成为20世纪中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词汇,同时也在国人中形成了一个百年未解的情结,以迄于今。尽管民主的类型各有其品质,在政治学的区分上,甚至极权主义,也可以是民主的。但,无论如何,感谢国家,我们今天终于可以“民主”了。那么,民主的生态如何,就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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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政府不是用来挣钱的
 邵建 发表于 2010-8-17 11:31:00
 
一位地产出身的人被任命为西安市副市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自己就是为政府挣钱。有意思的是,这位“地产市长”同时又是“红顶商人”,他在做副市长的同时,还在担任一些文化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一种纠结的身份难免引起民间议论,而那句如此直白的表白:“我不反对红顶商人这个说法,我本来就是为政府挣钱为共产党打工嘛”,也注定要遭受舆论诟病。

  为政府挣钱,说明政府要挣钱。可是,在现代政治学的框架中,政府不是用来挣钱的,因为它挣钱就堵住了民众的财路。试想,政府凭借权力生财,民众则无所凭借。两者不对等,如果一道推往市场,谁是优胜者?声称“为政府挣钱”,表明该市长缺乏起码的现代政治知识。民众需要政府,首先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时也是为了进入市场时,政府能够维持公正。政府如果也想着挣钱,那么,没有第三者做裁判的市场,不可能是公正的市场。另外,政府变身为运动员,而且挟持权力强势,这只能是它垄断的市场。也许,不公正和垄断,正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刻下情形。比如这位副市长的直白,其实就是公开的秘密。当他表示自己这几年很潇洒,记者问他怎样理解时,他回答“因为省、市领导都很支持我,要政策给政策,要支持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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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公权力管控新闻伤害公信力
 邵建 发表于 2010-8-8 20:31:00
 
南京“直播门”事发后,受到舆论的普遍批评,但也有反批评,比如新华网上就有署名王广生的评论《“直播门”不应一味谴责官员》。该作者在为该官员辩护时所表露出的新闻观,显然比辩护本身更引人注意。

  作者是不赞成7.28爆炸事件直播的,这是他的看法:“就此事来讲,现场直播确实应该事先与政府沟通。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什么时候直播、直播什么内容、采访哪些人员,以及如何传递完整的信息等方面都需要媒体事先迅速谋划、慎重考虑,必须要和政府提前进行充分的沟通。”且不说面对重大突发事件,记者未必不比政府动作更快。更何况对他们来讲,新闻本身就是命令,最本真地呈现现场和过程也是他们的天职。这本是普天之下最基本的新闻职业伦理,可是,这位评论人似乎是要让新闻从业人渎职,现场报道还要按部就班地等待批示。任何事件发生,新闻生命就在于:第一是及时,第二是及时,第三还是及时。按照这位评论人,及时无关紧要,现场变成了策划,变成了做节目。节目式的新闻,我们所见多矣。然,即使节目,还可以随机采访。到了我们这位评论人这里,“采访哪些人员”,记者都不得随意。我倒想请问这位专家,7.28那天,哪些人是可以采访或不可以采访的呢?请您“慎重考虑”一下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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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随感]《新青年》的言论自由是什么
 邵建 发表于 2010-8-4 10:13:00
 

《新青年》的言论自由是什么,可见该刊七卷二期上的《法律与言论自由》(陈独秀)。如题,该文谈的是言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推出的观点是“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因为“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限制,那便不自由了。”

当新文化运动被后人美化为启蒙运动时,我们至少可以考量,他们自己蒙不蒙,以及他们到底给当时的激进青年启了什么蒙。两三年前,笔者根据自己对新文化运动的判断,随手写过这样的“启蒙谣”:启蒙启蒙,以蒙启蒙。蒙而未启,历史走错了房间。何谓以蒙启蒙,这里《新青年》谈论的法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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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血案是如何酿成的
 邵建 发表于 2010-7-29 13:21:00
 
消沉近两个月的郑州农民用货车撞死四名拆迁人员的报道近日又浮出水面,但报道和报道却大相径庭。6月2日来自《大河报》的报道是:“6月1日上午8时30分,……一辆车号为豫A6Q195的厢式货车停在道路中间阻拦工作人员和施工机械正常施工,工作人员随即对驾驶员进行劝说,在劝说中,该车驾驶员突然发动车辆加速向工作人员冲去,当场撞伤10余人,而后……”我本人对拆迁血案比较关注,它是我的一个重要的评论对象。因此,这则报道我当时即读过,可是,读到这里,真的是冷笑出声。这样的文字是糊人、还是糊鬼。任何一个具有常识性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出它的虚假。今天,再度看到由瞭望记者采写的报道,才知道,当时的新闻是来自当地官方的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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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罢工是不是一种权利
 邵建 发表于 2010-7-27 13:25:00
 

“挑唆别人闹事、罢工的人,应当受到严惩”,广东佛山一位港澳政协委员上交提案,建议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严惩这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对此,佛山市人社局负责人回应,称佛山市正加快出台对停工事件的处置预案。他透露,目前也确实发现个别人在业内不同企业经常挑头闹事,甚至煽动员工采取过激方式“维权”,有关部门正密切关注并将研究对策。

提案者是一位企业老板,属于资方。应答者代表政府,他的倾向已经明确。这里没有工人的意见,但意见可想而知,肯定反对这方面的立法。看起来这里是三方,但,政府方因其有GDP的诉求,其利益较为靠近资方。上面那个态度,多少说明问题。笔者本人从来没有注意过劳资问题,但因为利益无涉,是个纯粹的第三者。写下这个题目,是想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尝试着看看这样的立法是否可以。

法治国家,法是用来保障权利而非禁止权利。这是定则一。但一个权利主体可以侵害其他主体,这时静止的法律就要动起来,按其侵害程度予以追究。这是定则二。罢工是否可以立法,首先在于罢工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如果可以,就不宜事前立法而禁止。这符合定则一。但如果工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造成对资方的侵害,那么,法律当然需要追究。这符合定则二。在这里,定则一比定则二更优先也跟重要,它直接关涉立法的提案是否能在上位法那里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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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警察打错人的看点在哪
 邵建 发表于 2010-7-21 12:20:00
 
武汉市武昌区六名警察在湖北省委门口暴打该省一位副厅级干部的夫人,致成重伤。在医院探望时,该区分局政委对受害人连声说:“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该事是否真的误会,或背后会否有人指使,非本文所欲追究。如果打人不是误会,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这倒不妨是警察打错人的看点。我们知道,受害人是当作上访者而被打的。目睹打人现场的还有一对上访夫妇,六名打人警察则是当地公安设在省委里的“信访专班”人员,工作就是对付上访。

  据报道,当那位分局政委连声误会时,在场者就有人反问:“领导的夫人不可以打,老百姓就可以打了?”这是对误会很精彩的批驳。该报道最初缘于网贴,发帖人的评论也深中肯綮:所谓误会,无非三点:“一是打人是正常的,只不过今天打错了,所以称误会;二是因为你不是一般上访群众,而是省委大院领导家属,所以误会了;三是打人也是工作任务。”因此,这件事不是错在打人,而是错在打错人。如果此妇不是省委高官的家属,打也就打了。非但不存在误会,而且还能找到正当理由。这理由的正当,不妨到它邻省的一则报道中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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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言]法治到底治谁
 邵建 发表于 2010-7-16 12:02:00
 

就我最近的时评中,批评过当权者要求维权人“依法维权”,也批评过为政者把举报人软禁起来,声称这是帮助他“学习法制”,还见过一些地方要求教师上课要“依法从教”。看起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重法,法治甚至可以早日期待。其实不然。最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有一篇官方人士杨建平(中共中央办公厅)谈法治民主的文章(刊发在若干年前的《战略与管理》杂志上),觉得这里的观点有明显的认知性舛误,而且沿袭至今。也正因为法治民主被如此误解,才会出现“依法维权”之类非法治的表述。

杨文的题目是《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该文指出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的不同,即西方民主是“自由民主”,中国强调的是“法治民主”。那么,什么是法治民主,“它的简明涵义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法治民主强调社会稳定是发展民主的前提,强调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强调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这与自由民主以充分的个人自由为民主发展的前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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